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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变电站的强条实施情况

来源:一二三四网
张家口望山110千伏变电站工程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

张家口望山110kV变电站工程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设计实施情况

北京洛斯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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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准:

审 核:

编 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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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工程概况: .......................................................................................... 1

2 建设规模 ............................................................................................. 1 3 强条执行计划 ..................................................................................... 1 4建筑工程土建部分 .............................................................................. 3 4.1 建筑工程总的部分 ......................................................................... 3 4.2 地基与基础工程 ........................................................................... 10 4.3 建筑部分 ....................................................................................... 27 4.4.结构部分 ....................................................................................... 32 5 建筑工程暖通部分 ........................................................................... 58 5.1 建筑工程采暖热工设计 ............................................................... 58 5.2 防火设计 ....................................................................................... 59 5.3 建筑工程暖通设计 ....................................................................... 60 6 建筑水工设计 ................................................................................... 62 6.1 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 ........................................................... 62 6.2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 ....................................................................... 72 7 建筑工程电气部分 ......................................................................... 78 7.1 建筑工程照明设计 ..................................................................... 78 7.2 布线系统工程设计 ..................................................................... 80 7.3 建筑工程照明设计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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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建筑电气供配电系统设计 ......................................................... 81 7.5 建筑工程防雷设计 ..................................................................... 81 7.6 建筑工程通讯管道设计 ............................................................. 87 8 强条执行情况总结 .........................................................................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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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概况:

张家口望山110kV 输变电工程。目前,望山产业聚集区主要由常峪口110kV变电站(2×50MVA)、宣北110kV 变电站(2×50MVA)提供电源,主变负荷高峰已接近满负荷运行。为了给望山开发区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源,新建望山 110kV变电站。 2 建设规模:

新建望山110kV变电站。主变最终规模:3×50MVA,本期规模:2×50MVA;110kV规划2回,本期2回;35kV出线规划10回,本期6回;10kV出线规划20回,本期12回;望山110kV变电站110kV采用内桥接线;35kV、10kV均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本期工程无功补偿电容器设置2×(4.0Mvar+6.0Mvar)。

本工程2011年6月30日完成了初步设计审查。2011年8月初工程正式启动,由于工程工期紧,8月29日土建专业完成部分卷册;2011年9月21日,厂家资料到齐,10月7日前完成大部分土建和电气一次施工图,并派出工地代表。2011年11月提交全部土建专业和电气专业的施工图。

3、强条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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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0.2变电站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工程名称 张家口望山110千伏变电站工程 责任单位 序号 图纸卷册 强制性条文执行表号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一 建筑工程土建部分 ● ○ ○ 1.1 总的部分 ● ○ ○ 表4.1.1.2~表4.1.3.2 1.2 地基与基础部分 ● ○ ○ 表4.2.1.2~表4.2.15.2 1.3 建筑部分 ● ○ ○ 表4.3.1.2~表4.3.7.2 1.4 结构部分 ● ○ ○ 表4.4.1.1.2~表4.4.4.3.2 1.4.1 结构设计通用部分 ● ○ ○ 表4.4.1.1.2~表4.4.1.2.2 1.4.2 钢筋混凝土结构 ● ○ ○ 表4.4.2.1.2~表4.4.2.10.2 1.4.3 钢结构 ● ○ ○ 表4.4.3.1.2~表4.4.3.2.2 1.4.4 砌体结构 ● ○ ○ 表4.4.4.1.2~表4.4.4.3.2 二 建筑工程暖通部分 ● ○ ○ 表5.1.2~表5.4.2 三 建筑工程水工部分 ● ○ ○ 3.1 给水、排水部分 ● ○ ○ 表6.1.1.2~表4.1.6.2 3.2 消防部分 ● ○ ○ 表6.1.2.2~表6.1.5.2 四 建筑工程电气部分 ● ○ ○ 表7.1.2~表7.6.2 II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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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为该强制性条文执行的责任主体单位,并负责填写相应表格; 2. ○为该强制性条文相关单位。 4 建筑工程土建部分 4.1建筑工程总的部分 4.1.1总的部分

表 4.1.2 建筑设计总的部分强制条文执行检查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墙、挡土桩、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1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窗,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已执行 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图纸卷册号: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116-B0037S-Z0101 II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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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图3 4.8.4化粪池距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6.1.8 厂区消防的设计和化粪池、贮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4 泥气发电机房、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污泥干化装置、污泥焚烧装置及其它危险品仓库等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已执行 图已执行 纸卷册号:116-B0037S-Z0101 纸卷册号:116-B0037S-Z0101 4.1.2 抗震设计 表 4.1.2.2 建筑工程总的部分抗震设计强制条文执行检查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3.0.2 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1 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1 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已执行 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II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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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 3 标准设防类别: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 4 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 3.0.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2、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2 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4 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接本地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注:对丁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求时,允许按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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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张家口望山110千伏变电站工程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

标准设防类设防。 3 1.0.3 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已执行 准的规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一2010)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 (图件)确定。 6 3.1.1 所有建筑应接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已执行 张家口望山110千伏变电站工程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

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接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4.1.6 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10 厚度按表4.1.6 (见本部分表A.1)划分为四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已执行 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4.1.6 所列场地类别的界限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设计特征周期。 4.1.9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 <如滑坡、12 崩持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已执行 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图纸卷册号: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116-B0037S-T0202 4.1.3 防火设计

序号 表4.1.3.2 建筑工程总的部分防火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张家口望山110千伏变电站工程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

3 11.1.4 变电站内各建(构)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11.1.4 (见本部分表A.3)的规定。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Z0101 图已执行 纸卷册号:4 11.1.7 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 <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筑)物的其他建(筑)物之间应设防火墙。 11.5.1 变电站的规划与设计,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116-B0037S-Z0101 7 源应有可靠保证。 注:变电站内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体积不超过3000m3,且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Z0101 13 11.5.17 变电站应接表 11.5.17 (见本部分表A.5)的要求设置灭火器。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S0401 14 11.5.20 下列场所和设备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 2 地下变电站、无人值班的变电站,其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人值班变电站应将火警信号传至上级有关单位; 已执行 3 采用固定灭火系统的油浸变压器: 4 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 5 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6 地下变电站、户内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11.5.21 变电站主要设备用房和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表 已执行 11.5.21 (见本部分表A.6)的规定。 II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15 116-B0037S-S040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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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3.3.13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16 级,其他防火设计应接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的变电站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14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17 的lO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应采用尢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已执行 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3.4.11 电力系统电为 35~5OO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量大于5t的室外已执行 降压变电站,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 条和第3.5.1 条的规定。 7.5.2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2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已执行 3 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 <本规范第7.4.12条第4款规定除外); 4 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已执行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1x: 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Olx; II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1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1 图纸卷册号:18 116-B0037S-T0201 19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1 图纸卷册号:20 116-B0037S-T0201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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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O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止常照明的照度。 4.2 地基与基础工程

4.2.1 地基与基础抗震设计

表4.2.1.2 地基与基础抗震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一2010) 4.2.2 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已执行 整系数计算。 图纸卷册号: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1 116-B0037S-T0202 116-B0037S-T0302 4.2.3 岩土工程勘察设计

表4.2.3.2 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一2001) 1.0.3 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应接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1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地勘报告 II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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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14.3.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2 拟建工程概况; 3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 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已执行 5 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 6 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7 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 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 度的评价; 9 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4.1.11 详细勘察应接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已执行 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滨、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图纸卷册号:地勘报告 图纸卷册号:地勘报告 II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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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 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的标准冻结深度; 8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1.17 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已执行 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4.1.18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 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 下0.5~ 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已执行 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求: 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勘探孔的深度: 5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粹石上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4.1.20 详细勘察采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床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已执行 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丁·3个: 2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土试样和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 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图纸卷册号:地勘报告 图纸卷册号:地勘报告 6 图纸卷册号:地勘报告 II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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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 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 7 4.8.5 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对地下水进行专门治理 (降水或隔渗)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4.9.1 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 规律; 2 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 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 已执行 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粹岩体或软弱岩层; 3 查明水文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 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岩土的分布及其对 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5 评价成桩的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7.2.2 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已执行 2 稳定水位应在初见水位后经一定的稳定时间后量测; 3 对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 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10.1.1 基槽(坑)开挖后,应进行基槽检验。基槽检验可用触探或10 其他方法,当发现与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不一致或到异常情况时,已执行 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 11 5.1.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时,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地勘报告 图纸卷册号:地勘报告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地勘报告 8 图纸卷册号:地勘报告 9 图纸卷册号:地勘报告 II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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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进行岩溶勘察: 12 13 5.2.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 5.3.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危岩或崩塌时,应进行专门的危岩或崩塌勘察。 14 5.4.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有发生泥石流的条件对工程安全有影响时,应进行专门的泥石流勘察。 15 5.7.2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划已执行 分场地土类型和场地类别。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的地段。 5.7.8 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l5m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桩基和基础埋深大于5m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20m。对已执行 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 5.7.10 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土层,应接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已执行 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 表4.2.6.2 建筑水文地质勘察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一2001) 已执行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地勘报告 图纸卷册号:地勘报告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地勘报告 图纸卷册号:地勘报告 16 图纸卷册号:地勘报告 17 图纸卷册号:地勘报告 4.2.6 水文地质勘察设计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1 1.0.3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开始前,必须明确勘察任务和要求,已执行 搜集分析现有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勘察纲要。水文地质勘II

