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原则】浅析企业视角解读《劳动合同法》 系列(1)《劳动合同法》之新视点 2007年6月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与劳动者和企业息息相关的法律从2006年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开始公开布征求意见,历经4次审议后最终诞生,成为中国立法道路上除宪法外最受关注的法律,被冠以“历届人大常委会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中提出意见最多的一次”。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就有媒体报道称,华为公司将补偿数十亿元,7000名左右老员工提出“自愿辞职”,接受公司重新挑选。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在中国的四个分部,全部下达了裁撤令。《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与职工重新签订用工合同或改签为劳务派遣用工成为许多企业的应对手段。究竟《劳动合同法》作出了哪些新规定这些新的规定真的如企业所想完全倾向于劳动者吗企业又应如何遵守这部法律并维持自身合法权益呢从本期起,《大地说法》将分若干专题为企业解读《劳动合同法》。 专题一《劳动合同法》之新视点 《劳动合同法》的生效,是对《劳动法》有关调整“劳动合同关系”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完善,是劳动法部门的又一部重要法律,与《劳动法》一并成为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法律誓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环境,寻找社会各种利益的平衡点。《劳动合同法》试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给予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较之《劳动法》更完善的保护。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以下几点应为企业关注: 1.签订合同前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如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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