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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中的电气设备包括-运行中的电气设备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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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中的电气设备包括:运行中的电气设备有全部

中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

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力马燃气有限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为生产创造良好的供电环境,依据国家电力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电气设备是指用于备煤、炼焦、化产及公辅、生产生活中的供用电设备。

第三条 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从技术、经济、组织等方面采取措施,优化电力系统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确保企业电力系统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对电气设备从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综合管理,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优化资产配置,保证设备资产的安全完好和经济有效使用,为企业生产经营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四条 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以下简称电气管理)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把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作为电气设备管理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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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努力保护环境和节能降耗。

(四)坚持依靠技术进步、科技创新作为发展动力,推广应用现代电气设备管理理念和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实现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经济。

第五条 企业电气管理,必须以安全供用电为中心,经济运行为重点,建立健全电气管理网络,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电气设备的技术、装备水平,满足企业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第二章 电气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六条 设备的前期管理是设备全过程管理中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设备综合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使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率最高,必须重视设备的前期管理。

设备前期管理包括设备的规划、选型、采购、安装、调整、试运行、验收、使用初期管理以及设备订货至验收全过程的合同管理等内容。

第七条 电气主管部门必须参与新建、改扩建等重大项目的设计审查,负责组织关键和主要电气设备的选型,参与签订技术协议及设备购置、进厂验收等。

第八条 电气设备购置要坚持质量第一、比质比价和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的原则,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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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做好设备监造、中间质量检验,严格进厂设备的质量验收。进口设备应有必备的维修配件并按规定进行商检。

第九条 工程建设部门对电气设备的安装施工要制定严格的施工方案,认真落实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具有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能力和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条 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执行国家现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十一条 电气主管部门应参加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全过程。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设备移交时,必须将电气设备的安装记录、试验记录、调试报告、有关设计修改的说明书和附图、竣工图、隐蔽工程图、设备装配制造图以及专用工具、测量仪器、随机备件等进行整理、清点,列出清单,移交使用单位,随后提出工程竣工决算书。 第十三条 电气主管部门参与或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投用前,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特点编制相关规程,完善图纸资料,编印培训教材,开展技术培训、反事故演练等工作。

第三章 电气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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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认真执行“三三二五”制(三票、三图、三定、五规程、五记录)。 “三票”指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

“三图”指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

“三定”指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扫。

“五规程”指检修规程、试验规程、运行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规程。

“五记录”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运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第十七条 电气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应是完整的竣工图纸,必须与现场实际相吻合,并绘制电子版以便及时修改。

第十八条 电气运行及维护人员应按电气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开展设备的巡回检查工作,并做好相应巡检记录。

第十九条 电气设备的试验项目及标准执行电力行业现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第二十条 积极应用先进的在线监测、离线状态检测、故障诊断新技术和新设备。如红外测温仪、红外热像仪、振动测试仪、油色谱分析仪等。

第二十一条 各车间要根据电气设备的特点进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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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重要装置的高低压变配电室的运行环境温度以(25±5)℃为宜,达不到要求的应装设通风降温设备。

第二十三条 要建立健全设备技术管理档案。设备变更、调拨时,其档案随设备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变更时,主管领导必须认真组织按项交接。

第二节 变压器

第二十四条 变压器类设备主要指电力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消弧线圈及阻波器等。 第二十五条 安装有油浸电力变压器的变压器室和户外变压器,按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事故排油设施。

第二十六条 在事故情况下,允许使用变压器的事故过负荷能力。其过负荷的数值应按规范或制造厂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变压器的巡视检查制度

1、 日常巡检每天至少一次,夜间巡视每周至少一次。

2、 下列情况应增加巡检次数:

(1) 首次投运或检修、改装后投运72 h内。

(2) 气候突变,如遇雷雨、大风、大雾、大雪、冰雹、寒潮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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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温季节,高峰负荷期间。

(4) 变压器过负荷运行时。

3、 日常巡检内容:

(1) 油温应正常,应无渗油,漏油,储油柜油位应与温度相对应。

(2) 套管应正常,套管外部应无破碎裂纹、无严重油污、无放电痕迹及其它异常现象。

(3) 变压器音响应正常。

(4) 散热器各部位手感温度因相近,散热附件工作应正常。

(5) 吸湿器应完好,吸附剂应干燥。

(6) 引线接头、电缆、母线应无发热迹象。

(7) 压力释放器,安全气道及防爆膜应完好无损。

(8) 分接开关的分接位置及电缆应正常。

(9) 气体继电器应无气体。

(10) 各控制箱和二次端子控制箱应关严,无受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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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干式变压器外壳应无积污。

(12) 变压器室不漏水,门窗应完好,照明应完好,通风良好,温度正常。

(13) 变压器外壳及各部位应保持清洁。

第三节 电动机

第二十八条 电动机设备包括异步电动机、同步电动机、直流电动机。

第二十九条 电动机在额定容量运行时,其电压应在额定电压的95%~110%范围内,三相电动机在额定电压下运行时,其三相电压最大值与平均值的差不应超过平均值的5%。

第三十条 电动机运行时不应超过其额定电流,三相电动机额定运行时三相电流最大值与平均值之差不应超过平均值的10%。

第三十一条 对运行中的电动机应经常检查其声音、运行电流、运行电压、温升、振动,有条件的应进行状态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记入台帐进行分析,指导电动机检修。