图纸卷册号:水文气象报告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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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工作结束后,应编写供水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1.0.4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内容和工作量,应根据水文地质2 条件的复杂程度,需水量的大小,不同勘察阶段、勘察区 已进行已执行 工作的程度和拟选用的地下水资源评价方法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3.2.7 水质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水质简易分析:取样水点数不应少于本规范表3.1.5(见本部分表A.19)中水文地质观测点总数的40%。分析项目包括:颜色、透明度、嗅和味、沉淀、Ca2+、Mg2+、(Na+十K十)、HCO3-、Cr-、SO42- PH值、可溶性固形物总量、总硬度等。 2 水质专门分析:取样水点数不应少于简易分析点数的20%。已执行 分析项目:生活饮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479的要求;生产用水应接不同工业企业的具体要求确定;在有地方病或水质污染的地区,应根据病情和污染的类型确定。 3 划分地下水的水化学类型,了解地下水水化学成分的变化规律。 4 了解地下水污染的来源、途径、范围、深度和危害 程度。 5.1.2 勘探孔的布置,应能查明勘察区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取4 已执行 得有关水文地质参数和评价地下水资源所需的资料。 注:采用数值法评价地下水资源时,勘探孔的布置应满足查明水文地质边界条件和水文地质参数分区的要求。 图纸卷册号:水文气象报告 3 图纸卷册号:水文气象报告 图纸卷册号:水文气象报告 5 5.2.4 当需查明各含水层(带)的水位、水质、水温、透水性或隔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水文气象报告 II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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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水质不好的含水层时,应进行止水工作,并检查止水效果。 注:长期观测孔亦应在观测层(带)及观测层(带)之间迅行止水。 6 5.3.7 填砾过滤器的滤料厚度,粗砂以上含水层应为75mm,中杪、已执行 细砂和粉砂含水层应为lOOmm。 5.4.2 水文地质勘探孔的成孔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孔身各段直径达到设计要求。 2 孔身在lOOm深度内其孔斜度不大于1.5°。 3 孔身误差不大于2‰。 4 洗孔结束前的出水含砂量不大于1/20000(体积比)。 图纸卷册号:水文气象报告 7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水文气象报告 8 9.1.1 进行地下水的水量评价,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勘察区含水层的岩性、结构、厚度、分布规律、水力性质、富水性以及有关参数。 已执行 2 含水层的边界条件,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 3 水文、气象资料和地下水动态观测资料。 4 初步拟定的取水构筑物类型和布置方案。 5 地下水的开采现状和今后的开采规划。 9.1.3 进行地下水的水量评价时,应根据需水量求,结合勘察区的水文地质条件,计算地下水的补给量和允许开采量,必要时应计算储存量。 9.2.1 地下水的补给量应计算由下列途径进入含水层(带)的水量: 1 地下水径流的流入。 2 降水渗入。 3 地表水渗入。 4 越层补给。 II

图纸卷册号:水文气象报告 9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水文气象报告 10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水文气象报告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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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途径渗入。 9.4.1 允许开采量的计算和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取水方案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已执行 2 在整个开采期内动水位不超过设计值,出水量不会减少。 3 水质、水的变化不超过允许范围。 4 不发生危害性的环境地质现象和影响已建水源地的正常生产。 10.0.1 地下水水质评价,应在查明地下水的物理性质、化学成分、12 卫生条件和变化规律的基础上进行。对于开采的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其他含水层,以及能影响该层水质的地表水均应进行综合评价。 10.0.2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评价,应接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13 生标准》GB 5749执行。在有地方病的地区,应根据当地环境保护已执行 和卫生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的水质特殊求进行。 14 10.0.5 在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地区,应在查明污染现状的基础上,着重对与污染源有关的有害成分进行评价,并提出改善水质和防已执行 止水质进一步恶化的建议和措施。 11.0.2 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地区,在没有采取专门措施时,不应再进行扩大开采量的勘察: 1 现有水源地的开采量和补给量已趋平衡,且在当前的技术已执行 经济条件下补给量已不能增加。 2 水质明显恶化,不能满足需求。 3 现有水源地的开采已产生危害性的环境地质问题。 11.0.3 在已有水源地的附近,进行新水源地或扩大已有水源地的已执行 勘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图纸卷册号:水文气象报告 图纸卷册号:水文气象报告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水文气象报告 11 图纸卷册号:水文气象报告 15 图纸卷册号:水文气象报告 16 图纸卷册号:水文气象报告 II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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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8 1 掌握已有水源的开采动态和发展规划。 2 协调新建水源和已有水源地的开采动水位。 3 合理利用多层含水层。 11.0.4 在地下水开采过程中,根据地下水动态观察资料,应对地下水的补给量和允许开采量进一步计算和评价,对水位、水质的已执行 变化和不良环境地质现象的发生作出预测。必要时,应提出调整开采方案或采取防护措施的建议。 11.0.6 大量开采地下水的地区,应根据上不土体的压缩性和各层地下水的区域水位下降值,评价有无引起地面沉降的可能性。在已产生地面沉降的地区,应建立地下水观测网,设置测定地面沉已执行 降值的分层和基岩标进行监测,并采取调整开采方案的措施进行控制。 图纸卷册号:水文气象报告 图纸卷册号:水文气象报告 4.2.7 一般地区建筑地基设计

表4.2.7.2 一般地区建筑地基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一2002) 3.0.2 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 已执行 2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接地基变形设计: 3 表3.0.2(见本部分表A.20)所列范围内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可不作变形验算,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仍应作变形验算: (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l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 图纸卷册号:1 116-B0037S-T0202 II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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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基础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 (3)软弱地基上存在偏心荷载时: (4)相邻建筑过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5)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4 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和挡土墙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5 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6 当地下水埋藏较浅,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 3.0.4 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接下列规定: 1 接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接止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 2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接正常使用已执行 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 计算挡土墙上压力、地基或斜坡稳定及滑坡推力时,荷载效应应接承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 1.0; 4 在确定基础承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的荷载效应组合和相应的基底反力,应接承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II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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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 5 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性系数应接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γo不应小于1.0。 已执行 5.3.1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 5.3.4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接表5.3.4(见表 A.21)规定采用。对表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 5.3.10 在同一整体大面积基础上建有多栋高层和低层建筑,应该按照上部结构、基础、基础与地基的共同作用进行变形计算。 10.2.9 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变形观测: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2 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3 加层、扩建建筑物; 4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5 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 6.1.1 山区(包括丘陵地带)地基的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建设场区内,在自然条件下,有无滑坡现象,有无断层破碎带; 2 施工过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响: 3 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 4 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 5 出现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可能性; 6 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场区的影响。 II

图纸卷册号: 图纸卷册号:已执行 116-B0037S-T0202 图纸卷册号:6 已执行 116-B0037S-T0202 图已执行 纸卷册号:7 116-B0037S-T0202 图纸卷册号: 已执行 116-B0037S-T0202 116-B0037S-Z0101 8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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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6.3.1 压实填土包括分层压实和分层夯实的填土。当利用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在平整场地前,应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对拟压实的填土提出质量要求。未经检已执行 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求的压实填土,均不得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 表4.2.10.2 高耸结构建筑地基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116-B0037S-T0303 4.2.10 高耸结构建筑地基设计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 50135一2006) 7.1.1 高耸结构的基础选型应根据建设场地条件和结构的要求确定。高耸结构的地基基础均须进行强度计算(包括抗压和抗拔);除表7.1.1 (见本部分表A.22)中的高耸结构外,其他高耸结构均已执行 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有特殊求的高耸结构尚应进行地基抗滑稳定或抗倾覆稳定验算。 7.1.4 高耸结构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与相应的抗力代表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接止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已执行 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的荷载效应的准永久值组合,当风玫瑰图严重偏心时,取风的频遇值组合,不应计入地震作用。 3 计算挡土墙压力、地基和斜坡的稳定及滑坡推力、地基基础抗拔等时,荷载效应应接承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II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1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303 图纸卷册号:2 116-B0037S-T0303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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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但其荷载分项系数均为 1.0。 4 在确定基础或桩台高度、挡墙截面厚度、计算基础或挡墙内力、确定配筋和桩身截面、配筋及进行材料强度验算时,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效应组合和相应的基本反力,应接承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接止常使用橄限状态,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的影响进行计算。 7.2.5 高耸结构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接表7.2.5(见本部分表A.23)的规定采用,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接有关专业标准规范已执行 另行确定。 7.4.1 承受上拔力和横向力的独立基础、锚板基础等,均应验算抗拔和抗滑稳定性。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303 4 扩展基础承受上拔力时,在验算基抗拔稳定性的同时,尚应接上拔力进行强度和配筋计算,并按计算结果在基础的上表面配置钔筋,配筋应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303 4.2.11 扩展基础和筏板基础设计

表4.2.11.2 建筑扩展基础和筏板基础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一2002) 1 2 8.4.5 梁板式筏基底板除计算止截面受弯承载力外,其厚度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的要求。 8.4.7 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 II

已执行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302 -T0303 图纸卷册号: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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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8.4.9 平板式筏板除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外,尚应验算距内筒边缘或柱边缘h0处筏板的受剪承载力。当筏板变厚度时,尚应验算变已执行 厚度处筏板的受剪承载力。 8.4.13 梁板式筏基的基础梁除满足止截面受弯及斜截面受剪承已执行 载力外,尚应验算底层柱下基础梁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10.1.8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应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302 -T0303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302 -T0303 图纸卷册号:5 512-B082016IS-T0305 4.2.14 基坑及边坡支护设计

