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模拟试卷143 (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其身无分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
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B.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C.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条文适用的知识。 根据题意,对犯A罪的判决:一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时还需要考虑其具有的法定情节或酌定情节。选项A、B的错误在于“身无分文”不属于酌定从轻判处刑罚的情节。选项C适用刑罚错误,应判处有期徒刑而不是拘役。解答本题首先需要看清题干,在正确理解题意之后方能准确作答。应注意题干中的“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等关键词。 刑法总则部分的试题所考查的内容多具细节性,每个条文的有关数字如期间等规定更是考试热点,应予以准确记忆。刑法总则部分的每一个条文都非常重要,而分则的条文数量虽然庞大,内容较多,但重点法条比较突出,都应准确、完整地掌握。刑法试题的选择题所涉及的知识点要求的精确度较高,对应用相关法条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要求也较高。考生在复习时切不可粗枝大叶,对于重点法条务必精益求精地掌握。
2. 孙某制作、复制大量的淫秽光盘,除出卖外,还多次将淫秽光盘借给许多人观看。对其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罚 B.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从重处罚
C.以制作、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 D.以传播淫秽物品罪从重处罚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几个罪名区分的知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组织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这里的“组织”是指为播放淫秽音像制品而进行策划、指挥以及召集观众、提供淫秽音像制品、播放设备或者播放场所的行为;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淫秽音像制品而组织播放,但必须没有牟利目的。本题中孙某只是将淫秽光盘借给多人观看,不是组织播放淫秽光盘,也不是出于牟利目的,因此不构成本罪,可以排除选项B。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构成本罪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利目的,这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犯罪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本题中孙某出卖制作复制的淫秽光盘是出于牟利目的,因此构成本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淫秽物品而故意传播,但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没有牟利目的,否则构成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本题中孙某只是将淫秽光盘借给多人观看,属于本罪规定的“传播”,故构成本罪。 本题中孙某的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即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由本题可以总结出今后的出题趋向之一是考查相类似之间罪名区分的试题逐渐
增多,这就提醒考生在复习时牢牢掌握相似罪名之间的关键区别。
3.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12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盖有乙的印章、指纹的借据及附件,后法院判决乙向甲偿还“借款”12万元。经乙申诉后查明,上述借据及附件均系甲伪造,乙根本没有向甲借款。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A.民事欺诈,不成立犯罪 B.诈骗罪
C.合同诈骗罪 D.票据诈骗罪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诈骗罪与一些特殊诈骗犯罪区别的知识。票据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必须是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这里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金融票据;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由于本罪是特殊的诈骗罪,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题中甲伪造的是借据不属于金融票据,故不构成本罪。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市场秩序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题中甲在客观上并没有采取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财物,故不构成本罪。 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
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行为人有意识地采用欺骗的手段,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债务纠纷的主要标志。本题中甲出于非法占有乙财产的目的,伪造借据及附件,其行为性质已构成诈骗犯罪,不属于民事欺诈范畴,故应排除选项A。
4. 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甲的行为属于下列何种情形?
A.幻觉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B.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 C.对象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 D.客体认识错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总则关于认识错误的知识。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包括三种情况:①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②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本题中甲的行为即属于这一情形;③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四种情况:①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②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③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④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解答本题时只要认清题干中所述“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就可直接判断出选项B为正确答案。
5. 某外贸公司在缴纳了100万元的税款后,采取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得税务机关退税180万元,后被查获。对该公司应如何处理?
A.以偷税罪处理
B.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
C.其中的100万元按偷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 D.其中的10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偷税罪处理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规定的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构成要件的知识。偷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本题中外贸公司采取虚假的申报手段,目的是为了不缴应缴纳的100万元税款,因此外贸公司对该100万元构成偷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二百零四条)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数额较大的出口退税款;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
单位;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故意实施该行为,其目的在于不法占有国家出口退税款。本题中外贸公司采取了虚报出口的手段,在客观方面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的退税款额应是180万元减去偷税款100万元,即80万元。本题中外贸公司的行为
同时触犯了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两个罪名,应实行数罪并罚。
6. 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A.故意伤害罪 B.正当防卫 C.防卫不适时
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罪界限的知识。分析本题要从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着手。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必要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五个条件:①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②必须是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防卫;③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才能实行防卫;④必须是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才能实行防卫,不允许对未参与侵害的其他人实行防卫;⑤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就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题中甲为了保护自己合法的财产,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但只有安装防卫装置的行为不危害公共安全,本身并不违法。虽然安装时并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该装置发挥作用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因此,在其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人乙实施的不法侵害发生作用时,给乙造成的轻伤并未超过必要限
度,未造成重大损害,不构成防卫过当。甲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是指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客观方面必须有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本题中甲安放防卫装置的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而不是出于伤害他人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通过解答本题,还需考生注意与此相关的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等概念,今后考查的机率较大。
7. 王某利用计算机知识获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以每3个月100元的价格出售上网账号和密码,从中获利5000元,给该公司造成4万元的损失。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5000元 B.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5000元 C.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4万元 D.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4万元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如何处罚的知识。盗窃罪(刑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即对利用电脑进行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活动的,分别按照金融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本题中王某秘密窃取了某公司的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予以出售,给该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该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故可排除选项B、D。 你本题还考查了被盗财物数额的计算标准的知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被盗财物只计算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计算被盗财物的实际价格,不是指盗窃犯低价销赃的价格。因此对于王某的盗窃数额,应按照给公司造成的4万元损失计算。故可排除选项A。
8. 甲于某日晨在路边捡回一名弃婴,抚养了3个月后,声称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以3000元卖给乙。如何认定甲的行为?
A.甲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B.甲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C.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D.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遗弃罪、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区别的知识。遗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间的平等权利以及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题中甲与弃婴之间没有扶养义务而将其出卖,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拐骗儿童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家庭关系与儿童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客观上表现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故意拐
骗使之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犯罪目的是为了收养或者供其使唤或奴役。 拐卖儿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行为之一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及其他人身权利;客观方面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有相似之处:对象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都主要使用蒙骗、利诱手段,但二者又有严格的区别: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收养或使唤、奴役,而拐卖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出卖牟利;拐骗儿童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家庭关系与儿童的合法权益,拐卖儿童罪侵犯的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本题中甲所卖的弃婴没有家庭或者监护人,其扶养弃婴的行为不是为了收养或使唤、奴役,而是出卖牟利,故甲的行为构成的只能是拐卖儿童罪而不是拐骗儿童罪。本题难点是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的区别。
9. 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 B.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 C.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 D.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贪污罪与盗窃罪构成要件及相互区别的知识。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还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贪污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①前者除侵犯财产外还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后者只侵犯了财产;②前者的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后者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③前者的行为包括利用职务之便的侵吞、窃取、骗取及其他手段,后者的行为分别是特定的窃取、骗取与侵占行为,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的问题;④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题中李某虽然在行为方式上是窃取,似乎符合贪污罪客观方面的特征,但李某所窃取的2万元营业款并没有利用其记账员的职务便利,因为营业款是出纳员保管,所以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区别是: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是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本题中李某已经将营业款藏到垃圾袋中,在事实上已经脱离了银行的控制,因此,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既遂。
10. 税务稽查员甲发现A公司欠税80万元,便私下与A公司有关人员联系,要求对方汇10万元到自己存折上以了结此事。A公司将10万元汇到甲的存折上后,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A公司免交80万元税款办理了手续。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从重处罚 B.认定为受贿罪,从重处罚
C.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D.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相互区别的知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第四百零四条)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应征税款,但故意不征或少征。 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本题还考查了刑法理论罪数中的想象竞合犯及其处罚。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其基本特征一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二是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即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本题中甲向A公司索要10万元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A公司免交80万元税款办理了手续,索要10万元这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两个罪名,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数罪论处。
11.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叛逃罪论处
B.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 C.以间谍罪论处
D.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叛逃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和间谍罪相互区别的知识。叛逃罪(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了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本题中甲是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而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因此不构成本罪。由此可排除选项A、B。 间谍罪(刑法第一百一十条)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一是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在我国进行间谍活动;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本题中甲参加了N国的间谍组织,并接受组织任务到我国境内进行间谍活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军人,这是与间谍罪的重要区别。本题中甲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故在犯罪主体要件上即不构成本罪。由此可排除选项D。
12. 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使用假币罪 B.敲诈勒索罪 C.抢劫罪