第三十二条 每一台电动机应责任到人,承包管理,挂牌注明责任人。保持干燥、清洁。 第三十三条电动机轴承允许的温度,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无制造厂的规定时,按照下列规定:

(一)对于滑动轴承,不得超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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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滚动轴承,不得超过100℃(油脂质量差时,不超过85℃)。

(三)电动机轴承用的润滑油、脂,应符合轴承运行温度及转速的要求。

电动机允许温升参照下表

第三十四条 运行中的电动机应根据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注油,并建立润滑台账。 第三十五条 备用电动机应定期检查,确保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三十六条 电动机的润滑制度:电动机的润滑取决于轴承类型、转速、温度、负荷及运行时间。

(一) 小型电动机一般采用滑动轴承,滑动轴承的电动机在轴承座内设有储油槽

或油池,采用甩油环和油链,甩油圈在轴套内使用润滑油循环润滑,使用

寿命一般在2000-4000h。对于采用滑动轴承连续运行的小型电动机,每半

年必须清洗更换一次润滑油。间歇运行的小型电动机,每一年必须清洗更

换一次润滑油。

(二) 中型电动机多用滚动轴承(内径25mm以上),使用润滑脂润滑,通常一次

性装填润滑脂。采用滚动轴承长期运行的电动机每半年必须检查更换一次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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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脂,间歇性运行的电动机每一年一次更换润滑脂。

(三) 大型电动机要根据厂家润滑要求润滑:

(1)10kv高压循环氨水泵电动机,运行1个月或720h必须注油一次。半年检查更换一次润滑脂。

(2)10kv高压循环水泵电动机,运行1个月或720h必须注油一次。半年检查更换一次润滑脂。

(3)10kv高压脱硫液循环水泵电动机,运行1个月或720h必须注油一次。半年检查更换一次润滑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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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采用润滑油润滑的电动机,要经常检查润滑油杯用油情况,确保油位正常,

保证轴承温度正常。

(五) 电动机润滑必须严格执行下列“五定”图表的规定:

(1) 定点:规定润滑部位、名称及加油点数。

(2) 定质:规定每个加油点润滑油脂牌号。

(3) 定时:规定定时加换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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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定量:规定每次加换油数量。

(5) 定人:规定每个加换油点的负责人。

电动机用油如下表:

第四节 电力线路

第五十二条 本节适用于架空线路及电力电缆线路。

第五十三条 车间 应落实电力线路维护责任人,做好电力线路保护工作。

第五十四条 电力线路应设置明显的标志设施(包括电缆头位置)。电力线路防护区内动土,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前办理动土许可手续。

第五十六条 加强线路巡视工作:

(一)定期巡视:每月对运行线路至少进行二次定期巡视,并做好记录。

(二)特殊巡视:因台风、暴雨、大雪、节日、线路异常、故障跳闸等情况,需对线路进行特殊巡视,并做好预防事故的准备工作。

第五十七条 加强线路运行分析。对线路运行状况、设备存在缺陷以及所发生的线路典型故障、跳闸、事故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

第五节 高压开关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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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本节所指高压开关设备包括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熔断器、分段器、开关柜等。

第五十九条 车间应根据开关类设备的事故、故障、运行、检修情况以及断路器开断短路电流的核对验算结果,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和技术改进措施。

第六十条 新装的开关设备,投运前必须进行交接试验,运行中的开关设备应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新装变电所的母线,一年内应进行预防性试验,运行中的母线应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对引进设备要按照厂家使用要求或技术合同进行运行、维护、试验等。

第六节 变频调速装置

第七十二条 本节所指的变频调速装置是指利用改变电源频率来调节电动机转速的装置。 第七十三条 变频调速装置运行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

第七十四条 主管技术人员应定期进行运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第七十五条 应根据产品特点,考虑相应的消谐和屏蔽措施,以抑制变频调速装置对电源的污染以及对相邻设备的干扰。

第十节 直流电源

第八十一条 直流电源设备由整流器及蓄电池等主要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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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企业每年应组织对蓄电池进行一次容量检查。

第八十三条 蓄电池的运行环境温度以(25±5)℃为宜。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编制直流电源设备的运行维护规定。

第八十五条 直流电源运行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

第十一节 照明设备

第八十六条 照明设备包括用于照明的灯具、线路、开关、配电箱等设备。照明设备可分为常用照明、事故照明和安全照明。

第八十七条 企业应定期检查维护所辖照明设备,保证照明设备状况良好,满足现场工作需要。

第八十八条 照明设备的检修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易燃易爆场所禁止带电更换灯具。

第八十九条 当发生事故使正常照明电源被切断时,事故照明应能自动投入,改由蓄电池或其他独立的电源供电。

第九十条 在事故照明网络中不得接入其他用电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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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企业应对事故照明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事故照明完好有效。

第九十二条 安全照明管理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九十三条 塔、烟囱等高建筑物的航空障碍照明,应符合航空部门的规定,港口、码头、铁路等建构筑物的防护照明应符合海事局及铁路部门的规范。

第五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与维护

第一节 总则

第九十四条 加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管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九十五条 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主要包括:完成数据采集和处理、遥控和通信等功能的监控装置;发电机、变压器、电动机、电抗器、电力电容器、母线、线路及滤波补偿等设备的保护装置;自动重合闸、备用设备及备用电源自投装置、自动调整励磁、发电机低频自启动、发电机自同期与准同期、按频率自动减负荷、振荡或预测(切负荷、切机、解列等)、故障录波装置及其它保证系统安全的自动装置等;连接控制与保护装置二次回路与元件。

