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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否可以单独抵押?

来源:一二三四网

地役权不能单独抵押。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即失去存在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而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

一、哪些权利包括物权?

物权包括自物权、他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1.自物权(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他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二、为什么地役权为“从物权”?

1.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2.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3.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三、可以成为土地地役权人的范围

可以成为地役权人的范围是任何地役合同中拥有需役地的人。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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