D.强迫交易罪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使用假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等相互区别的知识。使用假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以总面额4000元为起点,本题中张某使用了100元假币,尚未达到数额的规定,因此不构成本罪。 强迫交易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强迫他人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强迫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他人不愿意买卖商品、不愿意提供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强迫他人买卖、提供或者接受;二是强迫他人以非通常方式买卖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三是强迫他人以不公平价格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本题中张某只是强迫司机接受假币,而不是强迫司机提供服务,因此不构成本罪。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财产所有者或保管者实施强索公私财产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犯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除具有抢劫的故意外,还要求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题难点是要区分清楚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二者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可以使用威胁方法,其区别表现在:①抢劫罪只能是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基本上没有限制;②抢劫罪只能是当场进行威胁,不可能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当场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③抢劫罪的威胁程度是,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暴力)就当场实现,而敲诈勒索罪表现为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在将来的某个时间事项或者当场实现非暴力的伤害;④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不是事后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事后取得财物。 本题中张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当场用假币从司机手中得到真币,从其实施暴力的程
度、当场取得财物等情形都可以得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的结论。
13. 王华,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王华没有犯罪行为,经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下列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
A.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B.人民检察院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C.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但不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D.人民检察院应当写出书面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何处理的规定的知识。解答本题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该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故可排除选项A、B、C。 初看起来,本题似乎有些难度,主要是因为一时不知道题干中所叙述的规定在何处。本题是以简单案例形式考查了《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刑诉解释”)中没有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今后司法考试的出题趋势已经逐渐扩大到以往被忽视不被视为重点的部门规定。从刑事诉讼法部分的试题难度上看,题目所考查的知识点几乎全部是对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内容的直接考查,较深的理论问题较少,这也是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命题的特点和规律。 刑事诉讼法的选择题近年来逐渐多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干扰项的迷惑性加大,涉及的知识点多为司法解释的细节性规定,故对考生准确掌握法条和理解、应用法条的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除了复习刑事诉讼法典本身以外,还应留意几个司法解释的内容。司法解释对某一内容规定得通常比法典详细,更易成为出题者考查的重点。在分析本套试题过程中,笔者尽量糅合了刑事诉讼法典与几个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关系,考生在复习时可留意。 本题同时需要注意该条的其他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①书面说明理由;②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③建议公安机关重
新侦查。诸如此类的规定需要考生在复习时整理总结。
14. 被告人郑某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该中级人民法院遂在抗诉、上诉期满后第二天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此时,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哪种处理?
A.同意判处死缓、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
B.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处刑太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改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认为原判刑罚太重,不同意判处死缓,直接改判有期徒刑15年 D.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复核程序的知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四十六条和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高级人民法院接到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复核申请后,按照下列情形处理:①同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②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③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根据六机关规定第四十七条,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亦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
选项B为错误处理方式。
15. 某市政府机关职员张某,因涉嫌犯间谍罪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后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D.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立案管辖的知识。 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它解决的是刑事案件应当由谁来立案、开始诉讼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律另有规定的包括:①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②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③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件;④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本题中王某涉嫌间谍罪被立案侦查,属于国家安全部门立案管辖范围,故可排除选项A、B、D。
16. 乙市M区人民法院对孙某盗窃罪和抢劫罪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不抗诉,但孙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不当。一审对孙某盗窃罪和抢劫罪分别判处2年和9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的刑期为10年,而两罪准确量刑应分别为5年和7年。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在7年以上12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为10年
C.维持一审判决
D.维持一审判处的2年有期徒刑,将一审判处的9年有期徒刑改为7年,并在7年以上9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的核心是不得加重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遵守下列具体规定:①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②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③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④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⑤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
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本题中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孙某所犯盗窃罪判处刑罚过轻,对抢劫罪判处的9年有期徒刑过重。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只能对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改判,同时根据数罪并罚制度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故应排除选项A、B、C。
17.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B.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C.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D.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审判管辖的知识。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故选项A说法错误。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故选项C说法错误。 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情况,包括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的案件,因案件在该法院审判受到严重干扰而不能很好的行使审判权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具体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由此选项D说法错误。 根据选项B所述,如果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则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18. 王某是某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聘请王某担任该案鉴定人。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谁有权对王某是否回避作出决定?
A.王某所在公安机关的负责人 B.该人民法院院长 C.本案的合议庭
D.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有关回避规定的知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事宜,从提出申请或者请求到决定程序,均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别由他们各自履行职责或者聘请、指派他们的机关负责人即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院长决定是否回避。本题中王某虽然是某公安机关的法医,但却是由人民法院聘请担任该案鉴定人,因此应由聘请他的机关负责人即法院院长作出回避决定。故应排除选项A、C、D。 对于此类题目,通过多做习题的方式可以帮助考生提高鉴别力和注意力。
19. 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对于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属于何种证据种类,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物证 B.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 C.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 D.信件是书证,字条是书证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证据种类中关于物证和书证的知识。解答本类题目首先要弄清各种证据的含义。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脚印、指纹、实施犯罪的工具、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书证与物证不同,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起证明作用的,而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起证明作用的。一个记载着文字、符号、图画的物品,如果不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而是以其外部形态来证明案件事实,该物品则不是书证而是物证。一个物品不仅能以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也能以外部形态证明案件事实时,该物品既可以作为书证使用,又可以作为物证使用。 本题中虽然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及其内容查出了犯罪分子,因此属于书证。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这是根据其外部形态证明了案件事实,因此属于物证。 在复习刑事证据种类的内容时还需要考生注意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
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其他刑事证据种类之间的区别。
20. 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王某被判处拘役,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赵某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对谁可以依法暂予监外执行?
A.张某和王某 B.王某和李某 C.李某和赵某 D.张某和李某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知识。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的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包括: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本题考查的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主体条件,即一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二是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才可以依法暂予监外执行。题干中符合条件
的只有王某和李某。
21. 被告人郑某在法庭审判期间死亡,同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
的证据材料,已能够确认郑某无罪。对此案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决定?
A.以判决宣告无罪 B.以裁定终止审理 C.以决定终止审理 D.撤销案件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一审程序规定的知识。具体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该条第(九)项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对于涉及在第一审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审判障碍,包括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的情形以及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的有关规定,容易在记忆上产生混淆,需要考生仔细区分。
22.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下列哪一法院审判?
A.犯罪地人民法院
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 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
D.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审判管辖关于地区管辖规定的知识。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涉及本项内容的规定有:①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②第二十五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本题即属于此规定的情形。
23.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应在何种情况下执行?
A.判决生效后执行
B.判决宣告后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C.上诉、抗诉期限届满以后 D.二审审理结束,判决作出以后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无罪判决执行的知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24. 李某在某特区打工时被机器轧断手臂,就赔偿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根据该特区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李某只能得到20个月工资的赔偿额,而根据该特区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他可以得到25个月的赔偿额。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A.直接依据省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B.直接依据特区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C.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D.提请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知识。具体到本题,尽管特区与该特区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比,赔偿额要低很多,但特区是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而该特区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是根据宪法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因此,特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要高于该特区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故应适用特区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25. 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1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D.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规定的知识。行政赔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给予的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本题中某工商局在一年之后,才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撤销原变更登记,恢复原状。故可排除选项B、C、D。而如果给某企业造成了损害,则应支付赔偿金,但选项中没有涉及,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26. 王某因不服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处罚过轻,遂改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王某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决定受理此案
B.要求原告将区公安分局列为共同被告 C.要求原告将被告变更为区公安分局 D.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和行政诉讼被告确定的知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至少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说明对相对人或相关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依旧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应该由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作被告;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或相关人权益产生影响的就不再是原具体行政行为,而是行政复议决定行为,因此由行政复议机关作被告。 本题中市公安局改变了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其行政复议决定行为对相对人王某的权益产生了影响,因此应由市公安局作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条件,法院应决定受理此案。故应排除选项B、C、D。
27. 某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7年,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经审理退回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县人民检察院经补充侦查认定陈某构成犯罪证据不足,遂作出不起诉决定。陈某提起国家赔偿请求,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为下列哪一机关?