第九十七条 继电保护工作必须由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承担,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二节 管理机构及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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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各企业在继电保护专业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九十九条 各级电气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所管辖系统的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审核批准、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一百条 企业要设置继电保护班(组),负责保护装置的维护、检验和试验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企业继电保护的技术和管理工作,协调各单位之间继电保护整定值的配合。

(二)根据分级管理的管辖范围划分,负责所辖电气设备继电保护配置方案和定值的批准。

(三)根据电力系统参数变化及时组织修改并下发企业电力系统阻抗图。

(四)负责企业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运行规程的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参加或组织主系统运行方式的制定。

(五)参加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电气工程一次主接线图的审查,以及继电保护的配置、保护方式、二次接线图的审查、保护装置的选型和验收。

(六)组织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对重要继电保护装置的不正确动作进行调查和统计分析,制定对策,编制反事故措施,并监督执行。

(七)组织企业继电保护工作会议,交流经验,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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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八)组织继电保护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九)负责企业电力系统和外部电网继电保护的合理配置、定值及定期检验的协调工作。

(十)组织企业继电保护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二条 厂(部)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所辖系统范围内继电保护的定值计算、审核审批、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等工作,下达所辖系统内的继电保护定值,审批本单位继电保护调试计划。

(二)参加所辖系统内和与之相关的用电单位新建、改扩建等电气工程的设计审查,包括:一次主接线的审查,继电保护的配置、保护方式、二次接线图的审查和保护装置的选型,并参加工程验收。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继电保护运行规程,参加一次系统运行方式的制定。

(四)统计和分析保护装置动作情况,组织本单位继电保护人员及时对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进行调查和分析,查明原因,做出评价,提出反事故措施,编制本单位年度保护装置的运行评价书。

(五)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继电保护整定原则、保护方式和保护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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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本单位继电保护人员的技术培训。

(七)负责本单位继电保护资料档案的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车间继电保护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辖系统范围内继电保护装置的校验、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二)参加所辖系统内和与之相关的用电单位新建、改扩建电气工程的设计审查,包括:一次主接线的审查,继电保护的配置、保护方式、二次接线图的审查和保护装置的选型,并参加工程验收,参加与之相关的继电保护定值现场调校及验收。

(三)参加编写本单位《电气运行规程》中有关继电保护章节的内容,参加一次系统运行方式的制定。

(四)编制本单位继电保护的检验计划,负责继电保护的检验工作和试验仪器管理。

(五)统计和分析保护装置动作情况,组织继电保护人员及时对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后的检验,查明原因,做出评价,提出反事故措施。

(六)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继电保护定值。

(七)负责编制本车间继电保护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计划。

(八)负责本车间继电保护资料档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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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 已实行机构扁平化改革的企业,应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级的管理职责。

第三节 基础资料

第一百零五条 继电保护基础工作的资料:

(一)系统一次接线图、系统阻抗图、二次接线图、一次运行方式和二次保护配置方式(最大和最小、正常和特殊运行方式),用电负荷状况。

(二)被保护设备的说明书、基本性能和有关参数。

(三)反映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和接地位置的有关资料。

(四)保护装置说明书,微机保护原理图、故障检测手册、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软件框图及有效软件版本说明、专用检验规程(调试大纲)等技术文件。

(五)断路器的说明书,断路器的基本性能:其跳、合闸线圈的起动电压、电流,跳、合闸时间,动热稳定时间及其三相不同期时间,辅助接点、气压或液压闭锁接点的工作情况。

(六)电流和电压互感器的变比、结线方式及安装位置,电流互感器的伏安特性。

(七)直流电源方式(蓄电池、整流装置、电容储能跳闸等)、滤波性能及直流监视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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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系统稳定计算结果及其对所管辖部分的具体要求。

(九)系统继电保护配置图。

(十)继电保护计算书、定值单及微机保护程序通知单。

第四节 继电保护的定值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应符合《3~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584)和《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DL/T559)的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结合电力系统发展变化,定期进行继电保护定值计算,统一考虑定值间的相互配合。

第一百零八条 整定继电保护定值应尽量考虑各种运行方式。当不能满足各种运行方式时,可不考虑特殊运行方式和重复故障,以正常运行方式计算保护定值,并以书面形式向电力调度和运行值班人员提出运行方式变更时继电保护调整方案。

第一百零九条 计算保护定值必须有整定方案,整定方案(定值计算书)主要内容包括:整定原则、设备名称、型号、负荷情况、保护类型、阻抗参数图(110kV及以上系统计算所需的设备及线路参数,必须采用实际测试值)、计算公式及过程、系统主接线图和定值表,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点的安排,正常和特殊方式下的注意事项或规定事项,系统运行、保护配置及整定方面遗留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一百一十条 整定方案编制后,应经专人分步进行全面校核、审核,集体讨论,重要和复杂保护装置整定方案还需与调度运行部门讨论,由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整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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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底稿需整理成册,归档保管,以便日常运行或事故处理时查对。

