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各部门、车间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的发生,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免受火灾危害,根据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部门、车间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是本单位的消防责任人。各部门、车间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车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车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部门、车间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各部门、车间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本部门、车间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本部门、车间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本部门、车间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三) 为本单位,本部门、车间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 组织本部门、车间的的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
(六) 确定落实本部门、车间的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义务消防队队员并支持他们的活动。
第七条公司专职消防员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公司、车间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公司、车间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 组织实施本对单位,本部门、车间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 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七)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 单位消防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工程管理部门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
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下列部位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们,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施严格管理:
(一) 煤气瓶库、酒精库;
(二) 各类原材料仓库与化学物品仓库; (三) 余热发电;
(四) 高压配电房与各类配电房;
(五) 办公楼、食堂、总机房、档案资料室; (六) 啤酒堆栈和瓶箱堆栈场所; (七) 叉车修理场所; (八) 阶递教室。
第十条消防重点部位防火规则:
(一) 消防重点部位、场所属禁火区,禁火区域内禁止吸烟和明火作业;
(二) 禁火区内需用火作业时(气焊、割,电焊,喷灯,烘烤等)应填报“动火审批表”,落实必要的防火措施和监护人,经公司安委会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作业。作业暂定或结束,由作业人员和监护人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三) 锅炉房、食堂等明火作业场所应随时注意火花飞溅情况,防止火灾的发生;
(四) 明火作业场所和火源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一条配电房、发电机房防火规则:
(一) 非操作人员、检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配电房、发电机房;
(二) 配电房、发电机房内应当经常保持整洁,不准堆放其他物品和凉晒衣物;
(三) 配电房、发电机房不得用作电工的修理场所和办公休息场所;
(四) 变压器及配电装置的母线、电缆的联接必须紧密牢固,防止接头松动和接触不良引起发热燃烧,如室内温度过高必须及时降温;
(五) 配电房的门必须向外开启,无人作业时必须及时关闭锁门,防止其他人进入发生危险;
(六) 配电房的窗口和电缆进出口及排风口必须安装防止小动物进入的设施
(七) 配电房、发电机房的变、配电设备必须保持灵敏完好,保持变压器油的油位和质量符合要求;
(八) 配电房、发电机房、配电柜、板等变配电设备和用电设备一旦发生火灾不得使用含水灭火器材进行扑救。第十二条仓库防火规则:
(一)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图纸必须经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工程峻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 仓库内不得用于办公和休息;
(三) 在库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得堆放可燃物品及搭建货棚;
(四) 库房内不得安装取暖设备,如物品防冻必须取暖时,可用暖气取暖,但必须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人,散热器与物品堆垛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五) 库区与库房内经常保持清洁,对散落的物资与垃圾及时清理。对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工作服等物品不得在库房内存放;
(六) 不同物资应分库存放,禁止化学危险物品与油类、普通物资混放;
(七) 物资必须分堆存放,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有必要的通道与间距,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堆与堆之间的间距不小于0、5米,堆垛要整齐牢固;
(八) 各类库房的电源主线必须架设在库房外,进入库房的电线必须架设在金属或硬质塑料管内,开关必须安装在库房外的开关箱内,库内电线与灯具应安装在通道上方,与堆垛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严禁在库房内闷顶架线;
(九) 库房内除使用白炽灯具外,禁止使用其他灯具和电器设备。使用白炽灯具时,其功力不得大于60瓦,禁止用可燃物质做为灯罩;
(十) 库房内不得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内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由用电部门提出申请,经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同意,报经公司安全、设备部门批准方可安装使用。架设的临时线路的时间不得超过7天,到期必须及时拆除。如需延期必须重新申请;
(十一)库区内必须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十二)库房的门、窗必须坚固,门、窗向外开启,符合防火防盗要求。
(十三)液化气瓶库、油料库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除符合上述要求外,灯具、开关必须选用防爆灯具和开关。
第十三条食堂防火规则:
(一) 液化气瓶存放室必须通风良好,有足够的灭火器材和醒目的防火标志,室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二) 使用液化气时人不得长时间离开灶台,必须密切注意用火情况。
