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学生校外实习(实训)管理,确保教学质量和实习(实训)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校外实习(实训)的目的
通过校外实习(实训)期间的实习实训教学,为学生提供包括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职业素养)两方面的实践环境,使学生在真实(或仿真)环境下进行岗位实践。使学生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解决生产实践和工程项目实际问题的技术及管理能力,取得实际工作经验,培养团队协作精神、群体沟通技巧、组织管理能力和养成良好的劳动观及工作作风。为学生毕业后踏入职场从事各项工作打下良好的坚实基础。
二、校外实习(实训)方式
校外实习(实训)方式可灵活多样,如在实习(实训)基地集中进行实习、实训和企业课程教学;在学院组织下分散到有关生产企业顶岗实习(实训),或学生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实习等。采用何种形式,可由各院(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教学培养目标的要求而定。
三、校外实习(实训)审批程序:
(一)学院组织校外集中或分散实习(实训)审批程序 1、学生本人自愿向学院提出申请;
2、学生本人到辅导员处领取《学生校外集中或分散实习(实训)申请表》(见附件);
3、学生本人将身份证复印件、学生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交辅导员处核实;
4、班主任(辅导员)核实后由各系(院、系)签署承办意见; 5、将申请表交于校企合作管理与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审核并登记校外实习(实训)学生名单;
6、审核通过后由学生本人、学生法定监护人与学院签订《校外集中或分散实习(实训)安全协议》(见附件);
7、报学院领导核准。
(二)毕业班学生自行联系用人单位提前零散实习或提前就业的审批程序
提前进行顶岗实习(工作)或就业的学生必须严格按照学院的规定办理提前进行顶岗实习(工作)或就业的审批手续,否则按照自动退学处理,不予毕业。审批程序:
1. 学生必须主动出示用人单位的接收实习(工作)证明、已签订的协议书等书面材料,并向辅导员、所在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各系审批后报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校企合作管理与职业教育培训中心备案;
2. 学生离校前必须填报《提前离校实习(或就业)申请书》(见附件)并办理离校相关手续;
3. 实习期间学生应定期向所在院(系)汇报实习情况,反馈相关实习信息,并定期回学院参加相关的活动、课程考试等,由各院(系)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记录,实习结束后由用人单位出具实习鉴定报所在院(系)。
4. 对提前离校进行顶岗实习(工作)或就业的学生,如条件允许,有关院(系)可组织学生进行提前毕业课程考试,提前毕业课程考试必须经过教学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5. 各院(系)应保留好毕业生的相关信息及联系方式,为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和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做好准备。
四、校外实习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一)与实习单位确定的工作人员,共同商定实习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实习任务和质量的顺利完成;
(二)深入实习现场,检查学生实习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及时解答学生在实习中提出的各种问题,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和综合运用能力;
(三)关心学生,全面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帮助教育;
(四)严格执行校纪校规、厂纪厂规,对学生进行考勤,发现学生违纪情况,应及时进行制止、教育处理;
(五)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六)指导、督促学生写好实习记录、实习心得和实习报告,听取实习单位有关人员的意见,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会请实习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成绩考核与评定,组织学生进行小组总结,交流实习的心得体会;
(七)根据实习单位(基地)的作息时间清检学生人数,按分组跟班抽查实习学生到岗情况,并做好记录,以此作为评定实习学生成绩的一个依据;
(八)积极组织实习学生协助实习单位做好实习场所或实习基地范围内的清洁、安全、保卫工作等,可适当组织学生参与实习单位进行的公益活动。
五、校外实习(实训)的学生管理
校外集中实习(实训)的学生管理
(一)学生所在院(系)和教研室应安排、挑选教学经验丰富、对生产熟悉、组织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的教师作为实习指导教师。 (二)校外实习(实训)前,各院(系)必须做好学生实习前的思想动员工作,明确实习的目的和要求以及有关安全规定,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认真执行实习纪律,确保实习的实效性与安全性。
(三)学生进入实习单位(基地)前,必须首先了解实习单位(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熟悉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四)实习期间,学生必须遵守校纪校规、厂纪厂规;作息时间不得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的休息。
(五)实习期间,学生凡有以下行为者,实习指导老师有权终止学生的实习资格并遣返学校:
1. 因违反厂纪厂规而被厂方勒令停止实习者; 2. 私自离开实习基地达24小时及以上者; 3. 擅自离开实习岗位三次及以上者;
4. 严重违反作息制度,作息时间大吵大闹屡教不改者;
5. 实习指导老师认定其行为严重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
被终止实习资格的学生实习成绩以零分计,视认识错误态度和改正错误情况,由学生所在系认可,可安排随下一批次实习重修并完成学习,方可取得实习成绩。
