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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中心客户分配制度

来源:一二三四网


营销中心客户分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引言

为规范天津东方智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营销中心客户确认、分配管理,给销售人员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建设和谐的销售团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署《营销代理委托合同》的所有项目营销中心。

2. 适用人员为营销中心的全体置业顾问。

第二章 客户的确认

第三条 客户确认的基本依据 1. 客户的确认以公平公正为原则.

2. 客户确认以客户登记系统首次记录时间为准.

3. 客户登记系统有效客户记录:是指在系统中录入客户的①姓名②性别③联系电话④认知渠道⑤所需面积⑥所需户型,六项缺一不可。

第四条 客户确认的有效期限

来电客户确认的有效期限自置业顾问最近一次录入客户事件之日起7天;来访客户确认的有效期限自置业顾问最近一次录入客户事件之日起15天.若超出有效期,数据管理人员有权对该客户资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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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分配。

第三章 客户的分配

第五条 来电客户的分配

1. 首次来电的客户,置业顾问按接电顺序依次接待。如轮到置业顾问甲接电,但置业顾问甲因故不能接电,置业顾问甲做轮空处理,客户归接电置业顾问。

2. 再次来电的客户,如果客户未指明找某位置业顾问,由正在接电的置业顾问接待。该置业顾问在客户管理系统时,如果发现客户信息在原置业顾问的有效期内,则客户属于原置业顾问(接电置业顾问补接电);如果超过有效期,客户归该置业顾问。 第六条 来访客户的分配 1. 新客户来访分配(直接来访):

新客户来访,置业顾问按接访顺序依次接待。如轮到置业顾问甲接访,但置业顾问甲因故不能接待,做轮空处理,客户归接访置业顾问.

2. 老客户来访分配:

2.1 如果客户来访时未指明找某位置业顾问,由当值置业顾问接

访。该置业顾问在录入客户管理系统时,如果客户信息在原置业顾问的有效期内,则属于原置业顾问;如果超过有效期,客户归接访置业顾问.

2.2 如果客户来访时未指明找某位置业顾问,在接待过程中,被

原置业顾问认出,原置业顾问应立即到当班销售管人员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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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如在客户管理系统中该客户确实在有效期内,待送走客户后,由销售管理人员和原置业顾问向接访置业顾问说明情况,客户归原置业顾问(接待置业顾问补访)。

2.3 如果置业顾问甲在接待客户时有老客户来访,(包括老客户带

来的新客户),置业顾问甲在接待新客户的同时,要安排好老客户(包括老客户带来的新客户)的接待工作,新、老客户(包括老客户带来的新客户)均归置业顾问甲。

2.4 如果客户明确提出不愿由原置业顾问接待,由原置业顾问的

销售主管与客户沟通,当面核实确认后,可指定本组其他置业顾问接待,客户归属该置业顾问。

3. 老客户介绍新客户分配:

老客户介绍的新客户、关系户、置业顾问的亲戚朋友以及以前项目的老客户来访,如果客户指明找某位置业顾问,客户归属该置业顾问;如果客户未指明找某位置业顾问,则视为新访客户,客户归属接访置业顾问。

第七条 撞单客户的分配

1. 如果两名置业顾问对同一客户的归属有争议,应以客户管理系统记录时间靠前的置业顾问的最近一次客户事件是否在有效期内确定归属。在有效期内归该置业顾问;若不在此置业顾问有效期内但在另一名置业顾问的有效期内,客户归另一置业顾问;若客户均不在两名置业顾问的有效期内,则视情况而定。

2. 如果两名置业顾问发现各自接待的客户是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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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是为了购买一套房屋进行咨询的,应以客户管理系统记录时间靠前的置业顾问的最近一次客户事件是否在有效期内确定归属.在有效期内归该置业顾问;若不在此置业顾问有效期内但在另一名置业顾问的有效期内,客户归另一置业顾问;若客户均不在两名置业顾问的有效期内,则视情况而定。(注:配偶和直系亲属以结婚证、户口本为凭)。

3. 如置业顾问均未在客户管理系统中录入有争议客户的信息,无可靠依据证明客户归属的,原则由置业顾问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需上报现场管理人员,由其安排客户归属或充公。 第八条 离职/调岗人员的客户分配

1. 离职/调岗人员的客户分配给离职/调岗人员的本组置业顾问。客户需在置业顾问的离职申请生效后立即分配.

2. 已分配客户由接任置业顾问进行电话回访,告知原置业顾问离职情况和本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回访自客户分配之日起10天内完成,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客户回访或缺乏客户维护,销售管理人员核实情况后,有权对接任置业顾问进行处罚并对客户重新进行分配。

第四章 处罚设置

第九条 置业顾问在客户维护中未遵守上述相关规定,引起客户不

满的,或置业顾问在客户分配确认过程中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或恶意抢单,给营销中心和团队建设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罚,处罚金额为1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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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次;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按照“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予以辞退。

第十条 处罚金额从当事员工当月核发的工资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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