A.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 B.县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 C.市中级人民法院 D.县人民检察院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国家赔偿法中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知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并不构成错判。原审法院经审理退回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后认定陈某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说明县检察院作出的逮捕决定构成了错捕,县法院作出的一审有罪判决也是错误的,这导致受害人被羁押时间延长,所以此时受害人陈某所受到的错捕羁押损害涉及到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和一审法院,故作出逮捕决定的县检察院和作出一审
判决的县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故可排除选项B、C、D。
28. 张某因不服税务局查封财产决定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查封决定,但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查封决定违法,决定予以撤销。对于查封决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A.解除查封的同时决定被申请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B.解除查封并告知申请人就赔偿问题另行申请复议 C.解除查封的同时就损失问题进行调解
D.解除查封的同时要求申请人增加关于赔偿的复议申请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赔偿的知识。解答本题的具体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该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由此可见,对于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应主动作出赔偿损失的决定,不得另行要求申请人申请复议或者增
加关于赔偿的复议申请,以及就损失问题进行调解。故应排除选项B、C、D。
29. 某公安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张某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同时申请行政复议,但两机关超过复议期限后均未做出任何决定。张某遂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派出所的处罚决定。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谁?
A.公安派出所 B.县公安局 C.市公安局 D.县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被告确定规则的知识。如果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又不同意变更的情况下,其起诉将被法院驳回,因此被告是否适格对于一个诉讼是否能够成立非常重要。具体来说被告的确定要遵循两个规则:①被告必须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②被告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即“谁主体,谁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行诉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本题中公安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超越了法定授权的幅度,因此作被告的依旧是派出所而不是派出派出所的公安局。需要考生注意的是,如果派出所作出本应由公安局作出的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则超越了法定授权的种类,应由其所属的公安局作被告。故选项B、C、D应予排除。
30. 高某因不服市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国土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高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两
天以后,市国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高某应当如何处理?
A.重新起诉
B.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
C.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本案 D.对法院所作的撤诉裁定提出上诉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受理的知识。根据最高法院行诉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原则上,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本题所述案件是法院准予高某撤诉后,市国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此时法院尚未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出审理,因此高某应当重新起诉,由法院对市国土
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理。故选项B、C、D应予排除。
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31. 1995年夏天,张某父子外出打工,房屋无人看管。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张家的邻居刘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修缮,共花费了650元,刘某为此从银行提取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先行垫付。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刘某只能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
B.刘某有权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损失
C.刘某无权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因为张家未实际受益
D.刘某为此垫付的650元及其损失的利息由双方分摊
正确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学中关于无因管理的知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人称为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服务的人称为本人,因本人从管理人的管理或服务中受到利益,又称受益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就产生一种债的法律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成立的条件包括:(1)须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须为他人管理事务;(3)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本题中邻居刘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于是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修缮,刘某为此从银行提取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先行垫付。刘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其与张家之间构成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刘某有权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损失。故本题中只有选项B为正确判断。
32. 某甲将私房三间出租给某乙,租期为2年,在租期内,某甲又与某丙签定了私房三间的买卖合同。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A.某甲与某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某甲未取得某乙的同意 B.某甲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某乙房屋将要出售 C.某乙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于某丙购买房屋
D.如某丙购得了房屋,则其有权决定原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执行
正确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关于租赁合同的知识。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故选项B、C为正确论述,而选项A为错误论述。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选项D为错误论述。
33. 甲与乙离婚并达成协议:婚生男孩丙3岁由乙女方抚养,如双方中一方再婚,丙则由另一方抚养。后乙在丙6岁时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抚养,乙不允。甲即从幼儿园将丙接回,并电话告知乙。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有哪些?
A.甲、乙均为丙的监护人
B.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C.甲欲行使对丙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D.甲、乙的协议违反了法律
正确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监护人、合同适用范围等知识。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故选项A为正确表述。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故选项B为错误说法。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故选项C为正确说法而选项D为错误表述。
34. 某商场家电部一员工在布置展台时,一通电的取暖器石英管突然爆裂,
致其受伤。后查明事故原因是由于厂家不慎带几台质检不合格商品出厂。该员工欲通过诉讼向商家索赔,但不知应以产品责任还是以产品质量瑕疵担保为由诉讼。下列关于两者区别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前者需要有现实损害,后者不需要 B.前者属于侵权行为,后者属于违约行为
C.前者的责任承担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后者则主要为修理、更换 D.前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后者一般先向合同相对人要求补救或赔偿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瑕疵的知识。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质量的瑕疵。产品瑕疵的民事责任,通常简称“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销售的产品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应保证其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品质。即出卖人要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确定物的瑕疵标准,合同有约定的,依照合同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依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出卖人负担瑕疵责任,可以无偿更换、修理等方式补正履行,或减少价金;在标的物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35. 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正确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法规定的各种合同概念的知识。 解答本题最关键之处是掌握各个合同的概念。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一方须给予他方相应的利益才能取得自己的利益的合同。也就是说,有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必须偿付代价。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予他方利益而自己并不取得相应利益的合同。无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不需要偿付任何代价。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如买卖、互易、租赁、仓储保管、加工承揽等;有些合同只能是无偿的,如赠与、借用等;有些合同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如委托、保管等。 本题四个选项中,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地或者无偿地为寄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应寄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协议。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协议。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货币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间返还同种类数额货币的合同,也称借贷合同。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借款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互易合同也称以物易物,是指双方当事人以非货币的财物相互交换的协议,即当事人一方以一定的财物交付对方所有为条件,取得对方一定财物的协议。故互易合同
只能为有偿合同,由此可以排除选项D。
36. 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三千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
A.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B.是无效民事行为 C.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
正确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效力的知识。 赠与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赠与财产的合同。赠与财产应为赠与人合法所有,并为法律允许其处分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物、货币、有价证券及财产权。赠与的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依不动产权利变动方式转移。赠与人为了逃避履行法定义务而将财产赠与他人的,虽已交付,当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时,亦应认定赠与无效。 本题中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从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本身来说,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但孩子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行使撤销权后,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
37. 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正确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和担保法规定的关于动产质押的知识。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这里的原物只限于动产,不动产不能善意取得。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返还原物:(1)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2)第三人如果是有偿地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取得财产,即他支付了适当的价金,并且也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占有人无转让财产的权利。这种情况下,要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占有人的占
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所有人将财产租给他人使用、交给他人保管,占有人(承租人、保管人)滥用所有人的信任而非法转让,这时善意第三人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返还原物,他只能要求非法转让人赔偿损失。 本题中甲向丙借款,并就所借用的乙的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此时,甲作为占有人是滥用所有人乙的信任而非法转让,这时丙作为善意第三人取得了自
行车的所有权,乙无权向丙要求返还原物,只能要求非法转让人甲赔偿损失。
38. 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A.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
B.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
C.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 D.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
正确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法规定的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分配原则的知识。 本题的四个选项是纯粹考查考生对法律条文的熟练程度。选项A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选项B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即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选项C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即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选项D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即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
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9. H市的甲公司生产啤酒,申请注册的“向阳花”文字商标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A.乙公司在自己生产的葡萄酒上使用“葵花”商标
B.设在G市的丙公司将“向阳花”作为自己的商号登记使用
C.丁公司将“向阳花”注册为域名,用于网上宣传、销售书籍等文化用品 D.戊公司自己生产的农药产品上使用“向阳花”商标
正确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商标法规定的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知识。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注册人除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甚至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具体地说,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2)将与他人驰
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3)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按照《规定》的要求,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大于普通注册商标,但具体大到什么程度则要依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而定,判断的标准就是他人使用时是否会对所有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本题中选项A所述乙公司在自己生产的葡萄酒上使用的“葵花”商标与“向阳花”商标在音形义上均有区别,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予排除。选项B、C、D中所述的行为均违反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40. 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1.5万元购买信用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存单做质押,并对号码做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单以1.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做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 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 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正确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担保法规定的关于权利质押的知识。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本题中虽然信用社对存单号码做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因此,该质押合同实际并未成立。甲作为持有人仍然有权利将无记名存单予以转让,该存单转让给
乙后,即享有了对该存单的所有权,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41. 陈某1988年从部队转业,半年后与李某结婚,结婚时李某购置了一套家具。1994年陈某创作长篇小说《军人》。1999年李某得知1986年陈某的姑妈去世遗留给陈某一套私房,一直由陈某的父母居住。根据以上情况,陈、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A.陈某的转业费 B.李某所购置的家具
C.出版小说《军人》所得的稿费 D.陈某姑妈遗留的房屋
正确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知识。 夫妻财产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两部分。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
赠与所得的财产(指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一方婚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对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在离婚时,夫妻双方有平等处分的权利。对归属夫妻个人所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4日第30号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选项B、C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选项D所述陈某姑妈遗留的房屋并未说明是否指定归陈某一人所有,这样就存在指定和未指定两种情况,从解答选择题的角度来说,应予排除。选项A所述陈某的转业费是其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予排除。
42. 某大学中文系英籍留学生马克用汉语创作了一篇小说,发表在《文学
新星》杂志上,发表时未做任何声明。以下哪些行为是侵犯马克著作权的行为?
