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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张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来源:一二三四网


淄博市张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张编办发[2010]1号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法人

2009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市编办的统一要求,为确保事业单位法人2009年度检验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自2010年3月1日起至3月26日止。按中央编办要求,本次年检使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统一管理的网上登记办公系统,系统预置年检截止时限为2010年3月31日,超时系统自动关闭,各单位务必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年检,逾期责任自负。

二、年检范围及日程安排

依法已经进行登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区属事业法人。

3月01日—3月09日 区直部门所属各事业单位

3月10日—3月16日 镇、办事处所属各事业单位

3月17日—3月26日 教育局所属各事业单位

三、年检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两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副本;

(三)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提交本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损益表)和09年验资报告复印件一份。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提交具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一份。没有银行账户的单位出具“开办资金证明”一份,并加盖举办单位公章。

(四)本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印模式样(红章)一份;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六)单位本年度的工作总结一份。

四、年检内容

依法全面检验事业单位一年来贯彻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开展业务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和从事内部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审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和听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年度工作情况介绍等。《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 资产损益情况;

(三) 法定变更登记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 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 涉及诉讼情况;

(六) 社会投诉情况;

(七)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五、年检步骤

(一)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贴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

(二)年检不合格的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

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注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1、擅自变更单位名称、业务范围或经费无保障的;

2、核准登记后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

3、有抽逃、转移开办资金行为的;

4、有涂改、出售、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单位印章行为的;

5、未按规定进行依法纳税或者有违约现象的;

6、有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且尚未结案的。

(三)依法未进行年度检验或超过年检合格期限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失去效力,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同登记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予以查处。

六、有关要求

事业法人年检工作是条例和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重要检验事项,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加强事业单位法

人监管的重要形式。认真做好事业法人年检工作,对于依法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各事业法人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严格依照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本通知要求,在依法认真搞好自查的基础上,如实填报年检材料,做到事实清楚,表述准确,符合规范,在法定时限内完成事业法人年检工作;区直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法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所属事业法人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认真组织事业法人开展年度运行情况检查,严格审核所属事业法人的年检材料,确保年检工作顺利进行。

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联系人:孙连能,联系电话:2862307办公地点:区政务中心负一楼007房间。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事业 法人 年检 通知

抄送:淄博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淄博市张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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