表4.2.14.2 建筑基坑及边坡支护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一2002) 9.1.3 基坑开挖与支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支护体系的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和选型; 2 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性计算; 3 基坑内外土体的稳定性验算; 已执行 4 基坑降水或止水帷幕设计以及维护墙的抗渗设计; 5 基坑开挖与地下水变化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的变形及其对基础桩、临近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6 基坑开挖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及基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要求。 已执行 9.1.6 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1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302 -T0303 2 图纸卷册号:II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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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基坑土方开挖应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基坑周边超载,不得超过设计荷载限制条件。 3 序号 9.2.8 支护结构的内力支撑必须采用稳定的结构体系和连接构造,其刚度应满足变形计算要求。 强制性条文内容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l20—99) 3.1.4 支护结构设计应考虑其结构水平变形、地下水的变化对周边环境的水平与竖向变形的影响。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和周边环境变形有限要求的二级建筑基坑侧壁。应根据周边环境的重性、对变形的适应能力及土的性质等因素确定支护结构的水平变形限值。 3.1.5 当场地内有地下水时,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区域的工程地质5 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情况和支护结构与基础形式等因素,确定地下水控制方法。当场地周围有地表水汇流、排泄或地下水管渗漏时。应对基坑采取保护措施。 3.1.6 根据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止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要求,基坑支护应接下列规定进行计算和验算: 1 基坑支护结构均应进行承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计算内容已执行 应包括: (1)根据基坑支护形式极其受力特点进行土体稳定性计算: (2)基坑支护结构的受压、受弯、受剪承载力计算; (3)当有锚杆或支撑时。应对其进行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已执行 执行情况 116-B0037S-T0302 -T0303 图已执行 纸卷册号:116-B0037S-T0302 -T0303 相关资料 4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302 -T0303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302 -T0303 6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302 -T0303 II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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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及对支护结构变形有限定的二级建筑基坑侧壁,尚应对基坑周边环境及支护结构变形进行验算。 3 地下水控制计算和验算; (1)抗渗透稳定性验算: (2)基坑底突涌稳定性验算: (3)根据支护结构设计要求进行地下水位控制计算。 7 8.1.4 当基坑底为隔水层底作用有承压水时,应进行突涌验算,必要时可采取水平封底隔渗或钻孔减压措施保证坑底土层稳定。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302 -T0303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 3.2.2 破坏后果很重、严重的下列建筑边坡工程,其安全等级定8 为一级: 1 由外倾软弱结构面控制的边坡工程; 2 危岩、滑坡地段的边坡工程; 3 边坡塌滑区或边坡塌方影响区内有重要建 (构)筑物的边坡工程破坏后果不重的上述边坡工程的安全等级可定为二级。 3.3.3 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不低于受其影响相邻建筑的使用年限。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302 -T0303 图已执行 纸卷册号:9 116-B0037S-T0302 -T0303 10 3.3.6 边坡支护结构设计时应做下列计算和验算: 1 支护结构的强度计算:立柱、面板、挡墙及其基础的抗压、抗弯、抗剪及局部抗压承载力以及锚杆杆体的抗拉承载力等均应已执行 满足现行相应标准的要求; 2 锚杆锚固体的抗拔承载力和立柱与挡墙基础的地基承载力计算: 3 支护结构整体或局部稳定验算。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302 -T0303 II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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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2 3.4.9 下列边坡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应进行专门论证: 1 超过本规范适用范围的建筑边坡工程; 2 地质和环境条件很复杂、稳定性极差的边坡工程; 3 边坡邻近有重要建 (构)筑物、地质条件复杂、破坏后果很已执行 重的边坡工程: 4 已发生过重事故的边坡工程; 5 采用新结构、新技术的一、二级边坡工程。 4.1.1 一级边坡工程应进行专门的岩土工程勘察;二、三级边坡工程可与主体建筑勘察一并进行。但应满足边坡勘察的深度和要已执行 求:大型的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土皮宜分阶段勘察;地质环境复杂的一级边坡尚应进行施工勘察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302 -T0303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302 -T0303 4.1.3 边坡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查明边坡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确定边坡类别和可能破坏的形式: 2 提供边坡验算稳定性、变形和设计所需的计算参数值: 3 评价边坡的稳定性,并提出潜在的不稳定边坡的整治措施和监测方案的建议: 13 4 对需进行抗震设防的边坡应根据区划提供设防烈度或震动已执行 参数: 5 提出边坡整治设计、施工注意事项的建议; 6 对所勘察的边坡工程是否存在滑坡(或潜在滑坡)等不良地质现象,以及开挖或构造的适宜性做出结论: 7 对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边坡工程尚应提出沿边坡开挖线的地质纵、横剖面图。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一2001)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302 -T0303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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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5 地基处理工程设计

序号 表4.2.15.2 建筑地基处理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94--2008) 3.0.5 接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 图已执行 纸卷册号:相关资料 1 116-B0037S-T0202-T0302 -T0303 2 3.0.6 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当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图已执行 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T0302 -T0303 4.3 建筑部分

4.3.1 建筑节能设计

序号 表4.3.1.2 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相关资料 4.1.2 寒、寒冷地区建筑的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0.40。当不能1 满足本条件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 4.3 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已执行 断。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1 116-B0037S-N0402 II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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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2.2 根据建筑所处城市的建筑气候分区,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4.2.2-1(见本部分表A.26)、表4.2.2-2 (见本部分表 A.27)、表 4.2.2-3 (见本部分表 A.28)、表 4.2.24(见本部分表 A.29)、表 4.2.2-5 (见本部分表 A.30)以及表4.2.2-6 (见本部分表 A.31)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已执行 在内的平均值 Km。当建筑所处城市属于和地区时,应判断该城市的气候条件与表4.2.1 (见本部分表A.32)中的哪个城市最接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那个城市所属气候分区的规定。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4 建筑每个朝向的窗 (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已执行 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 4.3 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6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1 116-B0037S-N0402 图纸卷册号:3 116-B0037S-T0201 116-B0037S-N0402 图纸卷册号:4 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已执行 116-B0037S-T0201 116-B0037S-N0402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l34一2001) 3.0.3 居住建筑通过采用增强建筑围护结构保隔热性能和提高采5 暖、空调设备能效比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指标的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采暖、空调能耗应节约50%。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1 116-B0037S-N0402 II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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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条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 0.35,点式建筑物的体形6 系数不应超过0.40。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1 116-B0037S-N0402 4.0.4 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过大。不同朝向、7 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0.4(见本部分表A.33)的规定。 4.0.7 建筑物 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8 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7107已执行 规定的III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II级。 4.0.8 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4.0.8 9 (见本部分表A.34)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冷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5.0.5 计算出的每栋建筑的采暖年耗电量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10 不应超过表5.0.5(见本部分表A.35)按采暖度日数列出的采暖年已执行 耗电量和按空调度日数列出的空调年耗电量限值之和。 6.0.2 居住建筑当采用集中采暖、空调时,应设计分室(户)度控制及分户热(冷)量计量设施。采暖系统其他节能设计应符合现II

图已执行 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1 116-B0037S-N0402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1 116-B0037S-N0402 图纸卷册号:已执行 116-B0037S-T0201 116-B0037S-N0402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1 116-B0037S-N0402 图纸卷册号:11 已执行 116-B0037S-T0201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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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中的有关规定。集中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有关规定。 116-B0037S-N0402 4.3.2 屋面工程设计

表4.3.2.2 建筑屋面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一2004) 1 3.0.1 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并应符合表3.0.1 (见本部分表A.36)的要求。 4.2.4 天沟、檐沟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天沟、檐沟排水不得流经变形缝和防火墙。 4.2.6 在纬度 40。以北地区且室内空气湿度大于75%,或其他地区室内空气湿度常午大于80%时,若采用吸湿性保材料做保层,应4 选用气密性、水密性好的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做隔汽层。隔汽层应沿墙面向上铺设,并与屋面的防水层相连接,形成全封闭的整体。 5 5.1.3 卷材防水屋面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 (女儿墙、立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交接处,以及基层的转角处(水落口、檐已执行 口、天沟、檐沟、屋脊等),均应做成圆弧。内部排水的水落口周图纸卷册号: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116-B0037S-T0201 图纸卷册号:3 已执行 116-B0037S-T0201 116-B0037S-T0201 116-B0037S-T0201 II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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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应做成略低的凹坑。 6 5.3.2 每道卷材防水层厚度选用应符合表 5.3.2 (见本部分表A.37)的规定。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1 7 5.3.3 屋面设施的防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施基座与结构层相连时,防水层应包裹设施基座的上部,并在地脚螺栓周围做密封处理; 已执行 2 在防水层上放置设施时,设施下部的防水层应做卷材增强层,必要时应在其上浇筑细石混凝土,其厚度不应小于50mm; 3 需经常维护的设施1司围和屋面出入口至设施之间的人行道应铺设刚性保护层。 6.3.2 每道涂膜防水层厚度选用应符合表 6.3.2 (见本部分表A.38)的规定。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1 8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1 4.3.6 建筑玻璃工程设计

表4.3.6.2 建筑玻璃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一2009) 1 6.3.1 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如落地窗、玻璃门、玻璃隔断等,应采取保护措施。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116-B0037S-T0201 图纸卷册号2 6.3.2 保护措施应视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不同,分别采取警示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防碰撞设施 (设置护已执行 栏)等。对于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情况,必须采II

116-B0037S-T0201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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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可靠的护栏。 4.3.7 防火设计

表4.3.7.2 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T-2006) 3.7.2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lOO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 5人; 2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l50 m,且同一时间的已执行 生产人数不超过 10人: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 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 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5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 m2,且同一时间的停留人数不超过 15人。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1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1

4.4 结构部分

4.4.1 结构设计通用部分 4.4.1.1 结构设计基本规定

II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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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4.1.1.2 建筑结构设计基本规定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 1 1.0.5 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1.0.5(见本部分表 A.42)采用。 1.0.8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2 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已执行 全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 1.0.8 (见本部分表A.43)的 求。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张家口望山110千伏变电站工程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

