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准则在我国是第一次制定和颁布。新准则对比《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主要变化有:
1.总体结构和目的有所变化:原会计制度为十二章,新准则为六章;原会计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保险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营核算,促进公平竞争,新准则的目的是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2.新准则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确定方法。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征。新准则在借鉴国际惯例、考虑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实务的基础上,引人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对于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新准则提出了分拆的要求,并分别对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3.规定了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性质不同,其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也不相同。新准则规定,非寿险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分期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一次性收取的保费确定。
4.规定了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其准备
金的性质不同。新准则规定,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保费收入的调整项目;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5.引入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为真实反映保险人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新准则要求保险人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并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这也是对我国保险会计的重大突破。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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