第一百一十一条 继电保护定值的执行要使用“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该通知单上要有计算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方为有效,通知单上应注明复杂保护的二次接线简图、所适应的运行方式和要求完成的日期,定值通知单应编号并注明编发日期。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定值通知单由定值审批部门和计算部门存留并下发到本单位调度、下级继电保护管理部门。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保护定值执行单位接到通知单后,必须在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完成现场保护装置整定值的调整和更改,并及时回执,不得无故拖延和拒绝执行。如有特殊情况或对定值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定值下达部门陈述理由,并按定值审批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和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继电保护的定值管理范围原则上与调度管辖范围一致。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特殊情况下急需改变保护装置定值时,由保护装置整定部门向调度部门发出临时通知单,再由电力调度(值长)下令更改定值。

第一百一十六条 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的下发,必须办理收发手续,收发签字本要妥善保存,防止丢失。

第五节 保护装置检验

第一百一十七条 检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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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安装的继电保护装置的验收检验。

(二)运行中的继电保护装置的全项检验(全检);

(三)运行中的继电保护装置的定项检验(定检);

(四)运行中的继电保护装置的补充检验。

全检是对所有继电器的动作特性和互感器全面检验。

定检只对与定值有关的继电器的整定值进行检验。

补充检验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验内容。

第一百一十八条 检验一般规定:

(一)对已运行或准备投入运行的保护装置,应按电力行业有关检验规程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全检和定检的检验项目和技术要求按电力行业颁发的《保护继电器检验》和《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执行,进口保护装置和微机保护装置还应参照厂家说明书检验。

(二)新安装的或有较大更改的继电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前,应仔细检查并确认元器件选型、接线符合设计图、检验报告符合电力行业颁发的《保护继电器检验》和《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整定值符合定值通知单、保护传动正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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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系统的接地保护、母线保护、电压保护和自动装置的定检应在雷雨季前进行。其它保护装置应根据季节特点、负荷情况并结合一次设备的检修或清扫合理安排检验计划。

(四)在生产装置许可的情况下,应定期利用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断路器分合闸试验、进线、分段(母联)开关的分合闸自动投切试验,以检验保护动作的正确性。

(五)因生产装置连续运行限制,确实不能按照规程规定周期进行检验的保护装置,必须报请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属企业调度管辖的电气设备,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各级保护装置延期检验均应从严控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六)检验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等有关规定,复杂的检验工作要事先制定实施方案。

(七)检验工作必须保证检验质量,性能下降的元器件必须及时更换,以保证检验周期内装置的可靠性。检验微机保护装置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坏芯片。各单位对每一种型号的微机保护装置应配备一套完好的备用插件。长期冷备用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通电(1~2天)。

(八)整定检验应按通知单进行,继电保护人员应熟知通知单内容,并核对所给定值是否齐全、互感器的参数与实际是否一致。二次回路如需变动,必须征得定值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其下发的修改简图进行变动。

(九)检验工作中需要拆除二次线时,必须做好记录和标记,工作结束后按原样恢复,并用动作试验检查接线的正确性。所有接线端子或连接片上的电缆标号应完整齐全,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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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丝牢固可靠,标记清晰并与图纸符合。

(十)继电保护人员负责对二次图纸的校对工作,以保证二次图纸与现场实际一致。

(十一)认真做好继电保护检验记录。工作结束时将检验结果及时填写试验交接记录,并由电气运行人员确认。结束后,应及时整理检验报告。

(十二)继电保护班(组)必须配备齐全的专用试验仪器、仪表、整组试验装置及试验电源设备。检验用仪表的精确等级及技术特性应符合规程要求,并定期检定,以确保检验质量。 (十三)现场检验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技术熟练人员担当,检验前应熟知检验的有关规定。

(十四)对数据已送入监控系统的保护继电器,继电保护人员应定期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进行采样值检查。

(十五)应定期对保护装置开展巡检。

(十六)保护装置改造、检修或更换一次设备、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及事故后均要进行补充检验。

第一百一十九条 新、改、扩建工程继电保护管理:

(一)工程设计必须从整个系统统筹考虑,对继电保护变化做出相应设计。保护装置设计的选型、配置方案及原理图应符合有关规定,并事先征得继电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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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建110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参数,应按照有关基建工程验收规程的规定,在投入运行前进行实际测试。

(三)一次设备投入运行时,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须同时投入。所需的电气一次接线图、保护原理图、保护装置说明书、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参数等资料,由工程管理部门在投运前一个月提交给负责继电保护整定值计算的部门,以便安排计算。负责继电保护整定值计算的部门,应配合工程进度及时提出保护整定值。实测参数亦须提前送交,以便进行核算,给出正式整定值(提交的时间由双方按实际核算工作量商定)。若负责继电保护定值计算的单位为设计单位,则设计单位必须将继电保护定值计算的有关资料、定值计算书和定值表交给工程管理部门,由工程管理部门提交给工程所属产权单位(运行单位),并由相应的负责继电保护的整定部门正式下达继电保护整定值通知单。

(四)保护装置的检验和整定试验均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提出调试方案,报工程所属产权单位的继电保护管理部门审核。

(五)新建、改造、扩建工程保护装置投运前,工程管理部门必须向运行单位继电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资料(被保护设备的说明书和线路的设计资料、设备参数,一、二次图纸及保护装置说明书,保护整定值通知单,保护装置的检验报告,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试验报告, 断路器的说明书、技术参数和试验报告)以及生产试验仪器、专用工具和备品备件等。