(三) 液化气瓶、调压阀、角阀等设施发生故障时不得自行拆修,必须送专业部门检修。
(四) 气瓶压力不足时严禁用火烘烤、蒸汽加热等方式来提高气瓶压力。
(五) 定期清除灶台、排风扇、风罩、风管等设备的油污,防止引起燃烧而发生火灾。
(六) 定期检查用电设备和电器,保持用电设备和电器性能良好,防止应短路等故障而引发火灾。
第十四条叉车使用防火规则
(一) 叉车在不工作时,车上燃料阀应当转到“关”的位置(OFF)。
(二) 下班或较长时间不用时,必须关闭液化气钢瓶总阀。 (三) 叉车在点火发动前,开启钢瓶总阀后应检查所有管子、接头处有无泄漏现象,如有异常及时排除。检查有无泄漏现象的方法用肥皂水涂摸接头处,禁止用明火试漏。
(四) 叉车在使用过程中如遇液化气泄漏时应立即停车熄火,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五) 定期清除车上油污,保持全车清洁,防止电火花引燃油污而发生火灾。
(六) 随时检查车上线路、接头、电器是否完好,接头连接是否牢固,防止应线路短路、接头松动而引发火灾。
第十五条叉车、车间维修场所防火规则:
(一) 保持维修场所整洁,地面油污必须及时清除。 (二) 维修场所及周围禁止使用明火,如需用明火、电、气焊、割作业时,按照动火审批要求办理。
(三) 擦洗另配件时必须使用专用洗涤剂,禁止使用汽油清洗。
(四) 维修场所区域内禁止吸烟,使用电炉。第四章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第十六条消防设施、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作他用和损坏。
第十七条各部门、车间对内部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消防设施和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八条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周围和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消防设施、器材周围和消防通道不得堆放物品。
第十九条对损坏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必须及时修复,不能及时修复或难以修复的应及时报告消防主管部门。对正常使用完的灭火器应及时通知管理部门进行调换。
第二十条对违反规定,擅自动用、损坏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加以阻止,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由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部门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三条消防重点部位的员工必须经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方可上岗操作。
第六章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部门对各部门、车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月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公司《治安保卫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发生重大火灾的部门、车间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终评比先进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于在消防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部门、车间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1年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检查制度
保证消防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预防火灾的发生,确保施工现场人员及生产作业安全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1.1 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三级防火机构,并明确各责任人的职责。
1.2 项目经理为项目第一级消防责任人,负责消防组织机构的建立和消防工作的组织及安排。消防安全组具体承担相关的日常事务工作,并负责有关消防法的贯彻,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消防演习。
1.3 项目副经理作为第二级消防机构的责任人,负责项目部消防管理工作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对日常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1.4 各施工班组负责人作为第三级消防机构的责任人,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2、一级检查由消防安全组指导、监督各专业施工班组组织实施: 2.1 各施工班组负责人每天对本岗位、本地段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处理本身能够解决的不安全因素,本身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提交上级负责人。
2.2 消防安全组成员定期或不定期负责对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情况及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进行检查,并做了检查记录。
3、二级检查由副经理组织实施:
3.1 副总经理每月组织消防安全组及工程组等部门对施工区域和生活区进行一次检查。
3.2 检查内容应包括各专业施工班组对消防安全工作的执行情况、火情隐患及整改情况。
3.3 副总经理每月向项目第一级消防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工作的执行情况。
4、三级检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的副经理组织实施。 4.1 每月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对各专业施工班组进行重点检查或抽查,尤其是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前要组织消防安全大检查。
4.2 检查内容包括消防安全组贯彻执行消防安全制度情况,重点要害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及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5、对违反下列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将违反本条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5.1 违章进入存放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场所的; 5.2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5.3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5.4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着他用的; 5.5 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值班人员脱岗的;
5.6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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