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从10月起取消对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限制,无需任何限制地自愿申请。农民可以选择在城镇灵活就业或从事第一产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提高退休待遇水平。新政策还明确了办理参保手续更加简化的原则,身份证即可办理参保手续。这项新政策将促进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
法律分析
10月14日电,从本月开始,湖北的农民,无论其户籍或所在地,都可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而无需受到任何限制。这是记者今天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得的消息。该厅对日前出台的《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进行了解读。
根据该省此前的政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有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保险待遇差别较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每年缴费低至100元,领取的养老金较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每年缴费额度较高,但退休后每月可领取的养老金也相对较高。
新规全面打破对户口、地域的限制:对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本着自愿原则,都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也就是说,该省城乡居民有了新选择:或者在城镇灵活就业,或者从事第一产业,或者有一定经济来源,只要有意愿、有经济能力,均可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通过参保缴费甚至延长缴费的形式,提高退休待遇水平。
新规定同时明确,办理参保手续将更加简化。除审核身份证信息外,尽量不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只凭身份证即可办理参保手续。
目前,该省有1600多万人正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随着新政策的推广实施,部分居民将选择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对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都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拓展延伸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的规定,湖北城乡居民可以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这一规定意味着,城乡居民可以通过自愿参保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从而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获得养老金的保障。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同时也能更好地方便城乡居民参加保险,使他们能够享受到与职工相同的养老保险待遇。不过,城乡居民参保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年满16周岁,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等。
总的来说,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推动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的养老权益。
结语
10月14日电,从本月开始,湖北的农民可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无需受到任何限制,这是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得到的消息。该省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对日前出台的《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进行了解读。新政策全面打破对户口、地域的限制,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本着自愿原则,都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办理参保手续将更加简化,除审核身份证信息外,尽量不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只凭身份证即可办理参保手续。目前,该省有1600多万人正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随着新政策的推广实施,部分居民将选择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对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都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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