A.甲未经马克同意将该小说翻译成英文在中国发表
B.乙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翻译成藏语在中国出版发行 C.丙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改变成盲文出版
D.丁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收录进某网站供人点击阅读
正确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著作权法规定的关于演绎作品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权利限制等知识。 演绎作品是指基于已有作品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新的作品。演绎创作所产生的新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对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是利用作品的一种形式,属于作者专有的权利。故当原作品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时,进行演绎创作应得到作者的授权许可。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象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该条第(六)项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选项A、D所述即属侵犯著作权的情形。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象;(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学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
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本题中选项B、C所述即为上述第(11)、(12)两项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
43. 甲公司的一注册商标系乙画家创作的绘画作品。甲申请该商标注册时未经乙的许可。现乙认为其著作权受到侵害,与甲进行交涉。乙对于此事可采取的正确做法有哪些?
A.向甲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 B.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甲的注册商标
C.如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上诉但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只能服从 D.采取许可方式使甲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但甲应赔偿损失和支付报酬
正确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著作权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知识。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选项A为正确做法。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故选项B为正确做法。 选项C的错误之处是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商标争议的最终裁决权属于人民法院,而不再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因此如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题中甲公司的注册商标系乙画家创作的绘画作品,且甲申请该商标注册时未经乙的许可,乙可以采取许可方式允许甲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但同时甲应赔偿乙的损失并支付报酬。
44. 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 A.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
B.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
C.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两万元债权以一万五千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
D.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
正确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学关于债权让与的知识。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根据债权让与的基本理论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有关规定,债权让与一般应具备的条件包括:(1)须存在有效债权。(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有三类债权不得转让: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有些合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信赖关系而产生的,因而其内容仅针对该特定的当事人才具有意义,才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期目的。这类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如
果发生转让,将会使合同失去其同一性或使当事人的订约目的落空,因而一般不允许转让。这种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权利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不作为债权和属于从权利的债权四种。本题中选项B即属于不得转让的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②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故选项C所述为合法转让。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过合营各方同意。本题选项A中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成立,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故该转让不合法。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做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本题选项D中丁虽然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但不享有所有权,丁无权处分该房屋,其将该抵押权转让给银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45. 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B、C、D三人前往。在搬家过程中,B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入自己腰包;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为此甲与C、D二人争吵起来,争吵之时不知是谁又将甲阳台上的另一盆鲜花碰下,砸伤路人E。B、C、D见事已至此便溜之大吉。请问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名贵兰花被折断造成的损失 B.甲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没有履行搬运任务的违约责任 C.路人E可以要求甲、C以及D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甲可以就丢失掌上电脑的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物品运送合同的知识。 物品运送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承运人将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相应费用的合同。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1)运送义务。承运人要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安全无损地将物品运抵目的地。(2)通知义务。承运人在到货后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3)承担违约责任义务。由于承运人的原因使合同履行带有瑕疵时,承运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4)赔偿义务。从承运货物时起至交付给收货人或者依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必须给予赔偿。但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性质、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等原因造成上述损失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题中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甲与A公司之间便成立了物品运送合同。在搬家过程中,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给甲造成损失,因此作为承运人的A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A为正确说法。 甲与C、D二人争吵之时不知是谁将甲阳台上的另一盆鲜花碰下,砸伤路人E。此侵权行为应按照过错推定责任认定,即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此E有权要求甲、C以及D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选项C为正确说法。
B、C、D见一盆鲜花碰下砸伤路人E,便溜之大吉,A公司便构成对物品运送合同的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选项B为正确说法。 在搬家过程中,B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入自己腰包,此行为为个人行为,与A公司所承担的运送、赔偿等义务无关,甲应当要求B本人承担责任,如B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甲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B的刑事责任并请求B赔偿其损失。
46. 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对下列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A.前手背书人 B.付款人 C.保证人 D.出票人
正确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票据法规定的关于汇票追索权的知识。 这是一个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题目,具体法律依据是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47. 依据我国票据法,下列有关本票与支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C.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D.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正确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票据法规定的有关本票和支票的知识。 这也是一个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题目。根据票据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该条第二款又规定,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由此规定可见,票据法所规定的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在内,故选项A为错误说法。 根据票据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由此规定,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而不包括付款人。故选项B为错误说法。 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九十一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故选项C为正确说法。 根据票据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持票人可以以背书形式将权利
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故选项D为正确说法。
48.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哪些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作出决定?
A.出售合伙企业的房屋
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另一家企业提供担保 C.转让合伙企业的商标 D.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知识。 这也是一个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题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企业事务包括:(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故本题中四个选项均为正确答案。
49. 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需缴足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C.个人独资企业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正确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知识。 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企业法人,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收入在性质上是归个人,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故选项A为错误表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由此规定,因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所以独资企业法并未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仅要求投资人有自己申报的出资即可,故选项B为错误表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规定选项C为正确表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由此规定可见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选项D为正确表述。
50.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下列哪些情形,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A.某公司在其2000年度的财务报告中虚列各项开支共计九百多万元 B.某公司参与走私香烟等货品,违法金额达1300万元 C.某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D.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但未经证券管理部门的同意
正确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上市公司股票被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上市所出现的情形的知识。 本题的各个选项看似是案例分析,实际也是一个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题目。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上市所出现的情形包括:(1)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选项A即属此种情形。(2)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选项B即属此种情形。(3)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在限期内未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选项C即属此种情形。(5)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选项D被排除的原因是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情形。
51. 按照保险利益原则,下列哪些当事人的投保行为无效? A.某甲为自己购买的一注彩票投保
B.某乙为自己即将出生的女儿购买人寿险 C.某丙为屋前的一棵国家一级保护树木投保 D.某丁为自己与女友的恋爱关系投保
正确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保险法规定的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知识。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它既可以是经济上的利益,也可以是投保人依法或依合同所承担的义务、责任而产生的利害关系。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便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的成立须具备的要件包括:(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本题选项A虽是经济上的利益,但不能用金钱估计,故该投保行为无效。选项B中乙的女儿尚未出生,不存在现实的受益人,故该投保行为无效。选项D中恋爱关系不是经济上的利益,又是无法确定的利益,故该投保行为无效。选项C中丙为一棵国家一级保护树木投保,该行为符合保险利益成立的三个要件,投保行为成立。 解答本题的同时还需要提醒考生注意保险法理论中的近因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这较有可能成为今后出题的目标。
52. 甲购买一辆汽车,在开回的路上,因刹车失灵而翻车受伤。在此情形下,他可以请求谁承担何种责任?
