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自家楼门口丢失自行车,业主要求赔偿怎么办
某日,付女士所在的小区一夜之间同时丢了4辆自行车,但是物业管理处只赔偿车棚内丢失的自行车,放在自家楼门口的却得不到赔偿。
某日下午记者在该小区看到,一个绿色自行车车棚建在塔楼中间,车棚外有近200辆自行车围在塔楼周围。车棚看守人告诉记者,去年年底车棚里的206个车位就已经满了。付女士说,她也想把车子存到车棚,可车棚车位不够,而且她向物业管理处交了保安费,物业就应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物业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提示
该案例的关键是,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所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是否包自行车的看管;或换言之,物业管理费中是否包括了自行车的看管费用。
参考意见
从本案例案情看,小区设有自行车存车棚,存车入棚的车主每月要向物业管理处交纳车费,可见,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没有规定保安服务中物业管理公司有看管自行车的义务,否则物业管理处等于重复收费,业主是不会同意交纳存车费的。只有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签订了除物业管理费以外的专项书面合同约定,物业才承担财产保管责任。小区保安的主要职责是维持公共区域秩序,看管车辆有专门的工作人员,付女士提到的保安费,也与自行车看管义务无关。因此,物业管理处不应承担付女士的自行车丢失的赔偿责任,物业管理处所做的只能是协助警方调查被盗自行车的工作。而车棚内丢失的自行车因物业管理处收取了自行车存车费,所以物业管理处有为之看管车辆的义务,应给予适当赔偿。
至于付女士所提到的该小区的存车棚容量不够这个客观因素,不是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解决的问题,对公共部位的使用应通过业主大会的表决,因此,它构不成付女士因自行车丢失要求物业管理处赔偿的理由。但付女士有权建议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处讨论扩建车棚或者约定专项保管车辆的协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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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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