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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气设备检查、维修制度

来源:一二三四网
 防爆电气设备检查、维修制度

第1条 井下使用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性能要求,不合格者限期处理,否则必须停止使用。

第2条 防爆设备的检修由车间电修组、内线组负责,检修完毕后,填写合格证和检修记录,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方可发放,领用单位到机电科设备组办理手续,特殊情况须经机电科值班领导批准,并事后补办手续,严禁不合格设备下井。

第3条 井下运行的电气设备,每日应由分片负责电工检查一次外部,防爆设备的防爆性能每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4条 防爆电器设备的运送、安装应保护其防爆性能良好,回收应零部件齐全,外壳不变形,上、下井设备不准拆用零部件,特殊情况请示分管矿长及领导批准。

第5条 电器设备的绝缘电阻、过流整定应符合规定,各种保护齐全,灵敏可靠。

第6条 所有电气设备无论是安装、移挪、维护、检修必须达到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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