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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电价分时段收费标准

来源:一二三四网

四川省电价分时段收费标准:

1、高峰时段及高峰时段(07:00-23:00),第一档(月用电量在180度以内)为0.5224元/度,第二档(月用电量181-280千瓦时),雨季(6-10月)0.6224元/千瓦时,枯水期(11月-5月)0.6224元/千瓦时。第三档(月用电量281千瓦时及以上),丰水期(6-10月)0.8224元/千瓦时,枯水期(11-5月)0.8224元/千瓦时。

2、低谷期(23:00-07:00),第一档(月用电量在180千瓦时以内),丰水期(6-10月)0.175元/千瓦时,枯水期(11-5月)0.2535元/千瓦时。第二档(月用电量181-280千瓦时),丰水期(6-10月)0.275元/千瓦时,枯水期(11-5月)0.3535元/千瓦时。第三档(月用电量281千瓦时以上)丰水期(6-10月)0.475元/千瓦时,枯水期(11-5月)0.5535元/千瓦时。

全面取消国网四川电网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仅保留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目录销售电价,调整后的国网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见附件1,各增量配电网参照执行。国网四川电网供区内未同价地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暂按现行目录电价执行。省属地方电网、其他地方电网目录销售电价另文明确。优先将低价电源用于保障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

综上所述,根据电网的负荷变化情况,将每天24个小时划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个时段。同时,大工业用户在夏冬两季负荷高峰时期还设置了尖峰时段,对各时段分别制定不同的电价水平,引导用电客户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用电时间,错峰用电,或鼓励用电客户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来提高电力资源的利用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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