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 《民法典》从如下两个层面调整利率的约定: 一是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视为没有利息。无论金融机构还是个人,只要对支付的利息没有约定,只需偿还本金。
二是利息约定不明的,分为如下的两种情形:第一种是自然人的借款,从民间借贷互助性考虑,推定没有约定利息;第二种是非自然人的借款,除非借贷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否则依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这有利于规制因回避高利而衍生的手续费、管理费、违约金等变相利息收取,同时让民间借贷回归互助的本位,避免成为非法盈利手段,维护正常金融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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