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市区供热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鸡西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09 【实施日期】2015.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市区供热价格的通知
为进一步理顺煤热价格,逐步完善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197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煤炭价格与供热价格实行联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5〕50号)明确提出“当煤炭价格变化幅度达到10%时,应对热价进行5.5%左右的调整,并兼顾其他成本合理变化”有关精神,经严格成本监审并依法召开听证会,市政府十四届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我市供热价格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供热价格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热出厂价格
供热出厂价格由28.24元/吉焦调整为25.21元/吉焦。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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