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离婚后夫妻双方这样承担债务:1、共同债务: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2、个人债务:男女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后所负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应由本人负责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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