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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司法解释对盗窃数额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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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司法解释对盗窃数额是如何规定的?《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0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40000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备案。(四)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案件,盗窃“数额较大”以4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元为起点。这样说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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