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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方式诉讼和仲裁应该怎么选?

来源:一二三四网

各有利弊。诉讼方式优点是诉讼费一般低于仲裁费,主审法官业务熟练,审理过程中更加重视调解,采取保全措施比较方便;对一审不服的还有二次上诉机会。仲裁方式优点是一裁终局,一般无需公告送达,执行一般由中级法院负责。在适用法律方面法院会严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遵循本省市高级法院的指导意见,仲裁主要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判决;在裁判,仲裁庭更加重视合同和直接法律依据:。适用仲裁必须是在协议中有明确的仲裁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一)管辖权的取得不同。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而通过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二)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不同。

诉讼案件的审判员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由法院指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但有法定理由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而仲裁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外,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

(三)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

法院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以有利于保护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其商业信誉。

(四)审理程序及当事人的能动作为不同。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则有较大的处分权,几乎每一步骤当事人都能主动作为,如约定由3名仲裁员还是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是否开庭审理等等都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不得强迫。

(五)监督程序不同。

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我国仲裁委员会则实行一裁终局制,并适用司法监督程序,即

(1)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符合撤销裁决条件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不予执行条件的,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总结:作为两种主要的争议解决方式,它们各有其特点和优势。如果我们的公司遇到了纠纷,可以根据刚才的分析和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一个更适合自己的争议解决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意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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