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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办理流程(一份简单的工伤说明)

来源:一二三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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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办理流程

一、工伤保险报销范围: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疾或残废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工作时间内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

2、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

3、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生产及试验、技术改造;

4、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有益于本单位的工作,或进行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持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5、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而引起职业病(符合卫生部颁发有关职业病规定)达到评残等级;

6、在上下班途中或因工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伤害;

7、因公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

8、贺驶员工作期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9、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0、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

二、办理工伤流程

1、自工伤发生起24小时内,事故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应将工伤报告以书面的形式知会行政部,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人的姓名及此时状况,并将书面报告以传真形式知悉东莞社保局清溪分局。

2、自工伤发生起7日内,工伤负责人准备好以下资料:事故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员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见证人的证明书、工作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病历本原件;考勤卡复印件,在东莞清溪参保而在异地工作的人员须附调动证明或外派证明。

3、自工伤发生30日内负责社保人员须向社保局申报并提供上述资料,30日内未申报工伤的,须事故人向社保局书面写一份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旁证人也须提供工伤证明,由社保文员办理工伤申报工作,准备资料同(2)。

4、工伤申报通过,工伤处发《工伤认定书》。

5、工伤治疗中,事故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应知会事故人不要用自费药(以东莞市规定的药类为准),如发生自费药费用,则不予报销。如有特殊原因,必须用自费药,须写申请交社保局工伤处审批,审批通过后,可用此药,费用由社保局承担。

6.工伤人员自发生工伤之日起,必须每天在宿舍休息,并每天将考勤记录拿到行政部经理签卡。

6、医疗期满30日内,需要做工伤鉴定者,事故人须交2张3寸红底照片到行政部工伤负责人处,领取《东莞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到公司加盖公章。事故人持《工伤鉴定表》和《工伤认定书》及所有与工伤有关的病历资料在每月15日前的两个星期一或星期二8:00-16:

30到指定的医院做工伤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15日内工伤负责人将《工伤鉴定表》及费用单据等与工伤有关资料报工伤处办理工伤决定。

7、医疗期满30日内,不需做工伤鉴定者,事故人须填写《东莞市工伤职工自愿不做医务鉴定保证书》,工伤负责人将保证书、用药清单、费用单据等与工伤有关资料报工伤处办理工伤决定。

8、工伤负责人办理完费用报销后,将《工伤认定书》、《工伤决定书》和费用报销单据存档。

9、《工伤认定书》、《工伤决定书》、《工伤鉴定表》和《费用报销单》由单位、事故人、工伤处各保留一份,费用报销单据交到财务部,以便及时查询报销费用到账情况。

10、工伤负责办理工伤的相关资料,员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病历本等应留复印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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