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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区通行证怎么办理?

来源:一二三四网

法律分析:

一、办理条件

1.车辆须在检验合格期限内;

2.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已处理完毕;

3.由用车单位提前申办;

4.车辆须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或经过改造后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5.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车辆。

二、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2.审核责任: 根据审查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的,发放《禁区通行证》。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禁区通行证》存根原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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