A.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厂家同时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 C.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
D.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知识。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某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两种责任既
不能相互吸收,又不能同时并处,只能选择承担其中的一项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虽然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但由于现实生活的多样性与民事活动的复杂性,有时两类责任会发生竞合,同一行为既可能构成侵权,也可能构成违约。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时,由受害人选择追究加害人和何种责任,而不能同时要求加害人承担两项责任。因为如果要求加害人进行双重赔偿,明显有失公平,加重了不应有的负担。 本题中甲购买汽车后,在开回的路上,因刹车失灵而翻车受伤。这其中既存在汽车销售商家或者生产厂家所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存在甲因翻车受伤造成的侵权责任。但甲只能选择其一而不能同时要求承担两种责任。故选项B、D应予排除。
53. 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不授予专利权? A.甲发明了仿真伪钞机
B.乙发明了对糖尿病特有的治疗方法 C.丙发现了某植物新品种
D.丁发明了某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
正确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知识。 这是一个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题目。根据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本题选项A即属此种情形。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选项B即属此种情形。(4)动物和植物品种。选项C即属此种情形。(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该条第二款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故选项D中丁发明了某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应当授予专利权。
54. 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A.某电视台为了报道油画展览的盛况,在电视新闻中播放了展览的油画 B.某教授在世纪论坛上的演讲词被电台全文报道 C.法院为了查证将张某发表的文章复制了3篇
D.出版杜将蒙文发表的作品翻译成汉文在国内出版发行
正确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著作权法规定的关于合理使用作品范围的知识。 这也是一个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题目。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故选项A不属侵犯著作权的行为。(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
的除外。故选项B不属侵犯著作权的行为。(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故选项C不属侵犯著作权的行为。(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象。(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学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选项D表述与本规定相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55. 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正确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效力未定合同和善意取得的知识。 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合同。其特征是:(1)效力未定的合同的效果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2)效力未定合同的效力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3)效力未定合同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溯及于行为成立时。本题所涉及的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即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这里的原物只限于动产,不动产不能善意取得。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返还原物。(1)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2)第三人如果是有偿地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取得财产,即他支付了适当的价金,并且也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占有人无转让财产的权利。这种情况下,要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占有人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所有人将财产租给他人使用、交给他人保管,占有人(承租人、保管人)滥用所有人的信任而非法转让,这时善意第三人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返还原物,他只能要求非法转让人赔偿损失。 本题中甲将名人字画委托乙保管,给他人造成的印象是这幅字画是乙的。后乙急需钱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首先,乙作为占有人对字画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甲的意思取得,即是甲将字画交给乙保管。其次,乙作为保管人滥用了所有人甲的信任而非法转让,所以此时善意第三人丙取得了字画的所有权。所有人甲无权向丙要求返还原物,他只能要求非法转让人乙赔偿损失。故选项D为正确表述。
56. 甲、乙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就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所作的下列判断中,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甲不同意申请专利,乙可以自行申请
B.如果甲放弃其专利申请权,乙可以单独申请,但取得专利后,甲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C.如果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应签订书面合同
D.如果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正确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法规定的关于技术开发合同的知识。 这也是一个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题目,具体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依据该条第一款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故选项D为正确判断。该条第二款规定,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故选项B为正确判断。该条第三款规定,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故选项A判断错误。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故选项C为正确判断。
57. 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性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B.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C.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D.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保险法规定的关于保险合同特征的知识。 本题主要测试考生对保险法理论部分的掌握,该部分理论比较抽象,需要考生仔细琢磨、反复阅读才能理解。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具有的特征包括:(1)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的本意是碰运气。所谓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在收取保险费以后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故选项A为正确表述。(2)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人的危险补偿责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尤其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诚实信用,这一方面是因为保险合同效力取决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信息披露程度;另一方面,保险标的一般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控制,被保险人的任何非善意的行为将可能构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或者促成保险危险的发生,所以法律对于保险当事人尤其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诚实
信用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对一般人的要求。(3)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所谓附和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或定式合同,是指由一方预先拟订合同的条款,对方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即订立或不订立合同,而不能就合同的条款内容与拟订方进行协商的合同。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面预先制订而成立的标准化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服从、接受或者拒绝保险方提出的条件,所以具有较强的附和性。故选项B为正确表述。(4)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即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负有依照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按约定的条件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有偿性,是指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获得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是以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为对价的;相应地,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则是以今后可能赔偿给付或者保险金为对价的。故选项C为正确表述。(5)保险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合同的成立必须采用特定方式的合同,非要式合同则是指不要求采用特定方式的合同。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根据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取决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意,即双方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而无须履行特定方式,所以保险合同属于诺成、不要式合同。保险人签发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行为是履
行合同的行为,而非合同成立的要件。故选项D为正确表述。
58. 甲企业与乙企业就彩电购销协议进行洽谈,其间乙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被甲得知。甲遂推迟与乙签约,开始有针对性地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 B.甲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C.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业秘密 D.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正确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法规定的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知识。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所具有的过失,因该过失承担的责任,称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违约责任是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基础,而在合同成立前,因过失致使相对人受损害时,不能依合同请求损害赔偿,只能依缔约过失责任请求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条件包括:(1)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之前,缔约双方当事人在磋商时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等义务。(2)有过失,即当事人只对自己缔约时的故意或过失负责。(3)有损失,即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是指缔约相对人因相信合同会有效成立而付出的费用或直接财产的减少。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种:(1)恶意磋商致合同不成立,即当事人一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致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根据前合同义务,缔约双方在接触时有诚意缔约、互相协商义务,如果为缔约恶意磋商或突然恶意中断交涉,则构成该类型的缔约过失。非恶意的过失中断交涉致使合同不成立的,即使当事人受损害,也不负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2)隐瞒重大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即当事人一方缔约时故意隐瞒与缔约有关的重大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过失。故意隐瞒与缔约有关的重大事项
或提供虚假情况可构成欺诈,若受欺诈之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合同仍为有效,即受欺诈人放弃权利;若其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因撤销而归于无效的,可请求相对人负担缔约过失之赔偿责任。(3)违反保密义务之过失,即当事人一方泄露或不正当使用缔约时获悉的他方当事人商业秘密的过失。在缔约交涉时,如果获悉对方的商业秘密的,当事人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他人泄露,也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该类型缔约上的过失,是当事人违反前合同义务,包括保密和不得不正当使用两种情况,只要当事人违反其中一项,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或故意过失,都要负缔约上的过失责任。(4)违反诚实信用的其他缔约过失行为。这是合同法为其他没有归纳但也属于缔约过失的类型,提供的法律适用空间。 本题也是测试考生对民法理论部分的掌握,由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只是简单的法律条文,所以对该部分知识,仍须考生研究其理论才能正确解答。在掌握理解上述理论的基础上,我们再来分析本题。本题中甲得知乙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后,采取推迟签约的方法,有针对性地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不但违反了先合同义务、而且侵
犯了乙的商业秘密,因此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只有选项A为错误说法。
59.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B.乙有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
C.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正确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知识。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所有,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不同之处在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对于不动产买卖法律有如下限制:(1)房屋买卖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2)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时,双方当事人均须向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证件,如房屋所有权证、购房证明信、身份证明等,并须在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才发生移转,未经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移转效果;(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题中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了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将该房卖与丙,因此,甲违反了其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甲与丙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这一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登记要件而成立,故乙无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并实际履行合同,也不能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但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过高,甲可以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故选项A、B为错误说法,应予排除。
60.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下列哪些类型的股票? A.普通股和优先股 B.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C.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D.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正确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公司法规定的关于股份种类的知识。 股份对公司而言,是指以货币价值量计算的均等的资本单位或单位资本;对股东而言,是指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在公司法理论和实践上将股份分为以下四种:(1)普通股、优先股、后配股。其中普通股是指在不存在特别股(即优先股、后配股)的情况下,全体股东享有的权利平等的股份;在存在特别股的情况下,是指后于优先股而先于后配股获得利润分配的股份。优先股是指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份发行条件,享有利润分配优先权的股份。即公司分配利润时,首先偿付优先股的股息,如有剩余再分配给普通股。后配股就是最后享受利润分配的股份。在存在后配股的情况下,通常是在向普通股偿付股息后,将剩余利润的全部或部分分配给后配股。我国公司法尚无特别股的具体规定,但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作出规定。可见我国立法并不排除设立特别股的可能。(2)记名股、无记名股。记名股是将股东姓名记载于股票的股份。无记名股是指不将股东姓名记载于股票的股份。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此作了规定。(3)额面股、无额面股。额面股又称票面金额股、面值股,是指股票票面标明一定金额的股份。额面股的票面金额必须一律相同,其次发行的价格和条件也应当相同。额面股的发行价格可以等于或高于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公司法一百三十一条对额面股作了规定。无额面股是指股票不标明金额,只标明每股占公司资本的比例,故又称比例股。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关于股票应当载明票面金额的规定,实际上等于禁止在我国发行无额面股。故选项C应予排除。(4)表决权股、无表决权股。表决权股是指享有表决权的股份。公司法奉行一股一权原则,故通常的表决权股为单一表决权股。但在有些国家,也允许以章程设定多重表决权股。较为常见的现象是所谓管理股,即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享有两个或多个表决权。无表决权股是指不享有表决权的股份。这也属于一股一权原则的例外,通常由公司章程设定。常见的无表决权股有无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持股超过章程规定限额的部分、公司自己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61.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下列事项中哪些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A.合营企业解散
B.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C.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D.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事项的知识。 这是一个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题目,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该条规定,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事项包括:(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4)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本题提醒考生要注意包括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定的类似规定,这在司法考试的多项选择题中出现频率极高,解答这类
题目不需要较高的理论知识,只要将法律条文记熟,便可得分。
62. 陈某为撰写学术论文须引用资料,为避免引发纠纷,陈某就有关问题向赵律师咨询。赵律师的下列意见中哪些是可以采纳的?