S= γGSGK+γQISQ1K+ QiciSQiK (3.2.3-1 ) i2n 2 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S= γGSGK+ QiciSQiK (3.2.3-2) i1 r-!I n3.2.5 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接下列规定采用: 1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 1)当其效应对结构不利时 —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 —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 已执行 2)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的组合,应取1.0 2 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 一般情况下取1.4 —对标准值大于4KN/m2的工业房屋楼面结构的活荷载取1.3 3 对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有关的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4.1.1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频遇值和7 准永久值系数,应按表4.1.1(见本部分表A.44)的规定采用。 已执行 6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8 4.1.2 设计楼面梁、墙、柱及基础时,表4.1.1中的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在下列情况下应乘以规定的折减系数。 已执行 1 设计楼面梁的折减系数: 2 1)第1项当楼面梁从属面积超过25m时,应取0.9; 2)第1~7项当楼面梁从属面积超过50m2时应取0.9;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II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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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8项对单向板楼盖得次梁和槽形板的纵肋应取0.8名;对单向板楼盖得主梁应取0.6;对双向板楼盖的梁应取0.8名; 4)第9~12项应采用与所属房屋类别相同的折减系数。 2 设计墙、柱和基础时的折减系数 1)第1(1)项应按表4.1.2(见本部分表A.45)规定采用; 2)第1(2)一7项应采用与其楼面板相同的折减系数; 3)第8项对单向板楼盖应取0.5;对双向板楼盖和五梁楼盖应取0.8名; 4)第9~12项应采用与所属房屋类别相同的折减系数。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 (2006年版) 4.3.1 房屋建筑的屋面,其水平投影面上的屋面均部活荷载,应9 按表4.3.1(见本部分表A.46)采用。 屋面均布活荷载,不应与雪荷载同时组合。 4.5.1 设计屋面板、檀条、钟1筋混凝土挑檐、雨篷和预制小梁时,施工或检修集中荷载(人和小工具的自重)应取1.OkN,并应在最不10 利位置进行验算。 已执行 注:1 对于轻型构件或较宽构件,当施工荷载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验算,或采用加垫板、支撑等临时设施承受。 2 当计算挑梁、雨篷承载力时,应沿板宽每隔2.5m~3.Om取一个集中荷载。 6.1.1 屋面水平投影上的雪荷载标准值,应接下式计算: 12 SK= μrS0 (6.1.1) 已执行 2 式中 Sk—雪荷载标准值,kN/m; μr—屋面积雪分布系数;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II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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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S0—基本雪压,N/m。 7.1.1 垂直与建筑物表面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接下述公式计算: 1 当计算主要承重结构时 已执行 wK= βzμsμzw0 (7.1.1-1) 2 当计算围护结构时 wK=βgzμslμzw0 (7.I.1-2) 7.1.2 基本风压应按本规范附录D.4中附表D.4给出50年一遇的风压采用,但不得小于0.3kN/m2。 已执行 对与高层建筑、高耸结构以及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其他结构,基本风应适当提高,并应由有关的结构设计规范具体规定。 2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15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4.4.1.2 结构抗震设计

表4.4.1.2.2 建筑工程结构抗震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一2010) 1 3.4.1 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接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进行专门研究已执行 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方案。 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已执行 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 震能量的能力。 II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2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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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筑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4 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9.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图已执行 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图纸卷册号:4 已执行 116-B0037S-T0202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5 116-B0037S-T0202 6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烧结普通砖和烧结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IO,其砌筑砂浆强等级不应低 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等级不应低于M7.5 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 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已执行 及其他各类构件不低于C20: 2)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且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强的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 3 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II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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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8 2)钢材应有明显的 屈服台阶,且伸长率应大于20%; 3)钢材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5.1.1 各类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应允许在建筑结构的一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按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2 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已执行 3 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允许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影响。 4 8、9度时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及9度时的高层建筑,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注:8、9 度时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5.1.3 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已执行 数,应接表5.1.3 (见本部分表A.47)采用。 5.1.4 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 5.1.4-1(见本部分表 A.48)采用: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9 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 5.1.4-2 (见本部分表A.49)采用,计已执行 算8、9度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O5s。 注:1周期大于6.Os的借助结构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应专门研究; 2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域的城市,应允许按批准的设计地震参数采用相应得地震影响系数。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10 5.1.6 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II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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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度时的建筑 (建造于IV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应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6 度时建造于IV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度和7度以上的建筑结构 (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除外),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注: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其抗震验算应符合有关规定。 5.2.5 抗震验算时,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下式要11 n116-B0037S-T0202 求: VEKi > λGj1j (5.2.5 )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图纸卷册号: 5.4.1 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12 按下式计算: S=γG SGE +γ已执行 Eh SEhK +γEV SEVK十ΨWγW SWK (5.4.1 ) 已执行 116-B0037S-T0202 图纸卷册号:13 5.4.2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S≤R/γRE (5.4.2) 116-B0037S-T0202 图纸卷册号:14 5.4.3 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采用1.0。 6.1.2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6.1.2(见本部分表A.50)石确定。 已执行 116-B0037S-T0202 图纸卷册号:15 已执行 116-B0037S-T0202 图纸卷册号:16 6.3.3 梁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求= 1 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大于2.5 %,且计入受压钢已执行 筋的梁端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和有效高度之比,一级不应大于0.25,二、三级不应大 于0.35。 II

116-B0037S-T0202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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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不应小于0.3。 3 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3.3 (见本部分表A.51)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 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增大2mm。 4.4.2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

4.4.2.1 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

表4.4.2.1.2 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8) 6.3.8 柱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 求: 1 柱纵向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应an 表6.3.8-1(见本部分表A.52采用,同时每一侧配锚率不应小于0.20%;对建造于IV类场地且较高的高层建筑,表中的数值应增加0.1。 2 柱钢筋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间距和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况下,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接表6.3.8-2 已执行 (见本部分表A.53)采用; 2)二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不小于lO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时,除柱根外最大间距应允许采用 l50mm:三级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于400mm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允许采用6mm;四级框架柱剪跨 比不大于2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3)框支柱和剪跨比不大于2时的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l00mm。 图纸卷册号: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1 116-B0037S-T0202 II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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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4.3 抗震墙竖向、横向分布钢筋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二、三级抗震墙的竖向付横向分布钢筋最小配锚率均不应小于0.25 %;四级抗震墙不应小于0.20%;钢筋最大间距不应大已执行 于300mm,最小直径不应小于8mm。 2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纵向及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3%,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7.1.5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7.1.5 (见本部分表 A.55)的要求: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图纸卷册号:4 116-B0037S-T0202 4.4.2.2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

表4.4.2.1.2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一2002) 1 3.1.8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3.2.1 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安2 全等级。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表 3.2.1 (见本部分表A.56)的已执行 规定选用相应的安全等级。 3 4 4.1.3 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fck、ftk应按表4.1.3 (见本部分表A.57)采用。 4.1.4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fc、ft应按表4.1.4 已执行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图纸卷册号:图已执行 纸卷册号: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116-B0037S-T0202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II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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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本部分表A.58)采用。 4.2.2 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小于95 %的保证率 热轧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系根据服强度确定,用 fyk表示。预应力钢绞线、钢丝和热处理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系根据极限抗拉强度确定,用 fptk表示。 普通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按表 4.2.2-1(见本部分表A.59)采用;预应力钢锚的强度标准值应接表4.2.2-2 (见本部分表A.60)采用。 4.2.3 普通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y及抗压强度设计值f’y应按表6 4.2.3-1(见本部分表A.61)采用;预应力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fpy及抗压强度设计值f’py应按表4.2.3-2 (见本部分表A.62)采用。 当构件中配有不同种类的钢筋时,每种钢筋应采用各自的强度设计值。 9.2.1 纵向受力的普通钢筋及预应力钢筋,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8 (钢筋外边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且应符合表9.2.1 (见本部分表 A.63)的规定。 9 9.5.1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表9.5.1 (见本部分表A.64)规定的数值。 10 10.9.3 受力预埋件的锚筋应采用HPB235 级、HBR335级或HRB400级钔筋,禁采用冷加工钢筋。 已执行 已执行 已执行 已执行 116-B0037S-T0202 5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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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3 高耸结构设计

表4.4.2.3.2 高耸结构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 50135——2006) 3.0.4 高耸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1 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已执行 全等级。高耸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3.0.4 (见本部分表A.65)的要求。 2 4.2.1 垂直作用 丁高耸结构表面单位面积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接下式计算: Wk= βzμsμzWo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303 图纸卷册号:图纸卷册号: 116-B0037S-T0303 3 4.4.1 基于结构使用功能和重性,应按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6)第3.1.1 条的规定将结构划分为甲、乙、已执行 丙、丁四类,并应按第 3.1.1 条的规定进行设计。 5.1.1 钢塔架和桅杆结构 (以下简称钢塔桅结构)设计应进行承载力、稳定和变形验算。 5.1.2 钢塔桅结构选用的钢材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要求。 6.5.6 纵向钢筋和环向钢筋的最小直径和最大间距应符合表6.5.6 (见本部分表A.67)的规定。 已执行 116-B0037S-T0303 图纸卷册号:4 116-B0037S-T0303 图纸卷册号:5 已执行 116-B0037S-T0303 图纸卷册号:7 已执行 116-B0037S-T0303 II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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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8 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设计

表4.4.2.8.2 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ll4一2003) 3.1.4 焊接网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冷轧带肋钢筋及冷拔光面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系根据极限抗拉强度确1 定,用 fstk表木。热轧带肋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系根据服强度确定,已执行 用 fyk表木。焊接网钢筋的强度标准值 fstk; fyk应按表3.1.4 (见本部分表A.76)采用。 2 3.1.5 焊接网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fy和抗压强度设计值f’y应按表3.1.5(见本部分表A.77)采用。 5.1.2 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纵向受拉钔筋的最小配筋3 率,不应小于0.20%和 (45ft/fy)%两者中的较大值。 注:受弯构件受拉钢筋的配筋率应按全截面面积扣除受压翼缘面积(b’-b)h’f后的截面面积的计算。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303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303 图纸卷册号:已执行 116-B0037S-T0303

4.4.3 钢结构设计 4.4.3.1 钢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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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4.3.1.2 钢结构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钢结构设计规范》张家口望山110千伏变电站工程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

组合梁,尚应考虑准永久组合。 3.1.5 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1生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应5 采用荷载设计值 (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分项系数);计算疲劳时,已执行 应采用荷载标准值。 3.2.1 设计钢结构时,荷载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组合值系数、动力荷载的动力系数等,应接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6 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 结构的重要性系数γo应接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已执行 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采用,其中对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γo不应小于0.95。 注:对支承轻屋面的构件或结构(檩条、屋架、框架),当仅有一个可变荷载且受荷水平面投影面积超过60m时,屋面均布荷载标准值应取为0.3kN/m2。 2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303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303 304 3.3.3 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服强度和7 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 已执行 焊接承重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还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3.4.1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钢材厚度或直径按表3.4.1-1(见本部分表A.85)采用。钢铸件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8 3.4.1-2 (见本部分表A.87)采用。连接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 3.4.1-3 (见本部分表A.86)、3.4.1_4 <见本部分表A.88)、3.4.1-5 (见本部分表A.89)采用。 9 3.4.2 计算下列情况的结构构件或连接时,第 3.4.1 条规定的强已执行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303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303 图纸卷册号:II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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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设计值应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 1 单面连接的单角钢: 1)按轴心受力计算强度和连接乘以系数 2)按轴心受力计算稳定性: 等边角钢乘以系数0.6+0.OOl5λ,但不大于1.0; 短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乘以系数0.5+0.OO25λ,但不大于1.0; 长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乘以系数0.70; λ为长细比,对中间无联系的单角钢杆,应接最小回转半径计算,当λ<20时,取λ=20; 2 无垫板的单面施焊对接焊缝乘以系数0.85; 3 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和铆钉连接乘以系数0.90; 4 沉头和半沉头铆钉连接乘以系数0.80。 注:当1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 8.1.4 结构应根据其形式、组成和荷载的不同情况,设置可靠的10 支撑系统。在建筑物每一个度区段和分期建设的区段中,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支撑系统。 11 8.3.6 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普通螺栓受拉连接应双螺帽或其他能防止松动的有效措施。 8.9.3 柱脚在地面以下的部分应采用强度等级较低的混凝土包裹 12 (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并使包裹的混凝土高出地面不小 于已执行 l50mm。当柱脚底面在地面以上时,柱脚底面应高出地面不小于l00mm。 13 8.9.5 受高温作用的结构,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防护措施: 已执行 II

