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刃的刀是不属于管制刀具的范畴的。一般没有开过刀刃,并且没有刀尖,或者是平头的各种工艺、武术或者礼品等等的刀具,通常是不属于管制刀具的范畴的。
一、私藏管制刀具处罚标准如下:
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管制刀具的配用要求如下:
1、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厂、作坊,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
2、经销上述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
3、购买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
总而言之,不开刃的刀一般不属于管制刀具,除了那些没有开过刀刃,并且到肩的倒角的半径比2.5毫米还要大的各种武术礼品以及工艺等类型的刀具是不属于管制刀具的范畴之外,一般私自携带管制刀具的,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一、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刑标准是什么
1、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是指非法携带以火药为动力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军用和非军用枪支及弹药;
2、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单刃刀、三棱尖刀等;
3、危险物品,是指雷管、炸药、鞭炮、汽油、酒精、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等易燃易爆和具有放射性的镭、铀等危险物质及硫酸、硝酸、盐酸、砒霜等腐蚀、烧勺和剧毒物质;
4、犯本罪,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行为人携带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拒不交出的,构成本罪;行为人携带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罚;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部关于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二、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三、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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