A.既可引用发表的作品,也可引用未发表的作品 B.只能限于介绍、评论或为了说明某问题而引用作品 C.只要不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可将资料全文引用 D.应当向原作者支付合理的报酬
正确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著作权法规定的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知识。 合理使用是指依据法律明文规定,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无偿使用其作品。合理使用的限制必须约束在一定范围内,即符合一定条件。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3)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本题中
选项A、D的意见违反了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予排除。
63. 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 10万元,借期两年,并且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两年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关于甲、丙诉讼地位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告
B.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D.乙只能起诉甲、丙二人中的一人
正确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诉讼参加人确定的知识。 这是一个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题目。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故选项A判断正确而选项D为错误判断。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之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故选项B为正确判断。债权人仅
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故选项C为正确判断。
64. 下列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错误的?
A.甲欠乙借款2万元,现甲不知去向,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贷款,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B.丙与丁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审理中审判长认为此案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决定将该案改为简易程序审理
C.法院对戊与己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己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错误,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己的上诉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某案件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决定对该案的再审仍适用简易程序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知识。 这是一个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题目。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选项A中甲欠乙借款2万元,乙在甲不知去向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百七十一条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故选项B中改用简易程序审理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故选项C错误。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故选项D中决定对该案的再审仍适用简易程序错误。
65. 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案件不适用督促程序? A.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B.债务已近履行期,义务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债务 C.劳务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债务人柜不提供劳务 D.债务已到期但数额尚不能确定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适用条件的知识。 这是一个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题目。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及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包括:(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和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金钱及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财产给付请求,不适用于督促程序;故选项C所述债务人拒不提供劳务的情形不适用督促程序。(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期并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请求签发支付令;中请人不写明请求妁事实和证据,也不能按督促程序发布支付令。故选项B、D所述情形不能适用督促程序。(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
等给付义务。所谓对等给付,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给付义务是双方的。债权人要中请支付令,只能是债务人一方有给付义务,而债权人则无任何给付对方的义务。(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能够送达只要是指能够通过法定的送达方式将支付令实际送达债务人。人民法院对于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需要域外送达,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公告送达支付令的,不适用督促程序。故选项A所述情形不适用督促程序。
66. 张中阳因房屋出租与王辉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辉一个月内迁出张中阳的房屋。一个月后王辉拒不腾房,张中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中阳欲与王辉和解,将房子卖给王辉,他就有关事宜询问了法院的执行人员。执行人员的下列解答,哪些是正确的?
A.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要和解就必须先撤回执行申请
B.双方当事人应在执行完毕后签订新合同而不应在执行过程中和解 C.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D.如果王辉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张中阳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正确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执行和解的知识。 执行和解是指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二百六十六条也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故选项A、B所述为错误解答而选项C、D所述为正确解答。
67. 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A公司向中国某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该仲裁庭的组成可以有哪几种方式?
A.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B.三名仲裁员皆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C.三名仲裁员皆由当事人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D.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正确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法规定的关于仲裁庭组成的知识。 这是一个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题目。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本题选项B的错误在于如果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
庭,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为自己一方指定一名仲裁员,同时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因此,在事实上当事人只能共同选定两名仲裁员而不是三名。
68. 甲、乙两厂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了仲裁条款。后因甲厂加工的产品质量达不到合同的要求,乙厂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该案,在法院辩论过程中,甲厂提出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下列对该案的处理意见中哪些是错误的?
A.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待确定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B.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C.法院应当与仲裁机构协商解决管辖权问题
D.法院应当征求乙厂对管辖权的意见,并依乙厂的意见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正确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知识。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形包括:(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据上述两条规定,本题四个选项中只有选项B为正确处理意见。
69. 在民事诉讼中,不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的人包括哪些? A.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B.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C.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
D.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做诉讼代理人的人
正确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委托代理人范围的知识。 委托代理人是指受诉讼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诉讼行为的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行为,代理权的大小取决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其代理权的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4)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做诉讼代理人的人。由此规定,选项A所述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属于禁止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70. 在民事诉讼中,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包括哪些? A.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B.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C.人民法院的调解书 D.出庭通知书
正确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留置送达的知识。 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受送达人或者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将诉讼文书依法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八十四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由此规定可见,之所以调解协书不适用留置送达,是因为对调解协议当事人在送达之前均有权反悔,其拒收调解书,意味着其对调解协议的反悔。故选项C应予排除。
71. 对下列哪些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径行作出判决? A.被告在一审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B.二审法院对原告上诉请求审查后认为原告的请求明显不成立 C.被告在上诉时提交了其刚刚找到的合同原件 D.在一审中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
正确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第二审审理方式的知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的案件包括:(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本题四个选项中只有选项C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
72. 孔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两间,在孔某外出旅游期间,位于A市乙区的建筑工程队对孔某隔壁李某的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过程中,施工队不慎将孔某家的山墙砖块碰掉,砖块落入孔某家中,损坏电视机等家用物品。孔某旅游回来后发现,遂交涉,但未获结果。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乙区法院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甲区法院却认为由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甲、乙二区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B.向何法院起诉,由原告选择决定 C.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A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管辖的知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施工队不慎将孔某家的山墙砖块碰掉,砖块落入孔某家中,损坏电视机等家用物品,施工队侵害了孔某的财产权,因此,对于该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甲、乙二区均有管辖权。故选项A为正确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故选项B为正确说法。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题中甲、乙二区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故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选项D为正确说法。
73. 吴某大学毕业后到武汉自谋职业,由武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推荐到某信息中心工作。吴某到该中心正式上班后,双方并未签订聘用合同。上班不久,吴某生病住院,花去医疗费若干。该信息中心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付医疗费。吴某应如何请求解决?
A.吴某必须先向该信息中心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请仲裁
B.吴某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无须先行经过调解 C.吴某只能向法院起诉,因为其与用人单位未签仲裁协议
D.吴某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此仲裁裁决不服,方可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劳动法规定的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知识。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个阶段,其中协商和调解不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仲裁是必经程序。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选项 B、D为正确说法而选项A为错误说法。
74. 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A.因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
B.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
C.因海上生产、作业或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
D.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有关管辖的知识。 这是一个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题目,具体法律依据是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依据该条规定,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包括:(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3)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故本题中四个选项均为正确答案。 在此提醒考生要注意该法第六条关于海事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第八条关于协议选择管辖的规定、第九条关于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和申请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管辖规定。
75.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该“新的证据”所指的是下列哪些情形?
