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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20100301

来源:一二三四网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效控制建设项目变相增加建筑容积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有关规定,综合国内其它城市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审议通过了《成都市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现就新规则实施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本规则于二○一○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2、 二○一○年三月一日后新审批或调整规划方案须严格执行本规则。

附件:《成都市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

二O一O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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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成都市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容积率系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为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建筑面积计算值除遵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外,还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住宅,层高不应大于3.6米;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住宅,建筑层高不宜大于3.6米。住宅建筑层高介于3.6米—4.6米之间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层高大于4.6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0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三、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大于4.9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6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四、商业用房层高大于6.1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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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面积的2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10.0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五、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大于8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六、阳台计算规则。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活动平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此外,阳台进深不宜大于1.8米,进深大于1.8米的阳台或半径大于1.8米的圆弧形阳台视为预留房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七、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轴线宽度不得大于0.6米。

八、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及装饰构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应大于0.5米,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8米。

九、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不大于1.5米时,不计入建筑密度,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1.5米时,按照该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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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投影面积计入建筑密度,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作为停车库(场)的除外。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

十、利用地下室、半地下室屋顶作为绿地,当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不大于0.9米且绿化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时,其实际绿化面积计入绿地率指标计算。

前款第九、十项涉及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的,当地坪高差不大于1.5米时,以周边相邻城市道路标高最低点加0.3米作为室外地坪;当地坪高差大于1.5米,且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高于周边相邻城市道路标高最高点室外地坪时,不计入建筑密度,如需计入绿地率,其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应低于周边相邻城市道路标高最高点0.6米且绿化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

十一、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出现本规则之外或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以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方案审查的参考依据。

十二、本规则于二○一○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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