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最高发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管辖,法律与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