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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来源:一二三四网
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版 本 号:GSP-Ⅰ(第一版) 起 草 人: 审 核 人: 批 准 人: 执行日期: 2013年 10 月 10日 变更记录: 编 号:SMP-15-GSP-5(共2页) 起草日期: 2015 年 05月 19日 审核日期: 2015 年 月 30日 批准日期: 2015年 10 月 10 日 分发部门:各部门 变更原因: 1、目的:把好购进药品质量关,保证药品数量准确,外观性状和包装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防止不合格药品进入本企业。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74、75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67条。

3、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所购进药品的验收。 4、责任:验收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 药品验收必须执行制定的《药品质量检查验收程序》,由验收人员依照药品的法定标准、购进合同所规定的质量条款以及购进凭证等,对所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5.2 药品质量验收应包括对药品外观性状的检查和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专有标识等内容的检查。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药品的成份、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存条件等。

5.3 验收药品应在待验区内按规定比例抽取样品进行检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5.4 验收首营品种应有生产企业提供的该批药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 5.5 验收进口药品,必须审核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进口血液制品应审核其《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审核其《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应加盖供货单位或其质量管理部门的原印章。

5.6 药品验收必须有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产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目。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5.7 验收员对购进手续不齐或资料不全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

5.8 验收工作中发现不合格药品或质量有疑问的药品,应予以拒收,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查。

5.9 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员应与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保管人员依据验收结论和验收员的签章将药品置于相应的库(区)或摆放相应柜台,并做好记录。

相关文件:

1、《药品质量检查验收程序》 2、《药品购进、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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