(六)所有保护装置均应在检验和整定完毕,按有关规程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运行。 第一百二十条 检验设备的基本要求:

(一)交流试验和相应调整设备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在保证最大试验负载下,通入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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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的电压、电流均应为正弦波,不得有畸变现象,谐波分量不宜超过基波分量的5%。

(二)直流试验电源应与装置现场所用的直流额定电压相同,试验回路应设有专用的开关,所接熔断器必须保证选择性。

(三)装有微机保护装置的变电所、发电厂的试验电源,一次侧应为三角形接线,二次侧应为三相四线制的星形接线,相电压为(100/ )V,容量不小于10 kVA。

(四)整定定值用的仪表精度不应低于0.5级,接于继电器内部电压回路上的仪表要用高内阻的仪表,被测电压小于1V时,应用电子毫伏表或数字型电表,串入继电器内部电流回路中的仪表要用低内阻仪表。

(五)测量绝缘电阻按电力行业标准选用兆欧表。

(六)微机保护装置的检验应采用微机保护校验仪和记忆示波器等专用仪器、仪表。 第一百二十一条 检验的方法:

(一)检验回路的结线,原则上应使通入保护装置的电气量与实际工作情况相符。

(二)对反映过电流的元件,应采用突然通入大电流的方法进行检验。

(三)反映低电压的元器件应采用电压由正常运行值突然下降的方法进行检验。

(四)对复杂保护装置的检验,应具备试验电流、电压相对相位在0~360度范围变化的移相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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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护装置检验工作结束后,应做整组传动试验,并测量整组动作时间。

第六节 保护装置的运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关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的工作必须有工作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上工作前,运行人员必须审查继电保护工作人员的工作票及其安全措施,凡可能引起保护装置误动作的一切工作,运行人员必须采取防止保护装置可能误动作的有效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护继电器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检验合格后应加铅封或加密,密码资料在继电保护管理部门书面备案。在继电保护工作完毕后,运行人员应进行验收,如检查拆动的接线、元件、标志是否恢复正常,压板位置、试验交接记录所写内容是否清楚等,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保护装置在新投入或经过变更时,属电力调度管辖的设备,运行人员必须和当值电力调度员进行整定值和有关注意事项的核对,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运行人员必须对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进行定期巡视。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汇报电力调度员和有关人员;按保护装置整定所规定的允许负荷电流或允许负荷曲线,对电气设备或线路的负荷潮流进行监视。如发现可能使保护装置误动的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继电保护部门联系,并按管辖范围的划分向有关人员汇报。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将保护装置停用,事后立即汇报。发现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存在缺陷及不正常情况,应做出记录,通知有关部门消除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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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继电保护动作时的信号,必须经值班长与值班人员共同确认,准确记录后,方可复归,并按管辖范围的划分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一百二十八条 正常情况下,变电所的电压互感器和线路侧电压互感器(或电压抽取装置)不允许退出运行,必须退出运行时应充分考虑到其对保护装置的影响,并征得继电保护主管部门的同意,采取防范措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为避免综合继电保护、微机保护装置等电子设备受电磁信号的干扰而发生误动作,在该类设备运行时,其周围2m内严禁使用对讲机、手机等电子器具,运行场所应设置降温、防尘措施,该类设备的装设地点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六章 电力系统运行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一百三十条 要根据电力系统自身特性,结合各企业生产对电力系统的具体要求,保证企业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实现企业生产装置的安全用电。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企业电力系统是指依据有关协议、产权维护范围划分确定的企业发、供和用电设备组成的系统。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企业应依据电力系统不可分割的自身特性,结合本企业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依据电力系统“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立本企业电力系统运行管理机构,制定、完善有关的运行、调度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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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 企业电网通过有效的运行管理,应实现下列要求:

(一)具备较强的网架结构和系统联系性。

(二)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三)向企业生产装置提供合格的供电质量。

(四)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逐步达到保护装置的微机化、监控系统的自动化、通讯系统的现代化。

第二节 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根据系统容量、结线方式、管理体制等条件,设立企业级调度、变电站值班运行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企业级调度组织指挥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负荷管理、远动通讯及事故处理等。

第一百三十六条 企业级调度的主要职责应包括:

(一)组织或参与编制本系统的运行方式并执行。

(二)对调度管辖设备进行操作管理。

(三)监督执行管辖设备检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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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外系统报送有关的检修计划、提出检修申请。

(五)指挥系统事故处理,调查分析事故,制定提高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的措施。

(六)参加编制、讨论、审核企业电力系统发展规划。

(七)参加管辖范围新建、改扩建工程用电设备设计方案、资料审查、工程验收及编制送电方案等全过程管理。

(八)管辖范围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通讯和远动设备的运行管理。

(九)监督计划用电的执行情况,编制负荷平衡方案。

(十)制订限电拉路顺序及低周(低压)减载方案。

(十一)转达外系统的操作命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系统结构特点、产权维护划分、生产装置要求、运行人员状况等科学合理划分调度管辖、许可设备范围。

第一百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调度管理制度,调度系统各级人员应严格遵守,以实现调度管理的各项任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电力系统的负荷管理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依据外系统的电力分配计划,严格控制本企业地区负荷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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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据本企业电力系统特点及生产装置的要求,会同生产管理部门,科学合理地制订有关限电措施并严格执行;