A.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就持有,但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一直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到二审程序时,当事人才向人民法院出示的证据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的证据。
C.当事人在二审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因主观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但在法庭开庭时向法庭出示的证据
正确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证据的知识。 这是一个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题目,具体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依据该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后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后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故本题中选项 A、D为错误说法,应予排除。
76. 下列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A.当事人李某的妻子袁某向法院作出的有利于李某的证言
B.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交的其采用偷录方法录下的用以证明被告刘某欠其5000元人民币的录音带,该录音带部分关键词的录音听不清楚
C.由未成年人所作出的各类证言
D.原告提出的字迹清晰的合同文书复印件,但该合同文书的原件已丢失,且被告不承认其与原告存在有该合同文书复印件所表述的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证据的知识。 这是一个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题目,具体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依据该条规定,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本题中选项C表述过于绝对,应予排除。
77. 不能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有哪些? A.甲国营企业与乙国营企业共同投资成立的联合企业 B.个体工商户 C.中外合资企业 D.农村承包经营户
正确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范围的知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故选项C应予排除。该条第二款规定,联营企业中的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该联营企业的破产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故选项A所述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78. 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A.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被确认无效
B.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C.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D.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正确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规定的有关执行的知识。 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包括:(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7)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8)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根据仲裁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
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故选项B不属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应予排除。根据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故选项A亦不属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79.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关于期间的特别规定适用于下列哪些当事人?
A.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籍当事人 B.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外籍当事人 C.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中国籍当事人 D.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中国籍当事人
正确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涉外民事诉讼中关于期间特别规定适用范围的知识。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依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中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一般规定。当事人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就需要在诉讼期间和审理期限上作出与一般规定不同的特别规定。具体为:(1)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2)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3)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期限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限制。故本题中选项A、C所述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一般规定。
80. 汪自强因遗产继承纠纷涉讼,汪为争夺遗产在诉讼过程中伪造遗嘱,指使他人提供伪证,法院认为汪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对汪的犯罪行为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有关司法解释?
A.应将汪自强移交刑事审判庭处理 B.直接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予以审理 C.应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D.应由民事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正确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有关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知识。 这是一个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题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故本题中选项A、C为正确做法。
某幼儿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某乙5岁和某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块将某丙头部打破,而某丙则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乙被烫伤。为此,某丙花去医药费500元,某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请回答下列问题。
81. 某乙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 A.由某甲承担
B.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
C.主要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某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主要由幼儿园承担,某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知识。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某乙和某丙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块将某丙头部打破,而某丙则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二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本题中某乙和某丙因打斗而致使双方受到伤害,侵权行为发生地点是在幼儿园,并且此时幼儿班聘请教师某甲离校打电话,没有尽到看护责任,幼儿园对此有过错,应适当给予补偿。
82. 关于某丙的医药费承担。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幼儿园承担
B.某乙的监护人承担
C.某乙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某甲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某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知识。 法律依据同上题。本题中某乙和某丙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块将某丙头部打破,而某丙则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丙头部被打破花去医药费500元。二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本题中某乙和某丙因打斗而致使双方受到伤害,侵权行为发生地点是在幼儿园,并且此时幼儿班聘请教师某甲离校打电话,没有尽到看护责任,幼儿园对此有过错,应适当给予补偿。选项C说法错误的原因是某甲是职务行为,由于过错致使他人受到伤害的应由单位承担责任。故本题中选
项A、C说法均不全面,选项D的错误在于幼儿园应承担适当责任。
83. 在某乙之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下列有关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
A.某乙之父为原告 B.某乙为原告
C.某丙、某幼儿园为共同被告
D.某丙、某丙之父、某幼儿园、某甲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诉讼参与人地位认定的知识。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指由于自己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了争执,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受理,从而导致诉讼程序开始的人。被告是指原告声称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其发生了民事权益争议,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民事诉讼的法定代理,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故选项A、D应予排除。
84. 某丙之父行使侵权行为之债的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侵害事实发生之日起是多长时间?
A.1年 B.2年
C.最长不超过20年 D.6个月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通则规定的关于诉讼时效的知识。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包括:(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此处需要了解最长诉讼时效与其他诉讼时效的区别,即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而其他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的规定,而其他诉讼时效适用有关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最长诉讼时效的目的主要在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而其他诉讼时效的目的更强调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本题中问的是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侵害事实发生之日起是多长时间,故只有选项A为正确答案。
王锋与刘青结婚四年后,已生一子王达。1994年7月5日,王锋出海打渔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若干年后,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经查,王锋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其父于1996年10月3日死亡。王锋因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分居期间王锋盖有楼
房6间。王锋遇台风后被人相救,因不想再见刘青而未与家中联系,独自到南方某市打工。1997年王锋与打工妹陈莹相识并相好,并在该市教堂举行了婚礼,生有一女王莉。陈莹为王锋介绍了一收入颇丰的工作。1998年5月5日王锋因摸彩票中奖,获
85. 王锋与刘青结婚四年后,已生一子王达。1994年7月5日,王锋出海打渔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若干年后,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经查,王锋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其父于1996年10月3日死亡?。王锋因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分居期间王锋盖有楼房6间。王锋遇台风后被人相救,因不想再见刘青而未与家中联系,独自到南方某市打工。1997年王锋与打工妹陈莹相识并相好,并在该市教堂举行了婚礼,生有一女王莉。陈莹为王锋介绍了一收入颇丰的工作。1998年5月5日王锋因摸彩票中奖
86. 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应予受理的最早申请日期是哪一天?
A.1996-7-5 B.1998-7-6 C.1998-7-5 D.1996-7-6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宣告死亡审理程序的知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七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算。本题中王锋于1994年7月5日起生死不明,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次日应为1998年7月6日。
87. 设刘青于最早申请日期向法院申请,受理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王锋死亡
的判决。此时,王锋所建的6间房屋应如何继承?
