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宝鸡分公司调度中心,调度运行人员应按中心批准的倒班方式轮流值班。
第二条 调度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未经主任批准,不得随意调班。如有特殊情况,应经班组负责人批准并安排人员代班,履行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三条 调度人员在值班期间,应穿统一的值班工作服,佩戴值班岗位标志,在指定席位值班。
第四条 调度人员在值班期间,严格执行规章规定,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调度人员在值班期间,与各级调度、现场运维人员联系时应录音,使用标准术语,并做好记录。当班调度员在工作中应密切配合,坚持操作票互审、互查。
第六条 调控值班大厅系电力生产指挥场所,必须保持肃静、整齐、清洁,未经调度中心领导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七条 调度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调控值班大厅内的各种资料、文件等不得随意带出或转借他人,如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应经部门领导批准允许,并负责收回。
第二章 交接班管理
第八条 值班调度员应按时进行交接班,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
第九条 交班人员应提前将各项交班资料准备齐全,填写相关运行记录,清理值班场所,做好交班准备。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进入值班室,按照规定做好接班准备。
第十条 交接班应在交班值长的主持下,交班人员将当班业务分别与接班人员进行交接,其他人员做必要补充。交接过程中,应严肃认真,保持良好秩序。
第十一条 交接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各受控站运行方式的变动情况; (二) 各受控站异常及事故处理情况; (三) 受控设备的负荷、缺陷情况; (四) 操作任务执行及现场操作情况;
(五) 监控系统检修置牌、遥信封锁及限额变更等情况; (六) 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 (七) 设备验收情况; (八) 重要保电情况;
(九) 设备状态在线监测异常情况; (十) 领导指示及其它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交接班应做到交接两清,交班人员对交班内容的正确性负责。接班人员应认真听取交班内容,如有疑问,应立即提出,交班人员应予以解答。交班记录、报表填写不完全或交待不清,接班值可以拒绝接班。
第十三条 因交班人员未交待或交待不清发生问题,由
交班人员负责。因接班人员未按规定检查或检查不细发生问题,由接班人员负责。
第十四条 交接班时发生事故异常,应立即停止交接班,并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接班人员按交班人员的要求协助处理,待处理告一段落后,再进行交接班。
第十五条 交接班时如遇重大操作,应待操作告一段落后,再进行交接班。
第十六条 交接班结束后,应做好记录,交班人员和接班人员应分别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交接班结束后,接班人员应根据当值操作任务及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工作,对监控系统进行全面巡检,做好事故预想。
第三章 设备监视管理
第十八条 值班调度员负责受控站设备的监视工作,主要包括事故、异常、越限、变位、告知信息。全面掌握各受控站的运行方式、设备状态(含状态在线监测数据)、异常信号、主设备的负载、电压水平、故障处理及通信网络等情况。
第十九条 当设备负载达到限额时,应做好记录,汇报相关部门和领导,必要时通知运维人员加强现场巡视和测温。
第二十条 值班调度员值班期间,应按照巡检周期定期对受控站的运行状况进行全面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异常和缺
陷,必要时汇报主管部门并通知现场运维人员。
第二十一条 巡回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监控系统是否正常,数据刷新是否正常; (二) 遥测、遥信信息是否正常,遥信是否全部对位; (三) 一、二次设备、站用变、交直流等设备是否正常;
第四章 无功电压调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值班调度员负责受控站母线电压的运行监视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值班调度员应根据受控站母线电压及无功情况,适时投切电容器、调整主变分接头进行电压、无功调整,完毕后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若值班调度员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已无调节能力时,应及时汇报地调值班调度员,由地调值班调度员采取其它调节措施控制电压在合格范围内。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五条 调度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熟悉电网接线、设备、现场及电网事故异常处理预案,熟悉相关规程规定,掌握电网监控运行技术,并经考试合格。
第二十六条 调度人员培训内容应包括规章规定学习、变电所现场培训、监控业务、系统倒闸操作、电网事故处理等方面,使调度人员全面了解设备结构、原理、性能、技术
参数,设备运行、维护、倒闸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学习电网监控运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组织或参与科技项目和管理项目。
第二十七条 新值班员(含转岗)上岗前需跟班实习三个月以上。
第二十八条 副值晋升正值需从事副值岗位一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 正值晋升值班长需从事正值岗位一年以上。 第三十条 调度人员应定期学习各种规程、规定、技术标准、措施,学习相关电网和设备专业知识,并定期进行专业考核。岗位培训主要形式和要求如下:
(一) 技术问答:每人每月1次; (二) 事故预想:每人每月1次; (三) 反事故演习:每季度1次; (四) 技术讲课:每月1次。
第三十一条 培训活动应认真做好记录,培训负责人应每月对培训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十二条 调度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正式担任相关业务工作。市调应加强调度人员业务能力培训,促进班组建设。
第三十三条 调度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离岗三个月以上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履行考试和审批手续,方可上岗正式担任值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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