116-B0037S-T0303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303 图纸卷册号:已执行 116-B0037S-T0303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303 图纸卷册号: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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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结构可能受到炽热融化金属的侵害时,应采用砖或耐热材料做成的隔热层加以保护。 2 当结构的表面长期受辐射热达150℃以上或在短时间内可能受到火焰作用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如加隔热层或水套等)。 14 9.1.3 按塑性设计时,钢材的力学性能应满足强屈比fu/fy≥1.2,-116-B0037S-T0303 已执行 伸长率f’s≥l5%,相应抗拉强度fu的应变不小于20倍服点应变f。。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303 4.4.4 砌体结构设计

4.4.4.1 砌体结构抗震设计

表4.4.4.1.2 砌体结构抗震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2010) 7.2.7 各类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fVE=δNfV (7.2.7)式中 fVE一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剪强度设计值: 已执行 fv一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 δN一砌体抗震抗剪强度的止应力影响系数,应按表 7.2.7 (见本部分表A.93)采用。 7.3.6 楼、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柱)2 或圈梁可靠连接;6度时,梁与砖柱的连接不应削弱柱截面,独立已执行 砖柱顶部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7~9度时不得采用独立砖1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II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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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跨度不小于6m大梁的支撑构件应采用组合砌体等加强措施,并满足承载力要求。 7.4.1 小砌块房屋应按表7.4.1(见本部分表A.96)的要求设置钢3 筋混凝土芯柱,对医院、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7.4.1的要求设置芯柱。 4 7.4.4 小砌块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应接表7.4.4(见本部分已执行 表 A.97)的要求设置,圈梁宽度不应小于l90mm,配锚不应少于4fQ,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5.2.10 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接下式确定: fVE=δNfV 式中 fVE一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 (MPa); fV一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 (MPa),应按第3.0.3条采已执行 用; δN一砌体抗震抗剪强度的止应力影响系数,应按表 5.2.10 (见本部分表A.104)采用。 5.3.6 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应上下搭接,圈梁应与预制板设在同已执行 一标高处或紧靠板底; 2 当圈梁在规定的间距内无横梁时,应利用梁或板缝中设置钢筋混凝土现浇带替代圈梁。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 10.4.12 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边缘构件的设置,除应符合第 7 9.4.11条的规定外,当剪力墙的压力大于0.5fg时,其构造配筋应已执行 符合表10.4.12(见本部分表A.110)的规定。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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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5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6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张家口望山110千伏变电站工程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

8 10.4.14 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的水平分布筋 (网片)宜沿墙长连续设置,其锚固或搭接要求除应符合第9.4.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分布钢筋可绕端部主筋弯 180。弯钩,弯钩端部直段长度不宜小于l2d;该钢筋亦可垂直弯入端部灌孔混凝上中锚固,其已执行 弯折段长度,对一、二级抗震等级不应小于250mm;对三、四级抗震等级,不应小于200mm。 2 当采用焊接网片作为剪力墙水平钢筋时,应在钢筋网片的弯折端部加焊内根直径与抗剪钢筋相同的横向钢筋,弯入灌孔混凝土的长度不应小于l50mm。 表4.4.4.2.2 砌体结构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4.4.4.2 砌体结构设计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一2001) 3.1.1 块体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等强度等级:MU30、MU25、MU20、MUl5 和MUIO; 2 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的强度等级:MU25、MU20、MUl5 和MUIO; 已执行 3 砌体的强度等级:MU20、MUl5、MUIO、MU7.5和MU5; 4 石材的强度等级:MUIOO、MU80、MU60、MU50、MU40、MU30和MU20; 5 砂浆的强度等级:Ml5、M1O、M7.5、M5和M2.5。 注:1.确定蒸压粉煤灰砖和掺有粉煤灰15%以上的混凝土砌块的强度1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II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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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时,其抗压强度应乘以自然碳化系数,当无自然碳化系数时,应取人工碳化系数的1.15倍; 2. 确定砂浆强度等级时应采用同类块体为砂浆强度试块底模。 3.2.1 龄期为28d的以毛截面计算的各类砌体抗压强度高度值,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B级时,应根据块体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分别接下列规定采用: 1 烧结普通砖和烧结多孔砖砌体的抗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1-1(见本部分表A.111)采用。 2 蒸压灰杪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砌体的抗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1-2 (见本部分表A.112)采用。 3 单排孔混凝土和轻骨料混凝土砌块砌体的抗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1-3 (见本部分表A.113)采用。 4 单排孔混凝土砌块对孔砌筑时,灌孔砌体的抗强度设计值,已执行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fg=f+O.6αfC; (3.2.1-1 ) α=δρ (3.2.1-2) 砌块砌体的灌孔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b20,也不应低于1.5倍的块体强度等级。 5 孔洞率不大于35%的双排孔或多排孔轻骨料混凝土砌块砌体的抗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1-6 (见本部分表A.114)采用。 6 块体高度为 l80~35Omm的毛料石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1-6采用。 7 毛石砌体的抗强度设计值,应按表3.2.1-7(见本部分表A.115)采用。 3.2.2 龄期为28d的以毛截面计算的各类砌体的轴心抗拉强度设3 计值、弯曲抗拉强度设计值和抗剪强度设计值,当施工质量控制已执行 等级为 B 级时,应按表 3.2.2 (见本部分表A.116)采用。单排孔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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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张家口望山110千伏变电站工程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

