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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来源:一二三四网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为规范本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合作社及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合作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第二条

名称和住所

合作社的名称: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合作社住所:上海市青浦区XXXXXXXXXXXX。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合作社业务范围:XXXXXXXXXXXXX。(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第四条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业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

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的,可以成为本合作社的成员。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

本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六条

新成员入社,需向本社理事长提交入社申请,经理事长审核同意后,

应当向合作社缴纳出资额,并依法订立书面入社协议。

第七条

合作社成员有退社自由。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

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第八条

合作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社:

(一)作为合作社成员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且无符合法律和本章程规定条件的继承人或有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但该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

1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个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作为合作社成员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法律法规规定合作社成员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作社成员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成员在合作社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如该继承人符合法律和本章程规定条件且愿意加入本社的,可以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在履行完本章程所规定入社程序后,成员资格。

第九条予以除名。

1、不遵守本社章程及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

2、不按本社的技术指导和规定进行生产经营,为本社信誉、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3、其它有损本社利益的行为。

对成员的除名,需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员代表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或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对成员的除名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第十条第十一条

退社及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成员资格终止的,合作社应当在当年财务年度终了后

30日内,出席的成员或成并经出席会议三

合作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取得该成员的

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

XXXXX。

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为可分配盈余的

合作社亏损的,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资格终止前其应当承担的亏损。

资格终止的成员对给合作社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

偿的数额。第四章

第十二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相应扣减其应当赔

2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享受本社提供的各种服务,优先利用本社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4、对本社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5、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议账簿;

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7、本社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定;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5、积极参加本社活动,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共有财产,爱护本社设施;6、按本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组织生产经营,履行合同(协议)社安排的生产经营等任务;

7、发扬互相合作精神,群策群力,共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活动;8、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9、本社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组织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认真完成本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当成员

数超过一百五十人时,可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除选举成员代表以外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选连任。

xx年,可连

3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1、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2、选举或罢免理事长;

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提取公积金的方案;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做出决议;

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7、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8、审议通过理事长;

9、审查批准本社的生产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10、审查批准对本社工作人员的聘用、奖励、处罚及报酬标准;11、审议决定成员除名;12、选举成员代表;

13对合作社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变更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

时,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或成员代表提议;2、理事长提议;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百分之三十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以上的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各成员。

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长、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成员代

表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4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或成

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或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选举成员代表的,应当召开成员大会,决议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并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长任期 XX

年,可连选连任。

XX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

XX

合作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年,可以连任。

合作社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的职责如下:

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并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其它需要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事项;

2、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社的领导工作;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制度本社的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4、管理本社的财务和资产;

5、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或工作人员,并制定奖励、处罚办法和报酬标准;6、对成员进行技能培训,组织成员开展各种互相协作活动;7、本社章程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权力。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XX

成员的出资方式有: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第二十八条

成员的出资总额为:XX万元人民币。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本社的财产包括以下几项:

5

1、成员出资;2、公积金;

3、国家财政直接补助;4、他人捐赠;

5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本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会计制度建立账目,进行会计核算。理事长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

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

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二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1、该成员的出资额;

2、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3、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第三十三条

本社按照成员大会决议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

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三十四条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额的份额,

依比例

折算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的账户。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本社应当从当年可分配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5的份额作为风险

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三十七条成员:

1、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为可分配盈余的之六十。

2、按前款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八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

均按接受

百分

提取风险金后的当年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

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

6

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九条当分别核算。

第四十条行审计。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一)(二)(三)

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本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

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

因前款第一项、第三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

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理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

并于六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社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

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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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本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本社发生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事项的应当予以公告。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

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

第十章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附则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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