(三)应随时掌握管辖设备的运行参数及负荷变动情况、用户负荷性质,以便进行负荷调整。 第一百四十条 电力系统的检修管理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调度管辖范围设备的检修,检修单位应提前向调度部门申报检修计划,调度接到检修申请后,应根据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批复,确定现场做好安全措施后许可开工。

(二)检修结束后,应确认工作结束、人员全部撤离、装设接地线全部拆除、无送电障碍后方可送电。

(三)应采取计划检修和状态检修结合的方式,尽量与外系统配合,避免重复停电。 第一百四十一条 编制运行方式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按系统稳定、潮流、短路计算结果,确定系统正常运行方式、特殊运行方式。

(二)系统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整定方。

(三)主要设备检修进度表。

(四)新建、改扩建设备投运进度表。

(五)低周(低压)减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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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系统最高(低)时的电压水平,电压监控点的电压偏差值。

(七)月度调度计划。

(八)重大事故预想及预防措施。

(九)系统改进意见及试验计划。

第一百四十二条 管辖和许可的新建、改扩建设备接入系统,各基层单位将有关资料报送电力调度,现场设备经电力调度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电力系统调度通讯是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迅速处理事故的主要工具,必须保证调度电话通畅,调度及管辖设备变电站必须配备录音电话。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电力系统远动监控系统是监视、控制电网运行的重要工具,必须保证遥测数据准确,遥信信号正确。

第三节 调度操作管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调度管辖设备的操作,必须按调度命令执行;外系统管辖设备,由调度负责与外系统调度联系。

第一百四十六条 调度操作应执行预告、命令、复诵、执行、汇报、确认的程序,并做好录音,调度操作应使用调度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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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 应做好接地线、接地刀闸的管理工作,确保操作安全。

第一百四十八条 应根据电网运行方式的变化,及时做好消弧、滤波、补偿电容等设备的投切。

第四节 供电质量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应制定改善、提高系统供电质量的措施,做好频率、电压的调整工作。 第一百五十条 应根据电网特点,确定电压监视控制点,按电压允许偏差值的有关规定,合理采取技术措施,如调整发电机无功、变压器调分接头、投切电容器、调整运行方式等,及时调整电网电压,确保供电电压符合有关标准。

第一百五十一条 根据本企业电网的实际状况,会同有关部门把谐波治理工作纳入系统正常运行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技术措施,限制其量值。

第一百五十二条 发电厂应随着自动化技术的发展,根据情况,采取先进技术,确保企业电网孤网运行时的频率稳定。

第五节 电力系统事故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凡为缩小事故范围,防止设备损坏和解救触电人员的一切操作,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方式改变、调电、限电、拉路等都称之为事故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事故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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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迅速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

(二)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对用户的供电。

(三)尽快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供电。

(四)调整电力系统运行方式,恢复其正常。

第一百五十五条 事故处理的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现场值班人员应及时向调度及主管部门汇报。

(二)调度根据事故现象,正确进行判断,采取处理措施,并汇报主管领导,通知生产部门。

(三)重大系统事故,要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分析,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

第一百五十六条 制定电网事故处理规程,针对各种运行方式做好事故预案,事故处理时应正确迅速。

第六节 系统运行方式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应依据电力系统运行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电网的实际状况,正确制定系统运行方式。

第一百五十八条 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经济、灵活和保证供电质量的要求,制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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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运行方式、特殊运行方式。

第一百五十九条 根据有关保护及按照外系统的要求,正确制定系统接地方式。 第一百六十条 为确保系统安全,应详尽确定系统禁止的运行方式。

第七节 继电保护运行管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保护装置的调度管辖范围随同相应的一次设备。

第一百六十二条 应根据系统运行方式的变化,及时投停保护装置;保护装置的投停应按照调度命令执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定值的更改和设置应严格按定值通知单执行,电网参数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校核调整继电保护定值,确保继电保护设置和定值配合的合理性。

第一百六十四条 电力设备不允许无保护运行,保护的检验应配合一次设备进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定期开展继电保护动作评价分析工作。

第七章 电气设备的更新和报废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电气设备更新应当围绕企业的安全供电和技术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电气设备的更新、报废管理按照集《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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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电气设备缺陷管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于发现的缺陷,运行维护单位必须如实、如数登记。

第一百六十九条 缺陷消除后必须及时注销。

第一百七十条 各级设备缺陷台账(或记录)上必须有设备缺陷内容、处理方法、发现人、发现及消除日期等内容,做到及时准确填写。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因条件不具备(如需停运设备、倒停主系统等)一时不能消除的缺陷,检修部门应提出消除缺陷的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协调安排消除缺陷,同时运行维护部门应做好防止缺陷扩大的措施。

第九章 电气安全与节能管理

第一节 电气安全的全过程管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电气安全的全过程管理是指在各个阶段中都必须从人员、规程、设备等各方面加强全面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设计制造阶段的要求:

(一)规划设计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充分听取运行维护部门的意见,满足运行维护部门提出的合理要求,如运行维护部门与设计部门有不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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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

(二)设计部门应按照规定设计确保人身安全、消防、防爆、防腐蚀、环境保护等的完善措施。

(三)在审核设计时,各级审核人员对设计负有安全责任。

(四)设计部门应及时吸取建设和运行阶段反馈威胁安全运行的问题和事故教训,改进设计。

(五)重要设备购置合同签订后,运行维护单位应派人员到制造厂进行监造。

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施工建设阶段的要求:

(一)设备和设施的安装建设均应严格按设计图纸资料和设备安装说明进行。

(二)工程中有关安全和环保的项目不得任意削减。

(三)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会同运行维护单位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督。

(四)新、改、扩建工程必须贯彻执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的“三同时”原则。

(五)新、改、扩建工程施工影响系统和设备安全运行时,施工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按规定采取完善的安全组织和技术措施,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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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 在投运准备阶段的要求:

(一)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经过审批后,产权单位即应按有关规定提前配备运行维护人员并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二)运行维护单位在新设备投运前应组织人员结合实际编制各种安全和环保文件,经审批后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考核。

(三)新设备试运行前应完善各种安全环保设施。

第一百七十六条 在运行维护阶段的要求:

(一)设备的运行维护单位须保证设备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设施状态完好,并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不断修订、充实安全环保文件,保证其准确无误。

(二)运行维护单位在设备检修前应编写详细的施工方案或严格按照检修规程执行,施工方案中必须包含有效的风险评估和完善的防范措施。

(三)对各类电气设备缺陷,应按规定编制事故预案,并落实反事故措施。

第二节 电气事故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电气事故管理按照《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节 电气安全用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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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条 电气安全用具系指为防护发生触电或被电弧烧伤而采用的器具及专用工具,具体可分为:绝缘安全用具、验电器、接地线、标示牌、高空作业安全用具及其他安全用具。

第一百七十九条 绝缘安全用具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外表有无裂纹、划痕、毛刺、孔洞、断裂等外伤,并检查表面是否清洁,使用后应正确保管,保管方法要求如下:

(一)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绝缘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面接触。

(二)绝缘手套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

(三)绝缘靴应存放在橱内,不应作为一般雨鞋使用。

第一百八十条 验电器是检验电器设备是否确无电压的一种安全用具,高压验电器应存在防潮的匣内,并放在干燥的地方。

第一百八十一条 接地线是保证工作人员免遭触电伤害最直接的保护措施,接地线应分别编号,并存放在规定位置,放置位置编号应与接地线编号一致。

第一百八十二条 标示牌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施工及按规程进行操作,应保持表面清洁完整。

第一百八十三条 高空作业安全用具主要包括升降板、梯子、脚扣、安全带、腰绳、安全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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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条 对安全用具除了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外,还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周期和标准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

第四节 接地与接零装置管理

第一百八十五条 电气设备的接地与接零是为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重要措施,如:

(一)电机、变压器、开关及其他电气设备的底座和外壳。

(二)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金属门。

(三)室内、外配线的金属管。

(四)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如开关的操动机构等。

(五)配电盘与控制操作台等的框架。

(六)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七)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

(八)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

第一百八十六条 对易产生静电的工业管道、储罐、料仓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第一百八十七条 接地装置的安全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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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接地线引下线和各连接点的接触是否良好,有无损伤、折断和腐蚀现象。

(二)对含有重酸、碱、盐或金属矿岩等化学成分的土壤地带,应定期对接地装置的地下部分挖开地面进行抽查,观察接地体腐蚀情况。

(三)检查分析所测量的接地电阻值变化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设备每次检修后,应检查接地线与电气设备及接地网的接触情况是否完好,如有松动脱落现象应及时补修。

第一百八十八条 接地装置的检查周期:

(一)变电所的接地网一般每年检查一次。

(二)生产装置现场的接地线及零线根据运行情况,每年一般应检查1~2次。

(三雷)各种防雷装置的接地线每年(雨季前)检查一次。

(四)对有腐蚀性土壤的接地装置,安装后应根据运行情况一般每5~10年挖开局部地面检查一次。

第五节 电气消防管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 电气消防管理必须按国家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颁发、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执行,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和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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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条 凡新建、改扩建工程或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的要求,并经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对已经投运的设备,若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的应采取临时防火措施并限期整改。

第一百九十一条 变电所内、外的通道、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一百九十二条 设备或场所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呼吸保护器。现场消防设施不得移作他用。

第一百九十三条 现场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其它物品。

第一百九十四条 保持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完好,并使其符合设计技术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工作间断或结束时应清理和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

第一百九十六条 变电所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一百九十七条 变电所在醒目位置悬挂火警电话号码。

第一百九十八条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报告值班负责人和有关调度,并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采取紧急隔停措施。

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电气设备上灭火时应防止触电。

第二百条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旋转电机发生火灾时,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运行维护人员应掌握常用灭火器材使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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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第二百零一条 电缆防火措施有:封、堵、涂、隔、包等。具体执行现行《电缆防火措施设计和施工验收标准》。

第六节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

第二百零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现行的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本单位现状,规范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工作。

第二百零三条 防爆电气设备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百零四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原则是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二)根据爆炸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对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要求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三)选用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区域内爆炸性物质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两种以上爆炸性物质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来选用。

(四)爆炸危险场所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同时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第二百零五条 防爆电气设备的工程安装、监理与施工验收应遵循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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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规定执行,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百零七条 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按《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有关规定执行,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人员应经过防爆电气设备知识的培训。