混凝土砌刀块对孔砌筑时,灌孔砌体的抗剪强度设计值fvg,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fvg0.2fg0.55 (3.2.2) 式中 fg一灌孔砌体的抗强度设计值 (MPa)。 4 5.1.1 受压构件的承载力应接下列计算: N≤ΦfA (5.1.1 ) 5.2.4 梁端支承处砌体的局部受载力应接下列公式计算: ψNo+Nt≤εγfA. (5.2.4-1) ψ=1.5-0.5Ao/At (5.2.4-2) N0=δOAt (5.2.4-3) At= aob (5.2.4-4) a0= 10hcf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5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5.2.4-5) 6 5.2.5 在梁端设有刚性垫块的砌体局部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刚性垫块下的砌体局部受承载力应接下列公式计算; NO+Nt≤σγYlfAt (5.2.5-1 ) NO =σ0 Ab (5.2.5-2 ) Ab= abbb (5.2.5-3 ) 已执行 2 刚性垫块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刚性垫块的高度不小于l80mm,自梁边算起的垫块挑出长度不宜大于垫块高度tb: 2)在带壁柱墙的壁柱内设刚性垫块时,其计算面积应取壁柱内范围内的面积,而不应计算翼缘部分,同时壁柱上垫块伸入冀墙内的长度不应小于l20mm;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II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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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现浇垫块与梁端整体浇筑时,垫块可在梁高范围内设置。 3 梁端设有刚性垫块时,梁端有效支承长度a0应接下式确定; a01hf 式中 可按表5.2.5(见本部分表A.117)采用。1一刚性垫块的影响系数,垫块上N1作用点的位置可取 0.4a0处。 7 6.1.1 墙、柱的高厚比应接下式计算: β=H0/h≤μlμ2[β] (6. I.1) 6.2.2 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潮湿房间的墙,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6.2.2(见本部分表 A.118)的要求。 6.2.10 砌块砌体应分皮错缝搭砌,上下皮搭砌长度不得小于9 90mm。当搭砌长度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在水平灰缝内设置不少 已执行 于2Φ4的焊接钢筋网片(横向钢筋的间距不应大于200mm),网片每端均应超过该垂直缝,其长度不得小于300mm。 10 6.2.11 砌块墙与后砌隔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400mm在水平灰缝内设置不少于2Φ4、横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的焊接钔筋网片。 7.3.12 墙梁除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11 规范》GB 50010的有关构造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材料 1)托梁的混凝土(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2)纵向钢筋宜采用HRB335、HRB400或RRB400级钢筋; II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8 116-B0037S-T0202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图纸卷册号:已执行 116-B0037S-T0202 图纸卷册号:已执行 116-B0037S-T0202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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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重墙梁的块体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IO,计算高度范围内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1O。 2 墙体 1)框支墙梁的上部砌体房屋,以及设有承重的简支墙梁或连接续墙梁的房屋,应满足刚性方案房屋的要求。 2)墙梁的计算高度范围内的墙体厚度,对砖砌墙体不应小于40mm,对混凝土小型砌块砌体不应小于l90mm; 3)墙梁洞口上方应设置混凝土过梁,其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洞口范围内不应加集中荷载。 4)承重墙梁的支座处应设置落地冀墙,冀墙厚度,对砖砌体不应小于240mm:对混凝土砌块砌体不应小于l90mm,冀墙宽度不应小于墙墙梁墙体厚度的3倍,并与墙梁墙体同时砌筑。当不能设置翼墙时,应设置落地且上、下贯通的构造柱; 5)当墙梁墙体在靠近支座 1/3跨度范围内开洞时,支座处应设置落地且上、下贯通的构造柱,并应与每层圈梁连接; 6)墙梁计算高度范围内的墙体,每天可砌高度不应超过1.5m,否则,应加设临时支撑。 3 托梁 1)有墙梁的房屋的托粱一边各一个开间及相邻开间处应采用现浇混凝土楼盖,楼板厚度不宜小于l20mm,当楼板厚度大 于l50mm 时,宜采用双向双层钢筋网,楼板上应少开洞,洞口尺寸大于800mm时应设洞边梁: 2)托梁每跨底部的纵向受力钔筋应通长设置,不得在跨中段弯起或载断。钢筋接长应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 3)墙梁的托梁跨中截面纵向受力钔筋总配筋率不应小于0.60%;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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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托梁距边支座边 10/4范围内,上部纵向钢筋面积不应小于跨中下部纵向钔筋面积的 1/3。连续墙梁或多跨框支墙的托梁中支座上附加纵向钔筋从支座边算起每边延伸不小于10/4; 5)承重墙梁的托梁在砌体墙、柱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350mm。纵向受力钔筋伸入支座应符合受拉钢筋的锚固要求; 6)当托梁高度hb≥500mm时,应沿梁高设置长水平腰筋,直径不应小于l2mm,间距不应小于200mm: 7)墙梁偏开洞口的宽度及两侧各一个梁高hb范围内直至靠近洞口的支座边的托梁箍筋直径不宜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lOOmm。 7.4.1 砌体墙中钔筋混凝土挑梁的抗倾覆应接下列公式进行验12 算: 已执行 M0V≤MR (7.4.1) 式中 Mov一挑梁的荷载设计值对计算倾覆点产生的倾覆力矩; Mr 一挑梁的抗倾覆力矩设计值。 7.4.6 挑梁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外,尚有满足下列要求。 1 纵向受力钢筋至少应有1/2的钢筋伸入梁尾端,且不小于2 已执行 Φ12。其余钢筋伸入支座的长度不应小于2l1/3: 2 挑梁理入砌体长度l1与挑出长度l之比宜大于1.2;当挑梁上无砌体时,l1与l之比宜大于2。 8.2.8 组合砖墙体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构造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已执行 低于C20; 2 柱内竖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表8.2.6 (见本部分表A.120)的规定; II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13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14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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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构造柱的截面尺寸不应小丁·240mmx24Omm,其厚度不应小于墙厚,边柱、角柱的截面宽度宜适当加大。柱内竖向受力钢筋,对于中柱,不宜少于4Φ12;对于边柱、角柱,不宜少于4Φ14。构造柱的竖向受力钔筋的直径也不宜大于l6mm。其箍筋,一般部位宜采用Φ6、间距200mm,楼层上下500mm范围内宜采用Φ6、间距lOOmm. 构造柱的竖向受力钢筋应在基础梁和楼层圈梁中锚固,并应符合受拉钢筋的锚固要求; 4 组合砖墙砌体结构房屋,应在纵横墙交接处、墙端部和较大洞口的洞边设置构造柱,其间距不宜大于4m。各层洞口宜设置在相应位置,并宜上下对齐; 5 组合砖墙砌体结构房屋应在基础顶面、有组合墙的楼层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240mm:纵向钢筋不宜小于4Φ12,纵向钢筋应伸入构造柱内,并应符合受拉钢筋的锚固要求,圈梁的箍筋宜采用Φ6、间距200mm。 6 砖砌体与构造柱的链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并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600mm: 7 组合砖墙的施工程序应为先砌墙后浇混凝土构造柱。 9.2.2 轴心受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柱,当配有箍筋或水平分布15 钢筋时,其正截面受承载力应接下列公式计算: N≤Фog(fgA+0.8f’yA’s) (9.2.2-1) Фog =1/ ( 1+0.01β2) (9.2.2-2)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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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3 多孔砖砌体结构设计

表4.4.4.3.2 多孔砖砌体结构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l37一2001 Jl29--2001)(2002年版) 3.0.2 龄期为28d,以毛截面积计算的多孔砖砌体抗强度设计值,1 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B级时,应根据多孔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按已执行 表3.0.2(见本部分表 A.121)采用。当多孔砖的孔洞率大于30 %时,应按表中数值乘以0.9后采用。 3.0.3 龄期28d,以毛截面积计算的多孔砖砌体弯曲抗拉强度设计2 值和抗剪强度设计值,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B级时,应按表3.0.3 已执行 (见本部分表A.122)采用。 3.0.4 多孔砖砌体的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分别乘以调整系数γa: 1 跨度不小于7.2m时梁下砌体,γa为0.9; 2 砌体毛截面面积小于0.3m2时,γa为其毛截面面积值加0.7。已执行 构件截面面积以m2; 3 当砌体用水泥砂浆砌筑时,对表3.0.2中的数值,γa为 0.9;对表3.0.3中数值,为γa为0名; 4 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 C级时,γa为 0.89; 5 当验算施工中房屋的构建时,为γa为 1. 1。 4.2.1 受构件的承载力应接下式计算: N≤ФfA (4.2.1 )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3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图纸卷册号:4 116-B0037S-T0202 II 57

张家口望山110千伏变电站工程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

式中 N一轴向力设计值; Ф一高厚比β和轴向力的偏心距e对受构件承载力的影响系数;应按附录A的规定采用; f 一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第3.0.2条采用; A一砌体的毛截面面积;对带壁柱墙,当考虑翼缘宽度时,应按第4.1.6条采用。 4.4.1 跨度大于6m的屋架和跨度大于4.8m的梁,其支承处应设置5 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有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应浇成整体。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2 5 建筑工程暖通部分

5.1 建筑工程采暖热工设计

表5.1.2 建筑热工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 3.2.5 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1 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2 4.3.1 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度。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1 II 58

张家口望山110千伏变电站工程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

116-B0037S-T0201 4 5.1.1 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i,maxte,max 6.1.2 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表6.1.2(见本部分表 B.1)的规定。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1 图纸卷册号:5 已执行 116-B0037S-T0201 5.2 防火设计

表5.2.2 建筑暖通防火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9.1.5 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可燃物保持不小于l50mm已执行 的距离。 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接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9.3.1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 送风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已执行 2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图纸卷册号: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1 116-B0037S-T0201 2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1 II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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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4.1 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9.4.5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9.4.5 (见本部分表B.2)的规定。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1 图已执行 纸卷册号:4 116-B0037S-T0201 5.3 建筑工程暖通设计

表5.3.2 采暖、通风和空调设备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 3.1.9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 32 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h的新风量。 4.1.8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接下式确定: 2 R0.mintntwtyn或R0.min1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N0402 图纸卷册号:tntwtyRn 已执行 116-B0037S-N0402 图纸卷册号:3 4 4.5.9 室内供应空气的厂房或房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房间每小时0.5次的换气次已执行 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4.7.4 低加热电缆辐射采暖和低电热膜辐射采暖的加热元件及其已执行 II

116-B0037S-N0402 图纸卷册号: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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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工作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 根据不同使用条件,电采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绝热层、龙骨等配件的选用及系统的使用环境,应满足建筑防火要求。 5 5.1.10 凡属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第3.1.9条的规定;人员所在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时,应有可开已执行 启外窗。 5.1.1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 混合后能形成有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 混合后易使蒸气凝结并聚集粉尘时; 4 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求的单独房间。 5.3.5 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系统,可共用同一进风口。但应与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及其他通风系统的进已执行 风口分设:对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 其进风口应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测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 5.3.14 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用于排除余热、余湿和有害气体时(含氢气时除外),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已执行 大于0.4m; 2 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lm 116-B0037S-N0402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N0402 6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N0402 7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N0402 图纸卷册号:8 116-B0037S-N0402 II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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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吸风口,其下缘至地板间距不大于0.3m 4 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9 5.4.6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是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 5.7.8 用于甲、乙类的场所的通风、空气调节和热风采暖的送风设备,不应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已执行 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系统的通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6.2.1 除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之外。应对空气调节区进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6.2.15 空气调节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接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12 大值确定。 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空气调节区的同时已执行 使用情况、空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空气调节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或各空气调节区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8.4.8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已执行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N0402: 图纸卷册号:10 116-B0037S-N0402 图纸卷册号:11 116-B0037S-N0402 116-B0037S-N0402 13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N0402 6 建筑工程水工设计

6.1 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

II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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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建筑室内给水排水工程设计

表6.1.1.2 建筑室内给水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 1 3.2.1 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2.4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回流而受污染,生活饮用水管道的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付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已执行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 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 特殊器具不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隔断措施。 3.2.6 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使(槽)直接连接。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S0401 2 116-B0037S-S0401 3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S0401 3.2.10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 (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4 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不得用一幅分隔墙,隔墙与隔墙之间应有排水措施。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S0401 II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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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5.8 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4.2.6 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S0401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6 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4.3.19 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7 已执行 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8 4.5.9 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已执行 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5.4.5 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9 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或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5.4.20 膨胀管上禁装设阀门。 已执行 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10 已执行 116-B0037S-S0401 6.1.2 建筑室外给水工程设计

表6.1.2.2 建筑室外给水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2006)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II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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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其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1 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其水质标准应根据用户的要求确定。 2 5.1.1 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 已执行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5.1.3 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3 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禁盲目开采。地下水开采后,不引起水位持续下降、水质化及地面沉降。 已执行 116-B0037S-S0401

6.1.3 建筑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表6.1.3.2 建筑室外排水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 4 4.3.3 管道基础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确定,对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管道基础应采取加固措施。 4.4.6 位于午行道的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和井座。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5 6 已执行 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4.13.2 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已执行 活给水管道的下面。 II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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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B0037S-S0401 7 5.1.9 排水泵站供电应接二级负荷设计,特别重地区的泵站,应已执行 接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S0401 6.1.4 建筑给水排水管道工程设计

