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许可证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 一、《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公司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二、动火作业分类: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一个工作日内有效。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本周工作日内有效。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化工生产区域夜间、节假日动火升级管理。 四、《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由主管领导终审批准签字,一级动火作业由总工程师终审批准签字,二级动火作业由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签字,动火地点车间及生产岗位班长验票签字。 五、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部门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副总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六、动火安全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部门、车间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部门及防火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公司和动火点所在公司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公司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部门负责人
被动火部门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部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6.安全员
执行动火部门和动火点所在部门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8.生产岗位班长
动火地点生产岗位班长负责验票签字,配合监火人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协调,在生产出现异常或有可燃气体、液体泄漏时立即警告,停止动火作业。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许可证
1、受限空间指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 2、受限空间(设备内)作业指进入受限空间(设备内)及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3、进入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
(1)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要求,有毒气体浓度、可燃气体浓度符合许可规定。
(4)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5)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禁止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其它选项见《进入受限空间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附后)。 5、本证作业内容变更、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本证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部门,一份由管理部门留存。
高处作业
1、作业部门审批:
①一级高处作业:2m≤作业高度<5m;②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以及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及架空管道上方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2、安全部门审批:
①二级高处作业:5m≤作业高度<15m;③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以及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上方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 ①三级高处作业:15m≤作业高度<30m;
②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30m;③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④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在降雨、降雪、阵风风力≥6级(风速≥10.8m/s)时或夜间进行的高处作业;在高温(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或低温(气温低于5℃)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在接近(距离10 KV以下带电体低于1.7m、距离20KV~35KV带电体低于2.0m)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4、其它选项见《高处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附后)。
5、本证由作业部门到施工地点所在部门办理,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由管理部门留存。
吊装作业
1、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公司确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30t时,为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20t至小于等于30t时,为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等于10t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2、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3、《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机动部门负责管理。
4、施工公司编制吊装方案,填好《吊装安全作业证》审批。 5、《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
6、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7、严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应重新办理。 8、其它选项见《吊装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附后)。 9、本证一式二份,吊装指挥一份,机动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存根略)。 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1、厂区断路作业指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负责断路项目的申请部门经办断路作业许可证,并书面通知生产、调度等有关部门。
3、施工公司负责管理现场,设立断路标志、绕行标志、安全围栏、安全警告和夜间红灯标志。
4、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公司负责清理现场,经负责断路项目的申请部门和许可部门检查后,恢复交通。
5、断路作业变更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需重新办理断路作业许可证。 6、《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7、其它选项见《断路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附后)。
8、本证一式二份,施工公司一份,工程(机动)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存根略)。
破土作业
1、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需从新办理许可证。
6、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公司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7、幼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8、其它选项见《动土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附后)。
9、本证一式二份,施工公司一份,工程(机动)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存根略)。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4.深度挖掘时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出土堆放至少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在雨、雪、冻土解冻天气,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等异常危险,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5.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作业时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7.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多人挖土的作业点应相距在2米以上,上下交叉作业应避让,防止工具伤人。
8.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突发泄漏有害
物质时,动土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设备检修作业
1.本作业证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设备大、中修与抢修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前应办理本证,设备所属公司内部人员检修不必工程管理部门审批。
2.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和安全措施。
3.检修项目负责人须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任务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4.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5.设备检修如须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须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6.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公司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7.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8.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应从新办理许可证。 9.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0.其它选项见《设备检修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附后)。 11.本证一式二份,施工公司一份,工程(机动)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存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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