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2014年烟草专卖技能竞赛省级行政执法实务试题

来源:一二三四网
姓名: 参赛证号: 单位:

密 封 线

(2-5级A卷)

行政执法实务模块背景资料

注 意 事 项

1.考试时间:150分钟。

2. 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标封处填写您的姓名、参赛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 请仔细阅读背景资料,在试卷上填写答案。

4.在本卷上作答无效,本卷不作批阅依据,考生可自行勾划。 5.书面完成,满分100分。

背景资料:

注 意 事 项

1.考试时间:150分钟。

2. 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标封处填写您的姓名、参赛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 请仔细阅读背景资料,在试卷上填写答案。

4.在本卷上作答无效,本卷不作批阅依据,考生可自行勾划。 5.书面完成,满分100分。

背景资料:

2013年4月29日,A省B市C县烟草专卖局证件管理员接到下列申请:第一个申请人张勇在C县建设路山水豪庭小区内开了个张哥特卖店,已经营多年。该店2009年9月1日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3年。2012年4月30日起,因故暂停经营,现申请恢复营业。第二个申请人李芳和第三个申请人刘俊为两夫妻,在C县租用解放路两个紧邻的门面,以各自名义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李芳、刘俊因他们家该两门面周围至少1里路范围内再无卷烟零售点,准备扩大规模一起经营。三人提供资料齐全,材料真实有效。2013年5月5日,C县局依法分别对张勇和李芳、刘俊的申请做出相应行政许可决定。

2013年6月, C县局认为当前零售点需相隔100米以上的合理化布局规定需要修改。6月3日,稽查员张强、李立在市场调研同时,对辖区幸福路城关小学周边进行例行检查,发现佳佳烟酒店正对学校西校门。在对该店检查中,发现该零售户持有的零售证上“法定代表人”栏有涂改痕迹,人名为韩祺;“经营地址”栏载明的经营地址与所在地址不符。张强、李立(因执法证丢失,借用高波的执法证)依法对韩祺进行了询问,韩祺说3个月因前原经营地址门前修路施工,

第 1 页 共 4 页 2014年5月

姓名: 参赛证号: 单位:

密 封 线

自己搬至新址经营至今。张强、李立依法对被涂改的许可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要求韩祺于3日内到C县局接受调查处理。

6月6日,韩祺到C县局接受处理。证件管理员陈好发现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实为韩祺,经营地址为C县汉华街,该店曾于2011年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受到C县局的处罚。韩祺承认曾与店员向龙商定将“法定代表人”改为向龙,后因向龙外出经商而改回。C县局向韩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但韩祺认为自己的许可证使用没有问题,始终没有理会。韩祺还向C县局反映了李立使用他人检查证进行检查的情况。C县局督察员经调查核实后,作出了收回高波检查证的处理决定。

2013年12月, B市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卷烟市场监管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据节日市场特点,开展卷烟市场的集中整治,依法从重加强对涉烟违法行为的查处。C县局稽查一中队根据《通知》要求,制定了市场检查计划,稽查员张强、李立按计划对江南大道片区卷烟市场开展检查。

C县局于12月2日接到锦绣花园小区业主齐伟举报信,称其小区门口的东升食杂店无证经营卷烟,并提供了视频资料。经查,东升食杂店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是2011年3月7日至2013年3月10日,其柜台内摆放有双喜(软经典)5条、白沙(精品)3条。张强、李立准备查看卷烟时,遭到店主王月的拒绝,王月表示烟草局无权对其店进行检查。张强将有关情况当面向齐伟进行了解释说明。

旺旺烟酒店持有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店主唐华发现其销售的a品牌卷烟一直处于滞销状态,于是在淘宝网申请注册了一家网店,专门销售a品牌卷烟。检查过程中,张强、李立还发现其货架上有一条中华(软)的条烟码为3062111976924963 BBYC111021600001。

检查期间,张强、李立接到12313专用举报电话转来的投诉,称某消费者在惠民便利店(店主为范建)买到1条假冒卷烟。经现场检查,查获涉嫌假冒中华(软)卷烟9条、真品玉溪(软)20条。范建店内销售账簿显示,其共从本市建设路600号赵七处(持证,专营烟酒)购进该批卷烟中华(软)卷烟30条。专卖内管信息系统显示,范建自办证以来尚无从本地烟草公司订购玉溪(软)的订货记录。

第 2 页 共 4 页 2014年5月

姓名: 参赛证号: 单位:

密 封 线

张强、李立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处理,并填写了市场检查工作日志。为了解市场情况,B市局专卖部门对本地区近3年来零售业态的分布和违法户数情况进行了统计,如下表所示:

B市2011年-2013年零售业态及违法户数统计表

零售户数及违法户 序号 业态 户数 1 2 3 4 5 6 7 合计

食杂店 便利店 超市 商场 烟酒商店 餐饮娱乐 其他类 20371 6013 57 66 151 67 2502 29227 2011年 违法户数 553 126 8 6 22 7 32 754 户数 19354 5612 65 68 182 82 2356 27719 2012年 违法户数 520 110 6 5 22 9 31 703 户数 18037 5135 75 75 249 90 2294 25955 2013年 违法户数 498 105 7 4 13 10 25 662 2014年3月15日,A省B市局接到电话举报称,该市某区人民路3号零售户王某(持有零售证)经常从外地贩运卷烟。B市局派人核实后认为该信息可信度较高,决定抽调人员成立专案组,制订了调查取证方案,经过调查发现王某不定期从邻省购进卷烟存放在其租赁的郊区一废弃工厂库房内。4月5日,执法人员对王某的库房进行检查。由于王某已于前日夜间将卷烟出售,现场只查获L市喷码的Q品牌真品卷烟30条。同时查获账本一册,记载该30条卷烟系王某去L市购进啤酒时以80元/条价格顺带购回准备对外销售,账册还记载王某自2月开始,共从M省N市张某(持有零售证)处购进真品卷烟X品牌450条,案值42750元,系分两次从张某商店购进,并用私家车运回,一次220条、一次230条。同时还有张某和王某的驾驶员赵某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并调取了某高速公路收费站的视频资料、收费凭据等证实。经调查,2013年7月、8月,王某因涉烟违法行为被B市局和G市局分别予以行政处罚。

第 3 页 共 4 页 2014年5月

姓名: 参赛证号: 单位:

密 封 线

根据王某的供述和查获的账本记录,王某从张某处购进的X品牌卷烟,购进价格每条98元;已全部销售给本市一烟贩李某(无零售证),李某分3次购进,第一次160条、第二次150条、第三次140条,购进价格每条100元。

根据调查情况,4月6日,B市局在李某的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X品牌卷烟180条,经鉴定为真品卷烟。从现场查获账本显示,李某已销售X品牌卷烟的价格为每条110元。在李某的另一仓库内还查获Y品牌卷烟1200条(该省经销目录中有该品牌),同时查获账册一本,记录购进Y品牌的价格为每条有80、85、90元等多种价格。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调查,Y品牌卷烟在B市的市场中间价格105元/条;A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Y品牌零售价格110元/条,全省上一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100元/条。2013年6-7月,李某因非法经营假烟分别被B市局、工商局予以行政处罚。

第 4 页 共 4 页 2014年5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