表6.1.4.2 建筑给水排水管道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2002) 1 4.1.7 对管道结构应根据环境条件和输送介质的性能,设置内、外防腐构造。用于给水工程输送饮用水的管道,其内防腐材料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确保对人体健康无害。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2 4.2.2 管道结构的强度计算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计算表达式:γoS已执行 ≤R 4.2.10 对埋设在地表水或地下水以下的管道,应根据设计条件计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3 算管道结构的抗浮稳定。计算时各项作用均应取标准值,并应满足抗浮稳定性抗力系数不低于1.10。 4.2.11 对埋设在地下的柔性管道,应根据各项作用的不利组合,已执行 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4 5 计算管壁截面的环向稳定性。计算时各项作用均应取标准值,并应满足环向稳定性抗力系数Ks不低丁2.0。 已执行 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4.2.13 对非整体连接的管道,在其敷设方向改变处,应作抗滑稳已执行 II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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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验算。抗滑稳定应接下列规定验算: 1 对各项作用均取标准值计算; 2 对稳定有利的作用,只计入永久作用 (包括由永久作用形成的摩阻力); 3 对沿滑动方向一侧的土压力可按被动土压力计算; 4 抗滑验算的稳定性抗力系数不应小于1.5。 4.3.2 柔性管道的变形允许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水泥砂浆等刚性材料作为防腐内衬的金属管 道,在组合作用下的最大竖向变形不应超过 0.O2~0.O3Do: 2 采用延性良好的防腐涂料作为内衬的金属管道,在组合作用已执行 下的最大竖向变形不应超过0.O3~O.O4Do; 3 化学建材管道,在组合作用下的最大竖向变形不应超过0.O5Do; 5.0.13 混凝上中的碱含量最大限值,应符合《混凝土碱含量限值标准》CECS53 的规定。 已执行 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6 116-B0037S-S0401 7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 8 5.0.14 钢管管壁的设计厚度,应根据计算需要的厚度另加腐蚀构已执行 造厚度。此项构造厚度不应小于2mm。 5.0.16 埋地管道的回填土应予以压实,其压实系数λc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圆形柔性管道弧形土基敷设时,管底垫层的压实系数应根已执行 据设计要求采用,控制在 85 %~90%:相应管内侧(包括腋部)的压实系数不应低于90% ~95%; 2 对圆形刚性管道和矩形管道,其两侧回填土的压实系数不应低于90%; 9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S0401 II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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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管顶以上的回填土,其压实系数应根据地面要求确定;当修筑道路时,应满足路基的要求。

6.1.6 抗震设计

表6.1.6.2 建筑中水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一2003) 1 1.0.3 设防烈度为6度及高于6度地区的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设施,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S0401 2 3.4.4 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路线; 2 应避免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承 已执行 载能力: 3 同一结构单元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对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的薄弱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 3.4.5 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结构构件应合理选择截面尺寸及配筋,避免剪切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压溃先于钢筋屈服,钢筋锚固先于构件破坏: 2 钢结构构件应合理选择截面尺寸,防止局部或整体失稳: 已执行 3 构件节点的承载力,不应低于其连接构件的承载力; 4 装配式结构的连接,应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 5 管道与构筑物、设备的连接处(含一定距离内),应配置柔性构造措施;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S0401 3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S0401 II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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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预应力钔筋,应在节点核心区以外锚固。 3.6.3 砌体结构的砖砌体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IO,块石砌体的强4 度等级不应低于MU20;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5 4.1.1 建(构)筑物、管道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综合影响作为判别依据。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512-B082016IS-S0101 102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512-B082016IS-S0101 102 6 7 4.1.4 工程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 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2 当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相邻上层土剪切波速的 2.5倍的土层,且其下卧土层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400m/s时,可取已执行 地面至该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3 剪切波速大于500rn/s的孤石、透镜体,应视同周围土层; 4 土层中的火山岩硬夹层,应视为刚体,其厚度应从覆盖土层中扣除。 4.2.2 对天然地基进行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相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已执行 载力调整系数确定。 5.1.1 各类厂站构筑物的地震作用,应接下列规定确定: 1 一般情况下,应对构筑物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向地震作用,并进行结构抗震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已执行 由 该方向的抗侧力构件全部承担。 2 设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应分别考虑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图纸卷册号:512-B082016IS-S0101 102 图纸卷册号:512-B082016IS-S0101 102 8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S0401 II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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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防烈度为9度时,水塔、污泥消化池等盛水构筑物、球形贮气罐、水槽式螺旋贮气罐、卧式圆形筒形贮气罐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5.1.4 计算地震作用时,构筑物(含架空管道)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构件、防水层、防腐层、保层 (含上覆土层)、固定设备10 自重标准值和其他永久荷载标准值 (侧土压力、内水压力)、可变已执行 荷载标准值(地表水或地下水压力等)之和。可变荷载标准值中的雪荷载、顶部和操作平台上的等效均布荷载,应取50%计算。 11 5.1.10 当按水平地震加速度计算构筑物或管道结构的地震作用时,其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按表3.3.2(见本部分表C.1)采用。 5.1.11 构筑物和管道结构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防烈度为6度或本规范有关各章规定不验算的结构,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相应设防烈度的抗震措施要求。 2 埋地管道承插式连接或预制拼装结构(如盾构、顶管等),应已执行 进行抗震变位验算。 3 除 1、2款外的构筑物、管道结构均应进行截面抗震强度或应变量验算;对污泥消化池、挡墙式结构等,尚应进行抗震稳定验算。 5.4.1 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应13 接下式计算: SGnCGiEH图纸卷册号:116-B0037S-S0401 图已执行 纸卷册号:116-B0037S-S0401 12 图纸卷册号: 图已执行 纸卷册号:CEHFEH,KEVCEVFEV,KtttkwwWw 已执行 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14 5.4.2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强度验算,应按下式确定: S≤R/ γRE 116-B0037S-S0401 II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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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5.5.2 承插式接头的埋地圆形管道,在地震作用下应满足下式要求: EHPPL,Kcnuai 5.5.3 整体连接的埋地管道,在地震作用下的作用效应基 本组合,应按下式确定: S= YGSG+γEPHCEHSEK十ψtYtCt△tk 5.5.4 整体连接的埋地管道,其结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式要-求: S≤1fak1 /γPRE 6.1.2 当设防烈度为8度、9度时,盛水构筑物不应采用砌体结构。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S0401 图已执行 纸卷册号:16 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17 已执行 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18 已执行 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19 6.1.5 位于设防烈度为9度地区的盛水构筑物,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并应与水平地震作用效应按平方和开方组合。 已执行 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20 7.2.8 位于III、IV类场地的球罐,与之连接的液相、气相管应设已执行 置弯管补偿器或其他柔性连接措施。 9.1.5 水塔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考虑水塔上满载和空载两种工况; 已执行 2 支承结构为构架时,应分别按正向和对角线方向进行验算; 3 9度地区的水塔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 10.1.2 埋地管道应计算在水平地震作用下,剪切波所引起管道的已执行 变位或应变。 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21 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22 116-B0037S-S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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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

6.2.1 建筑工程灭火器配置设计

表6.2.1.2 建筑工程灭火器配置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1 4.1.3 在同一灭火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一种以上类型灭火器已执行 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4.2.1 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已执行 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2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橄已执行 件溶剂的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4.2.3 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已执行 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4 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区器。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2 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3 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4 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5 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6 4.2.5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已执行 116-B0037S-S0401 II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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叭啧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7 5.1.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5.1.5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S0401 图已执行 纸卷册号:8 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9 5.2.1 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见本部分表C.2)的规定。 5.2.2 设置在B、C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m表5.2.2(见本部分表C.3)的规定。 6.1.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已执行 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10 已执行 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11 已执行 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12 6.2.1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1(见本部分表C.4)的规定。 6.2.2 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2(见本部分表C.5)的规定。 7.1.2 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 7.1.3 灭火器的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 II

已执行 116-B0037S-S0401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3 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14 已执行 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15 已执行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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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B0037S-S0401 6.2.2 建筑工程干粉灭火系统设计

表6.2.2.2 建筑工程干粉灭火系统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一2004) 1.0.5 干粉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1 硝化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已执行 剂; 2 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 3.1.2 啧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l50%,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 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1 2 116-B0037S-S0401 3 3.1.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已执行 2 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 于l50mm。 3.1.4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II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S0401 图已执行 纸卷册号:4 116-B0037S-S0401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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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2.3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S0401 3.3.2 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室外6 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啧射时间不应小 于60s。 7 3.4.3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5.1.1 干粉储存容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驱动气体储瓶及其充装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5.2.6 喷头的单孔直径不得小于6mm。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S0401 8 已执行 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9 已执行 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10 5.3.1 管道分支不应使用四通管件。 已执行 116-B0037S-S0401 11 7.0.2 防护区的走道和出口,必须保证人员能在30s内安全疏散。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12 7.0.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能自动关闭,在任付情况下均应能在防护区内打开。 已执行 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13 7.0.7 当系统管道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时,管网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防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II

已执行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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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B0037S-S0401 6.2.3 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设计

表6.2.3.2 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 1 3.1.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去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3.2.7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 以上。 3.2.9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图已执行 纸卷册号: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2 已执行 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3 已执行 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4 3.3.1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1.3 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已执行 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5 3.3.7 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他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lOs。 3.4.1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丁惰化浓度的1.1倍。 已执行 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6 已执行 116-B0037S-S0401 II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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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4.3 当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95%时,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且应小于48s。 5.0.4 灭火设计浓度或实P示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 (NOAEL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S0401 8 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木装置。 5.0.8 气体灭火系统的电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S0401 9 的规定;采用气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和控制需的压力和气量。 6.0.7 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10 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该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G的规定。 已执行 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11 6.0.8 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 MPa。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已执行 116-B0037S-S0401 12 9.1.2 防烟楼梯问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图已执行 纸卷册号:116-B0037S-T0201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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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建筑工程消防水系统设计

表6.2.5.2 建筑工程消防水系统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变电站部分) 11.5.1 变电站的规划与设计,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1 已执行 源应有可靠保证。 3 注:变电站内建筑物物满足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体积不超过3000m,且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 11.5.3 变电站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11.5.3(见本部分表C.16)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116-B0037S-S0401 图纸卷册号:2 116-B0037S-S0401

7 建筑工程电气部分 7.1 防火设计

表7.1.2 建筑工程电气部分防火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变电站部分) 1 11.7.1 变电站的消防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电动阀门、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已执行 照明应接II类负荷供电; II

