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要求
1.1一般规定 应符合以下要求:
——县级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说明及其他材料。
——规划成果除纸质形式外,还应符合规划数据库标准、规划制图规范的有关要求,形成电子数据。
——规划成果应确保图件、数据、表格的一致性。
1.2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包括:
a) 前言;
b) 规划背景;
c) 规划目标;
d)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阐述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原则、各类用地调整的
方向和数量、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等;
e)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阐述控制耕地减少和加大补充耕地力度的措施,基本农田数
量保护、质量建设和管护的措施;
f) 建设用地调控。阐述城镇村用地规模安排和空间布局调控的措施,建设用地空间管
制分区及管制措施,基础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布局及时序安排等;
g) 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阐述各类基础性生态用地的规模和布局,生态屏障建设
用地安排,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的其他措施;
h) 土地整治安排。阐述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废弃地复垦和后备土地资源开发
的规模、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工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和项目区安排,资金、技术、管理等保障措施;
i) 土地用途分区管制。阐述各类土地用途区的面积、分布及分区管制规则;
j) 乡(镇)土地利用调控。阐述各乡(镇)土地利用的方向和重点,主要用地调控指
标和要求。
k) 近期规划。阐述县域和各乡镇主要用地的近期规划指标,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
和土地整治的近期任务。
l) 规划实施措施。阐明实施规划的行政、经济、技术手段等。
规划文本的表格应符合本规程附录F的要求。
1.3规划图件
1.3.1 必备图件要求
a) 必备图件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基本
农田保护规划图、土地整治规划图、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
b) 中心城区跨两个以上乡镇的,应编制中心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规划图。
c) 必备图件比例尺一般为1:5万;如辖区面积过大或过小,可适当调整比例尺。
1.3.2 其他图件要求
根据实际需要,可编制其他相关图件。包括区位分析图、遥感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图、生态用地空间组织图、城镇用地空间组织图、交通设施空间组织图、农业产业用地布局图、工业用地空间整合规划图、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土地生态适宜度分级图、土地适宜性评价图、土地利用潜力分析图等;
1.3.3 主要图件内容
a) 土地利用现状图,主要标注按照土地用途规划分类进行转换形成的现状地类以及主
要水系、交通、地形、地名和行政区划要素;
b)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土地整治规划
图、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基础上,标注相应的规划要素以及水系、交通、行政区划等其他要素。
1.4规划说明
规划说明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a) 关于上轮规划实施的情况、存在问题和经验;
b) 关于规划基础数据;
c) 关于规划主要内容的说明。包括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耕地和基本
农田保护、建设用地调控、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土地整治、土地用途分区管制、乡镇土地利用控制、近期规划;
d) 关于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e) 关于规划的协调、论证和修改情况。
1.5其他材料
包括规划编制过程中形成的专题研究报告、工作报告、规划大纲、基础资料、会议纪要、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公众参与记录等。
成 果 检 验
1、各项约束性指标应与上级规划下达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相符。建设用地预期性指标应与上级规划下达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相符;其余的预期性指标,市内所有县级规划中同类指标规模之和,应与市级规划的调控指标规模相一致。
2、在误差允许的范围内,各项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的建设用地指标与图件上相应规划地类面积一致。
a) 各类土地用途区面积应与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相协调。
b) 依比例尺上图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图上量算面积,及其与未上图和不依比例尺上图
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之和,应与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调控指标一致。
c)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中的城镇允许建设范围和独立工矿区的图上量算面积之和,不大
于城镇工矿用地调控指标。
d) 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图上量算面积应与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一致,中心城
区有条件建设区图上量算面积与经核定的有条件建设区规模一致。
e)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标注的基本农田,与保护区外的基本农田和未上图的基本农田规
模之和,不低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
3、规划图件图上表达要素应满足以下方面:
a) 形成能够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安全格局的基本国土生态屏障网络。
b) 形成城镇建设用地布局适度集中,与基本农田布局相协调的空间格局。
c) 交通沿线的耕地、城镇扩展边界外的耕地、独立工矿、集镇村庄周边的耕地,划为
基本农田。
d) 中心城区周边一定范围内较集中的城镇建设用地纳入中心城规划范围。
4、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应不低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或调整部分的质量等别有所提高。
5、规划基期耕地面积与规划期间各种因素减少耕地面积、补充耕地面积之和,不低于耕地保有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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