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贤义、李天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3
【案件字号】(2020)鄂96民终5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兴无别瑶成汪丽琴 【审理法官】王兴无别瑶成汪丽琴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赵贤义;李天顺;仙桃市鑫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李兰珍;李磊 【当事人】赵贤义李天顺仙桃市鑫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李兰珍李磊 【当事人-个人】赵贤义李天顺李兰珍李磊 【当事人-公司】仙桃市鑫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汤长华湖北神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汤长华湖北神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汤长华
【代理律所】湖北神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1 / 4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赵贤义
【被告】李天顺;仙桃市鑫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李兰珍;李磊 【本院观点】本案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9)鄂9004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李天顺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80元,退还李天顺;上诉人赵贤义预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元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2-08-24 01:19:49
赵贤义、李天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96民终5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贤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天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长华,湖北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仙桃市鑫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城乡 2 / 4
渠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兰珍,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李兰珍。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李磊。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9)鄂9004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李天顺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80元,退还李天顺;上诉人赵贤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王兴无 审判员 别瑶成 审判员 汪丽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高健 书记员刘如梦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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