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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选择什么原因

来源:一二三四网

法律主观:

以下原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未通过试用期考核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存在法定过失的;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存在暴力或威胁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法定行为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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