第七节 防过电压、防污闪

第二百零八条 雷害对生产和人身安全危害很大,设计和运行中应充分重视直接雷击、雷电反击和感应雷电过电压对电气设备的危害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第二百零九条 电子设备对过电压的承受能力很低,应有综合防护措施,如分流、均压、屏蔽、接地、保护(箝位)等,防止电子设备遭感应雷击。

第二百一十条 供重要负荷的35kV及以上架空线路宜沿全线架设避雷线。

第二百一十一条 污闪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和区域性,必须采取措施预防户外电力设备绝缘闪络事故发生,对污秽情况应加强监测分析。

第二百一十二条 污秽较严重地区要提高防污闪能力,采取防污闪措施。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于中性点不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系统,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内部过电压。当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超过规程规定的允许值,应采用消弧线圈(宜采用消弧线圈自动补偿装置)等技术措施。消弧线圈接地系统宜采用过补偿方式运行,过补偿值应符合规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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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四条 应尽量避免易产生谐振过电压运行方式和操作方式。系统中的电压互感器应选用在系统最高运行线电压下铁芯磁通不饱和的互感器。

第二百一十五条 同一电压等级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应减少电压互感器中性点接地的数量,以免发生谐振。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为防止电压互感器铁磁谐振,宜在电压互感器中性点与地之间串接消谐电阻,或采用其他专门的技术措施。

第二百一十七条 要正确选用氧化锌避雷器,其额定电压和持续运行电压应符合规程要求。应根据规程要求,加强对避雷器的试验,积极开展在线检测技术。

第八节 高压电气设备“五防”管理

第二百一十八条 凡可能引起误操作的高压电气设备,均应装设防误装置,防误装置应能实现下述“五个”功能(简称“五防”):

(一)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

(二)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

(三)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四)防止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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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第二百一十九条 新投运的高压开关柜必须具有“五防”功能,对在用不具备“五防”功能的高压电气设备应抓紧改造或更新。

第二百二十条 任何人不准擅自对运行中的防误装置解锁。如因装置缺陷或事故处理等确需解锁操作时,必须经上级同意,并作记录,事后应及时恢复正常状态。

第二百二十一条 防误装置要求所用电源应与设备的继电保护、控制回路的电源分开。 第二百二十二条 防误装置应做到防尘、防异物、防锈、不卡涩,户外的防误装置应有防水、防潮措施。

第九节 变配电室防小动物管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新建的变配电室在投运前,必须对电缆沟口及其它孔、洞进行封堵处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变配电室门窗应采用非燃材料,保持完好,关闭严密,窗户应装设防止小动物的护网,门应向外开启,并加设高度不少于50cm的防鼠板。

第二百二十五条 因施工需要在变配电室墙开孔、洞和进行开关柜试验、检修作业时,要及时采取防小动物进入的临时措施,施工结束所开孔、洞应及时封堵。

第二百二十六条 高压电气设备的间隔、护网、门应保持完好。

第二百二十七条 高低压开关柜的门在运行中必须关闭,其底部的电缆孔洞必须封堵。 第二百二十八条 新增变、配电室和开关柜的母线应采用封闭母线槽或绝缘母线,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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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变、配电室和开关柜的母线有条件时可采用刷绝缘涂料等办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人员出入变配电室,必须随手关门。

第十节 节能管理

第二百三十条 企业要做好电气设备的节能工作,努力降低电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保证电网安全和供电质量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设备,通过采取合理安排变压器、线路的经济运行方式,经济调配负载等技术措施,降低网损。

第二百三十二条 根据电压质量和无功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配置、投、停无功补偿设备,提高其运行水平,做好无功分压、分区就地平衡,改善电压质量,降低电能损耗。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积极推广高效节能的电力设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如交流变频调速等技术,降低用电设备的能耗。

第十章 附则

第二百三十四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电气设备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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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起草单位:齐鲁石化公司

本制度主要执笔人:姜开喜、朱有志、于在强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试行)

二○○五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2

第三章 电气设备的前期管理„„„„„„„„„„„„4

第四章 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管理„„„„„„„„„5

第五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与维护 „„„„“14

第六章 电力系统运行管理„„„„„„„„„„„„„27

第七章 电气设备的更新和报废管理„„„„„„„„„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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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电气设备缺陷管理„„„„„„„„„„„„„34

第九章 电气安全与节能管理„„„„„„„„„„„„34

第十章 附则 „„„„„„„„„„„„„„„„„„45

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为生产创造良好的供电环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电气设备是指用于油田、炼化、销售企业的发电、供电及用电设备。

第四条 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从技术、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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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等方面采取措施,优化电力系统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确保企业电力系统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对电气设备从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综合管理,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优化资产配置,保证设备资产的安全完好和经济有效使用,为企业生产经营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五条 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以下简称电气管理)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把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作为电气设备管理的首要任务。

(二)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努力保护环境和节能降耗。

(四)坚持依靠技术进步、科技创新作为发展动力,推广应用现代电气设备管理理念和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实现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经济。

第六条 企业要将电气管理列入经理(局长、厂长)任期责任目标,制订年度电气管理工作计划,纳入企业的经济责任制体系,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 企业电气管理,必须以安全发、供、用电为中心,经济运行为重点,建立健全电气管理网络,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严格执行“三三二五” 制,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电气设备的技术、装备水平,满足企业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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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八条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部门按《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企业电气设备及运行,指导各企业不断改进和加强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企业分管设备管理工作副经理(副局长、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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