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涉军民事案件由军事专门管辖,具体包括:
1、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章的除外;
2、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3、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
4、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应当受理:
1、军人或者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3、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适用涉军特别程序案件的管辖问题。由于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有行政管理的特殊性,明确当事人因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置决定提出申请,由军事受理;对于营区内的财产无主认定案件,由财产所在地军事审理。
法律依据:
《办理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章》
第四条
对军人的侦查、起诉、审判,由保卫部门、军事、军事管辖。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照军人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