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适应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的内部会计控制
【摘 要】 内部会计控制系统的设计、执行与监督机构的安排和运行效果非常重要,它直接决定了内部会计控制的成败。各机构在内部控制系统中所扮演的角色是由公司治理结构决定的。各级机构的职责与工作应该充分体现公司治理的要求,达到各利益相关方相互制衡的目的。
【关键词】 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设计;公司治理 一、内部会计控制系统的设计、执行与监督机构
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系统的设计应该交由有丰富会计和管理经验、对企业情况非常熟悉并且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人或者机构,并广泛征求各机构意见。不同机构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系统中发挥不同作用,形成各自之间的制约。企业必须指定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监督内部会计控制的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产生应有的效果。一般来说,在内部会计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方面,会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企业会计机构对企业的会计流程、产品流程、产品性质、公司经营性质都非常熟悉。因此,会计机构经常担当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设计任务。内部会计控制系统的会计科目、凭证、账簿、报表、核算和成本计算等方面主要由会计机构处理,会计机构在企业内部会计统计系统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会计机构的独立性是影响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职能发挥的重要因素。
我国很多企业的会计机构连根本的独立性也谈不上。经理和董
事长怎么说,会计机构就怎么办。这与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有关,会计机构就成为信息不对称的最大障碍。会计机构的独立性问题是进行公司治理结构时应该注意解决的问题。
内部会计控制系统中的监督机构一般可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对会计控制系统的正常运作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企业可以根据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隶属关系。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隶属于董事会、总经理、财务部以及监事会等机构。如果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或根本没有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企业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进行监督。
二、公司治理结构下内部会计控制的构建
1、要建立有效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l)合法性原则。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以保证控制系统的权威性。坚持合法性原则是内部控制建立的前提条件,在合法的基础上提高其有效性,企业员工必须竭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力求将每一项经济业务活动控制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展开,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拥有超越内部控制的权力。
(2)权责利结合原则。即根据业务特点和各岗位要求,相应地赋于其职责权限,明确规则和检查标准,以责任为核心,以权利为保证,以利益为手段,通过责、权、利的有机结合为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运行提供保证。这一原则应贯穿于每一具体业务流程的控制
之中。对每一个部门和每一个人员,在授予其权力的同时,必须明确其相应的责任,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控制的权力,并且做到责任与利益挂钩,过失与处罚对等。
(3)全面性原则。即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应当涵盖涉及会计工作的各个财务工作岗位,特别是相关工作中最薄弱和最重要的环节,都要作为重点加以控制。坚持全面性原则,才能保证内部会计控制的思想和措施渗透到企业业务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和经营管理的每一个部门、岗位。
(4)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即健全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机构、岗位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设置和分工、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如“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户的登记工作”等。常见的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业务稽核、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等。
(5)成本效益原则。根据全面性原则,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涵盖面广会将内部控制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在通常情况下,控制环节越多、控制措施禅多控制措施越严密则控制效果越好,但控制成本禅越大。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时,一方面实行有选择的控制,在保证控制有效性的前提下,确定控制环节和选择控制点,充分考虑企业规模和业务特点,将发生频繁、涉及金额大的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作为重点,设置必要的控制
环节和更加严密的控制措施,如工商企业的采购和付款业务、销售和收款业务就应作为控制的重点;另一方面避免强调完整性,减少过度繁杂的控制程序,以提高效率,降低控制费用,对于小型企业来说,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避免因盲目追求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完整性而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6)适时性原则。即内部会计控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应当随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制度不是僵死的教条,一经制定就永不改变。与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修订,企业的业务范围、经营特点发生变化等种种情况,都会引起制度的改变。单位应根据这些变化,与时俱进地对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使之更好地发挥监督和控制作用。
2、推行职务不相容制度,杜绝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交叉任职。 所谓不相容职务,是指那些如果由一个人或一个部门担任,既可能弄虚作假,又能够自己掩盖其舞弊行为的职务,如会计工作中的会计和出纳就属不相容职务,需要分离。交叉任职主要体现在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董事会和经理层人员重叠。这种交叉任职的后果是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权责不清,制衡力量弱化。关键人物常常集控制权、执行权、监督权于一身,大权独揽,并有较大的任意性,易于造成办事程式由一人操纵的现象。事实上,资金调拨、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方面出现的决策失误往往在于交叉任职,董事会缺乏独立性。因此内部会计控制系统的构建必须遵循相互牵制的原则,推行职务不相容制度,即在一项完整的业务活动中,必须
经过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在横向关系上,至少要由彼此独立的两个部门或人员办理,以使该部门或人员的工作接受另一个部门或人员的检查和制约;在纵向关系上至少要经过互不隶属的两个岗位和环节,以使下级受上级监督、上级受下级牵制。这是内部控制系统有效性的基本保证,特别是各项业务的授权、执行、记录、保管、核对环节的相互牵制尤为重要。同时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面做到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董事会和经理层班子分设,避免人员重叠。
3、突出董事会在完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中的核心作用。 我国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在内部控制体系中严重缺位,这对改善内控环境是极为不利的。要改变这种状况,(l)建立独立董事制度,通过对董事会这一内部机构适当外部化,引入外部独立董事,他们独立于企业之外,与企业没有利害关系,可以充分发挥他们在董事会决策中的公正作用,对内部人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力,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2)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每个董事既包括内部董事又包括外部董事都要为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做到谁决策,谁负责,责权利有机结合;(3)明确董事会内部分工,设立专门委员会,以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这些专门委员会应包括审计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价格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投资委员会,由专门董事负责这些委员会的工作,使其在内部审计、预算编制和控制、对外采购、薪酬激励机制建立、投融资决策等一系列对内部会计控制至关重要的活动中发挥监控作用,从而有利于公司会计信息真实性的
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及保护所有者资产的安全完整,最大限度减少决策失误和腐败。 (作者单位:牡丹江电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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