(六)实习学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跟班实习时,须提前向组长报告,经组长请示指导老师同意并办理请假手续后,方能缺席,否则按旷课论处。请假一天以上或需离开实习基地者,需报指导老师批准并经院(系)核准,办好备案手续。
(七)学生要讲文明、懂礼貌,维护好学院及个人形象,注意仪容仪表,要做到衣着得体,在公共场所男生请勿穿拖鞋、打赤膊,女生不穿奇装异服,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八)学生要爱护实习单位(基地)公共设施,并做好单位(基地)的卫生保洁工作。每个宿舍每天要安排值日生,实习指导老师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实习结束,必须完成实习单位(基地)的卫生清洁工作方可返校。
(九)学生在实习单位(基地)饭堂就餐,要讲秩序、懂谦让,打饭时不夹塞,主动谦让师傅,爱惜粮食,请勿将剩饭剩菜随地乱倒乱扔。
(十)学生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按规定着装,统一穿工作服,戴安全帽,男生不得穿拖鞋、女生不得穿高跟鞋、裙子进入厂房,听从带队老师及厂方管理人员的指挥。实习学生不得单独到现场查看设备,不得擅自乱动现场任何开关、按钮及设备。
(十一)在现场实习期间,严禁开任何玩笑,特别不允许任何人有追逐打闹等危及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的行为。实习学生不能在实习单位(基地)内酗酒以及在工作岗位上吸烟。
(十二)学生进入现场学习要遵守纪律,不得聚众聊天,不得大声喧哗、嬉戏,不得玩弄手机及做与学习无关的事。跟班实习中要主动向师傅请教,充分利用现场巡检、师傅操作等实际操作的机会认真观察和学习。
(十三)实习学生不得单独承担现场工作任务,不得进行任何带电操作。在不影响正常操作的情况下,经实习单位(基地)工作人员许可和监护下,可以进行模拟操作练习,但不得妨碍正常工作。
(十四)如现场出现紧急情况,实习学生应尽快远离,不得参与技术性操作或近前围观,不得妨碍现场处理。
(十五)积极与现场师傅及各岗位人员沟通,尊重师傅,虚心请教,主动帮助师傅维护现场的清洁卫生,建立良好的师徒关系。 (十六)实习学生要按实习大纲要求和实习计划认真完成实习任务,按实习的要求认真做好实习记录,实习结束后要提交一份实习报告总结,作为评定实习成绩的重要依据。
(十七)实习学生应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借用物品要随时归还,如有损坏按规定赔偿。借阅文件、资料不准带出实习单位(基地),用后及时归还。
(十八)实习学生应积极参加实习单位(基地)组织的力所能及的各项公益活动。
(十九)实习学生除了完成实习计划规定的全部实习任务外,还应积极搜集、整理好实习资料。如果实习评定不及格,学生要跟下一批次学生重新补修实习。
分散实习或毕业班学生提前实习(就业)的学生管理
分散实习或毕业班学生提前实习(就业)的学生除了必须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由院(系)组织进行的分散顶岗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 1. 顶岗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是专业教学的必要环节,由各院(系)组织的分散顶岗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必须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制定并完善顶岗实习方案。顶岗实习方案要明确管理责任人,落实劳动保护措施,为学生提供可靠的学习保障、劳动保障、安全保障,保证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与其所学专业面向的岗位群相适应,保证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状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保障学生顶岗期间的人身安全,并明确顶岗实习的劳动报酬,坚决杜绝以工代学、工学脱节和放任不管等不良现象的出现。
2. 实习期间的学生管理工作由用人单位和各院(系)共同承担, 学生所在院(系)应设专人(如辅导员)定期到实习单位巡视和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反馈学生及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
3. 实习期间的学生表现及实习成绩由院(系)根据相应的考核标准来核定,并由实习单位出具书面实习鉴定评议和成绩单(实习单位盖章方可有效)。
4. 实习期间的学习活动、课程考试等由院(系)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毕业班学生自行联系用人单位提前零散实习或提前就业 1. 原则上学生在正式毕业之前不得擅自安排实习(寒、暑假除外),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完成学业,并按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2. 若学生确因专业学习需要和用人单位需求,要求提前进行顶岗实习(工作),学院应从实际情况出发,以促进我院学生就业工作、提高就业率,同时兼顾教学质量、严把学生实习管理关,对毕业生适当给予协助和支持。
3. 提前零散进行顶岗实习(工作)或就业的期限为每年(毕业班)的十二月份开始至次年的六月底前,不在此期限的不予审批。 4. 提前就业的学生工作方面由用人单位直接负责,但仍应服从学院的相关管理并适当参加学院的相关教学活动,应尽可能按时回校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接受毕业教育、及时办理毕业派遣手续及离校手续等。
5. 提前办理顶岗实习(工作)或就业手续的学生,学院不再推荐其它工作。
六、附则
(一)因特殊原因(如在毕业实习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等)不能按规定完成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任务者,需经所在院(系)与院教务处批准,并由学生所在院(系)安排重修。
(二)对违反学校纪律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学生,或批评教育,或停止实习,回校后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企合作管理与职业教 育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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