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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收范围和缴纳时间依据

来源:一二三四网

征收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房产税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其城市主要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但农村不包括在内;县城是指县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难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

缴纳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后,其具体的时间从生产经营之月起开始计算缴纳房产税;

2.是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时,从建成之次月起开始计算,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如果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则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开始计算,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的新建商品房等,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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