《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五条明确了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提供或接受服务的行为应予立案追诉的具体情形。这些情形包括造成被害人轻微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3人以上、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额2千元以上、强迫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千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1千元以上,以及其他严重情节。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五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额在2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拓展延伸
强迫交易罪的定罪标准及法律适用范围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非法手段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或者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强迫交易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告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获取不当利益;二是其行为情节严重,即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同时,法律对强迫交易罪的适用范围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职务犯罪以及对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实施强迫交易的情况。强迫交易罪的定罪标准及法律适用范围的明确规定,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结语
强迫交易罪的定罪标准及法律适用范围的明确规定,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被告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获取不当利益,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只要涉嫌一定情形,如造成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强迫交易3次以上等,应予立案追诉。这一规定的出台,为打击强迫交易罪提供了明确的依据,进一步保护了社会的安全和公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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