A.其中3间房屋归刘青所有;3间房屋属王锋遗产,由王锋的继承人继承 B.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和王锋之父继承 C.3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D.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正确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继承法规定的关于遗产处理的知识。 由上题,刘青最早申请日期为1998年7月6日,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依据此规定,受理法院作出宣告王锋死亡的判决之时应为1999年7月份,此时王锋之父已于
1996年10月3日死亡,故王锋的继承人为刘青、谢兰、王达三人。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题中虽然王锋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6间楼房是分居期间王锋所盖,但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时,其中3间属于刘青,另外3间属于王锋的遗产由其法定
继承人刘青、谢兰、王达三人继承。故选项B、D应予排除。
88. 王锋彩票中奖所得30万元,应由谁继承? A.谢兰、王达、王莉
B.谢兰、刘青、王达、王莉
C.谢兰、刘青、陈莹、王达、王莉 D.谢兰、陈莹、王达、王莉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继承法规定的关于遗产继承的知识。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故王锋与陈莹所生王莉享有继承权。本题中王锋在1998年5月5日因摸彩票中奖金30万元,此时仍在与刘青夫妻关系存续
期间,虽然其与陈莹同居生活,但与陈莹不是合法夫妻,故陈莹没有继承权。
89. 对王锋与陈莹共同购买张明私房3间的定性表述中,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王锋、陈莹与张明之间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因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B.王锋、陈莹与张明之间的买卖房屋合同有效
C.王锋与陈莹取得了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因为张明已将房屋交付 D.王锋与陈莹未取得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房屋买卖合同的知识。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所有,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不同之处在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对于不动产买卖法律有如下限制:(1)房屋买卖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2)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时,双方当事人均须向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证件,如房屋所有权证、购房证明信、身份证明等,并须在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才发生移转,未经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移转效果;(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本题中1998年6月6日王锋与陈莹各出10万元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但未办登记过户手续。因此,该买卖合同虽然为有效,但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故可以排除选项A、C。
90. 设王锋与陈莹购买张明私房3间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就王、陈二人
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下列表述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
B.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C.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D.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正确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按份共有的知识。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这种共有关系通常发生在联营、合伙、共同购置生产资料、共同兴建工程等情况下,其发生的根据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协议。按份共有不是分割共有财产、各自独享财产所有权,而是每个共有人按照确定的比例、数量、标准对于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本题中王锋与陈莹各自出资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如果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他们对该3间房屋的关系因是各自出资10万元购买,故属于按份共有。所以本题中只有C为正确表述。
法国人丹尼与美国人泰尔按我国法律规定,各出资50万美元其中丹尼的出资包括专利技术出资在上海成立一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各方以该出资对公司债务负责。后该公司又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两家分公司。请回答下列问题。
91. 根据公司分类的原理,该公司应属于下列哪一选项的公司? A.该公司属于中国公司、母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B.该公司属于外国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C.该公司属于中国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D.该公司属于跨国公司、母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公司法理论中关于公司种类的知识。 解答本题需要分清公司法理论中对公司各种类型的概念。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公司的种类包括:(1)以出资人的责任形式划分,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种。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人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为无限公司的变种,其无限责任股东经营企业,有限责任股东仅提供资本和分享利润,不参与公司事务。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和若干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二人以上出资组成,全体股东负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2)本公司与分公司。本公司在实践中常常被称作总公司,是指一个公司法人的总机构,而分公司则是本公司管辖之下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单独的法人资格。(3)母公司和子公司。当一个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相对多数股份因而能够对其加以实际控制时,前者为母公司,后者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财产,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4)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在我国,凡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成立的公司,都是本国公司。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则为外国公司。所以,外商在中国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都是中国公司。但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如办事处,虽然也必须经过中国政府批准,却不具有中国法人的资格,不属于中国公司。 依照上述概念再具体到本题,法国人丹尼与美国人泰尔按我国法律规定,在上海成立一公司,首先是属于中国公司,故可先行排除选项B、D。两人各出资50万美元,公司章程规定各方以该出资对公司债务负责,故该公司从出资人责任形式分析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故可排除选项A。后该公司又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两家分公司,故该公司属于本公司。由此方式可依次排除选项A、B、D。
92. 该公司已设定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而丹尼以其专利技术出资,则其至少要补出价值多少的现金或实物?
A.30万美元现金或等值的实物 B.25万美元资金或等值的实物 C.无需补出任何现金或实物 D.80万美元资金或等值的实物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外资企业法规定的关于出资方式的知识。 解答本题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依据该条第一款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的条件是:(1)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有的;(2)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者出口适销产品的。该条第二款规定,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本题中该公司已设定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而丹尼以其专利技术出资,则其至少要补出注册
资本百分之三十的现金或实物,即30万美元现金或等值的实物。
93. 下列有关该公司的成立与责任性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公司需经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才能成立
B.该公司因出资人均为外商,故不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即可成立 C.该公司由出资人直接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即可成立 D.该公司因系个人投资设立,故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外资企业法规定的有关公司成立和责任性质的知识。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除中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故本题中表述正确的只有选项A。 解答本题还可以直接从各个选项的表述上作出选择。如选项B、D的表述过于离谱,在法律条文中不会因为诸如“出资人均为外商”、“公司因系个人投资设立”
等原因,得出其他结论。对于这些表述稍加考虑即可判断出为错误选项。
94. 丹尼和泰尔的第一期投资额应当在下列哪一时间内缴清? A.提出成立公司的申请之日 B.取得营业执照之日 C.取得营业执照前30日
D.营业执照签发之月起90日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外资企业法规定的有关出资期限的知识。 解答本题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外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依据该条第一款规定,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九十天内缴清。 本题中四个选项的表述不同,这就需要考生在复习法律条文时在类似规定上重点记忆,否则会由于记忆不深刻而无法选择。
王某面临多起民事纠纷,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但王某对诉讼和仲裁的作用以及两者相互之间的区别联系等不够了解,遂就有关问题进行咨询。请回答下列问题。
95. 下列有关仲裁与民事诉讼两者的关系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各类民事纠纷既可以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也可以用诉讼的方式解决 B.请求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应当以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为条件,而进行民事诉讼则不一定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有进行民事诉讼的协议
C.仲裁案件,通常情况下不公开审理,而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情况下应公开审理
D.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审理案件的法院审判员则原则上不可以由当事人选定,除非经人民法院院长同意
正确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的知识。 这是一个既涉及理论知识又涉及法律条文综合性题目,需要考生对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特点掌握清楚方能作答。仲裁的特点之一是第三者的仲裁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没有书面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第三者无权接受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裁决。民事诉讼是通过国家审判机关强制解决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法院对民事纠纷具有法定的管辖权,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则有权依法受理,另一方当事人就必须应诉。故本题中选项A表述错误而选项B表述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故选项C为正确表述。 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之一是仲裁机构与法院的性质不同。在我国,国内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机构,在各大城市依法设立,它通过行使仲裁权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贸易等方面的争议。仲裁员不经过国家权力机关任命,一般可由双方当事人自己选定。根据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
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员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而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是通过行使国家赋予的民事审判权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的。审判人员是由国
家权力机关任命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审判人员的权利。故选项D为错误表述。
96. 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A.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到法院另行起诉
B.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具有可撤销情形的,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C.人民法院在仲裁裁决具有不应当执行的情形下,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D.人民法院在执行仲裁裁决过程中,发现仲裁裁决有错误,可依职权予以改变
正确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仲裁裁决的知识。 根据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选项A为错误说法。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故选项B为正确说法。 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包括:(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7)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8)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故选项C为正确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
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选项D为错误说法。
97. 法院对仲裁活动支持表现在下列哪些方面? A.当事人在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且符合条件的,由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B.在仲裁过程中,出现妨害仲裁秩序的情形,仲裁委员会可以向法院请求排除妨碍
C.具有给付内容的仲裁裁决生效后,在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D.法院可以以适当的方式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业务进行业务指导
正确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与仲裁关系的知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经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故选项A为正确说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故选项C为正确说法。根据仲裁法第八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故选项B、D为错误说法。
鲁天男与谢威女于1989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为琐事争吵。谢威多次与鲁天协商离婚,均因财产处理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未成。1999年3月,谢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鲁天的婚姻关系。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
98. 如果鲁天在1999年3月谢威向法院起诉前两年已离家出走,法院应如何处理?
A.法院不能受理该案,应当告知谢威先按特别程序申请宣告鲁天为失踪人 B.法院可以受理该案并且应在审理过程中同时宣布鲁天为失踪人 C.法院不能受理该案,因为被告在起诉时下落不明 D.法院可以受理该案并应用公告方式向鲁天送达诉讼文书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知识。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题中如果鲁天在1999年3月谢威向法院起诉前两年已离家出走,即下落不明,因此法院应受理该案并用公告方式向鲁天送达诉讼文书。
99. 如果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发现谢威怀孕已3个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作出驳回起诉裁定 B.应当判决不准许离婚
C.中止诉讼,待谢威分娩后1年再继续审理 D.可以继续审理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婚姻法规定的有关离婚的知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题中如果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发现谢威怀孕已3个月,但由于是女方谢威提出离婚,故依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100. 如果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因而判决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一并做出处理,判决生效后谢威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她可以就哪些方面问题申请再审?
A.就判决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申请再审 B.对判决准许离婚可以申请再审 C.就判决书中的笔误可以申请再审 D.就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可以申请再审
正确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知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由此规定,对涉及离婚案件的生效判决,法律只对此能否申请做了
限制,而对其他情形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故选项B应予排除。
101. 如果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后一年;谢威听说鲁天在1994年曾因设计了一个办公软件而被公司奖励了15万元,鲁天用这15万元为自己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原判决中没有涉及该房子的处理。谢威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接受申请并进行再审
B.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房子的分割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驳回申请 C.应当不予受理
D.应当告知谢威另行起诉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知识。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题中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一年后,谢威听说鲁天用公司奖励的15万元为自己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而原判决中没有涉及该房子的处理。对此,法院应告知谢威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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