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
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7、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对成员的入社、除名等作出决议;
8、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
9、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对成员的入社、除名等作出决议;
(八)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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