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食品属于商品零售归国税管,餐饮归地税管。
法律依据:
《专用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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