图纸卷册号:512-B082016IS-S0201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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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3 应急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 于20min; 4 消防用电设备就采用单独用电回路,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上应设置明显标志; 5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当暗敷时,应穿管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 于30mm;当明敷时(包括附设在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采用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矿物绝缘类等具有耐火、抗过载和抗机械破坏性能的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用明敷。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布置在井、沟两侧。 2 11.1.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不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3 11.1.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1.1.6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4 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已执行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11.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II

图已执行 纸卷册号:512-B082016IS-D0107 图纸卷册号:已执行 512-B082016IS-D0107 图纸卷册号:512-B082016IS-D0107 5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512-B082016IS-D0107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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卤钨灯和额定功率大于等于IOOW的白织41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等,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大于60W的白织灯泡、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7.2 布线系统工程设计

表7.2.2 布线系统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 2007) 1 7.0.9 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应选用适配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应符合设计要求。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512-B082016IS-D0107

7.3 建筑工程照明设计

表7.3.2 建筑工程照明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2004) 6.1.2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2(见本部分表1 D.1)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接比例提高或折减。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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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512-B082016IS-D0107 张家口望山110千伏变电站工程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

6.1.7 工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7(见本部分表2 D.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接比例提高或折减。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512-B082016IS-D0107

7.4 建筑电气供配电系统设计

表7.4.2 建筑电气供配电系统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 2.0.1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 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 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东科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幸卖生产过程被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已执行 等: 3 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通信枢纽、重要宾馆、经常用于国P示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的负荷;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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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1 图纸卷册号:512-B082016IS-D0107 张家口望山110千伏变电站工程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 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卖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 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 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三、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2 2.0.2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 3.0.2 应急电源与止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已执行 图已执行 纸卷册号:512-B082016IS-D0107 图纸卷册号:512-B082016IS-D0107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 2.2.2 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启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2 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已执行 流: 3 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 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表2.2.2(见本部分表 D.3)的规定。 2.2.11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禁用作PEN线。 已执行 4 图纸卷册号:512-B082016IS-D0107 5 图纸卷册号:512-B082016IS-D0107 II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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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2.12 在TN-C系统中,PEN线严禁接入开关设备。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512-B082016IS-D0107 7 3.2.1 在有人的一般场所。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 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 3.2.2 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5V (均方根值)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8 体必须设置遮护物或外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 4208一1984)的IP2X级。 9 4.2.1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异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4.3.5 突然断电比过负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其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 4.4.4 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应将下列导电体作总等电位联结: 1 PE、PEN干线; 已执行 2 电气装置接地橄的接地干线; 3 建筑物内的水管、煤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 4 条件许可的建筑物金属构件等、电体、等电位联结中金属管道连接处应可靠地连通导电。 4.4.7 相线对地标称电压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已执行 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大 II

图已执行 纸卷册号:512-B082016IS-D0107 图纸卷册号:已执行 512-B082016IS-D0107 图纸卷册号:已执行 512-B082016IS-D0107 图纸卷册号:10 已执行 512-B082016IS-D0107 11 图纸卷册号:512-B082016IS-D0107 12 图纸卷册号:512-B082016IS-D0107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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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于5s; 2 供电给手握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4.4.21 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 图已执行 纸卷册号:512-B082016IS-D0107 14 4.5.6 在TT或TN-S系统中,N线上不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 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线断开。在TN系统中。当能可靠地保持N线为地电位时,已执行 N线可不需断开。 在TN-C系统中。禁断开PEN线。不得装设断开PEN线的任何电器。当需要在PEN线装设电器时,只能相应断开相线回路。 图纸卷册号:512-B082016IS-D0107

7.5 建筑工程防雷设计

表7.5.2 建筑工程防雷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局部修订) 2.0.2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1 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 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 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 具有0区和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3 具有I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II

1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512-B082016IS-D0106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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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3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6 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8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 已执行 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9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 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2.0.4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2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3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5 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已执行 象、地形、地质及1司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 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6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a的地LX.。高度在l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3.1.1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512-B082016IS-D0106 3 图纸卷册号:512-B082016IS-D0106 图纸卷册号:4 512-B082016IS-D0106 图纸卷册号:5 3.1.2 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3.3. 5 二类防雷建筑物利用建筑物的钔筋网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已执行 512-B082016IS-D0106 图纸卷册号:6 合下列规定: 已执行 三 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的钔筋或圆钢,当仅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lOmm。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在箍II

512-B082016IS-D0106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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筋连接的钔筋,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为lOmm钢筋的截面积。 四、利用基础内钔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钔筋表面积总和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 2S≥4.24Kc S一钢筋表面积总和(m2) 六 构件内有箍锚连接的钔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的连接,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连接或焊接。单根钢筋或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上述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3.3.10 二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45m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物,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 一 钢构架和混凝土的钢筋应互相连接; 二 应利用钔柱或柱子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 已执行 三 应将45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四 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5.1.1 接闪器应由下列的一种或多种组成: 1 独立避雷针; 2 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 3 直接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网。 5.2.1 接闪器布置应符合表5.2.1(见本部分表D.4)的规定。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7 512-B082016IS-D0106 8 图纸卷册号:512-B082016IS-D0106 图纸卷册号:9 已执行 512-B082016IS-D0106 II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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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1 6.1.4 工程的设计阶段不知道信息系统的规模和具体位置的情况下,若预计将来会有信息系统。应在设计时将建筑物的金属支撑物、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金属管道、配电的保护接地系统等与防雷装置组成一个共用接地系统,并应在一些合适的地方预埋等电位连接板。 6.4.1 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内总配电盘(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512-B082016IS-D0106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512-B082016IS-D0106

7.6 建筑工程通讯管道设计

表7.6.2 建筑工程通讯管道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规范》张家口望山110千伏变电站工程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

3 2.0.5 城市的桥梁、隧道、高等级公路等建筑应同步设通信管道或留有通信管道的位置。必时,应进行管道特殊设计。 3.0.1 通信管道与通道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3 通信管道与通道路巾应远离电蚀和化学腐蚀地带。 5 应避免在已有规划而尚未成型,或虽已成型但土壤未沉实的道路上,以及流砂、翻浆地带修建管道与通道。 3.0.3 通信管道与通道应避免与燃气管道、高电力电缆在道路同侧建设,不可避免时,通信管道、通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3.0.3(见本部分表D.5)的规定。 6.0.1 通信管道的埋设深度 <管顶至路面)不应低于表6.0.1(见本部分表D.6)的求。当达不到求时,应采用混凝土包封或钢管保护。 6.0.2 进入人孔处的管道基础顶部距人孔基础顶部不应小于0.40m,管道顶部距人孔上覆底部不应小于0.30m , 6.0.3 当遇到下列情况时,通信管道埋设应作相应的调整或进行特殊设计: 1 城市规划对今后道路扩建、改建后路面高程有变动时: 2 与其他地下管线交越时的间距不符合表3.0.3的规定时: 3 地下水位高度与冻土层深度对管道有影响时。 已执行 图纸卷册号:512-B082016IS-X0101 图纸卷册号:4 已执行 512-B082016IS-X0101 图纸卷册号:5 已执行 512-B082016IS-X0101 图纸卷册号:6 已执行 512-B082016IS-X0101 图纸卷册号:7 已执行 512-B082016IS-X0101 图纸卷册号:8 已执行 512-B082016IS-X0101

II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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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强条执行情况总结

本工程从设计文件的编制开始,就严格遵照执行国家相关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根据张家口110千伏变电站新建工程建设的特点,在工程设计中确保国家相关强制性条文在设计文件中的落实,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 条款编号 主要内容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1996 1 1.0.5 关于重要电力设计及一般电力设施的划分规定 2 1.0.6 关于电力设施中的建筑物类别划分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1 11.1.1 关于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 2 11.1.4 关于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044/2004 1 9.1.7 关于蓄电池室灯具选型及布置的有关规定 2 9.1.10 关于蓄电池室通风设施的有关规定 3 9.1.11 关于蓄电池室门的有关规定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1 2.5.10 有关电缆配线的技术要求 2 2.5.12 有关电气线路隔离封闭的规定 3 2.5.15 爆炸性环境接地设计的有关规定 II

执行情况 已执行 已执行 已执行 已执行 已执行 已执行 已执行 已执行 已执行 已执行 89

张家口望山110千伏变电站工程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

序号 条款编号 主要内容 4 3.4.5 爆炸性粉尘环境内电气配线的有关规定 5 4.3.8 火灾危险环境电气线路的设计规定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 1 4.1 电气装置和设施接地的有关规定 2 6.2.4 变电所接地装置与线路避雷线连接的有关规定 3 6.2.5 变电所电气装置应采用专门敷设接地线的有关规定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 1 7.3.2 充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的有关规定 2 7.3.4 充油电气设备的储油设施的有关规定 3 7.4.3 电缆防火措施的有关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1 6.7 有关建筑内楼梯设计的规定 2 6.6 有关建筑内台阶、坡道、栏杆设计的规定 3 6.10 有关建筑内门、窗设计的规定 4 6.5 有关建筑物内的厕所、盥洗室、浴室设计的规定 5 表1.0.8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划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 1 3.1.1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及有关要求 2 3.1.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5053-1996 1 6.2.5 凡离地面或楼面高1m以上的高架平台,应设置栏杆。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II

执行情况 已执行 已执行 已执行 已执行 已执行 已执行 已执行 已执行 已执行 已执行 已执行 已执行 已执行 已执行 已执行 已执行 90

张家口望山110千伏变电站工程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

序号 条款编号 主要内容 1 3.2.1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划分 2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的最低要求规定 3 10.9.3 受力预埋件的锚筋级别选用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1 8.9.3 柱脚混凝土包裹的有关规定 《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5218-2005 1 8.2.4 房屋建筑的均布荷载及有关系数规定 2 8.2.6 设备支架及基础荷载组合的有关规定 《变电站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056-2007 1 6.1.1 变电站的站址设计标高的确定 2 6.2.1 变电站室内设计标高的确定 其他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执行情况 已执行 已执行 已执行 已执行 已执行 已执行 已执行 已执行 已执行 II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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