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义务分为:
1、出卖人的义务是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2、买受人的义务是及时受领和检验标的物并支付价款。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六百二十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