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主观题汇总
一、简答题(共68题)
1.简述政治制度的特点。P1-2(07年4月)(12年7月)
答:(1)历史性;(2)强制性;(3)稳定性;(4)合法性
2.简述政治制度的历史性特点。P1-2(10年7月)
答:政治制度是指一定历史条件下,一个国家所形成的包括国家政权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权力分配与实际运作方面的各种规范的总和。政治制度的显著特点,有如下四个:(1)历史性;(2)合法性;(3)强制性(4)稳定性。
3.简述邓小平提出的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总目标。P8(14年4月)
答:(1)巩固社会主义制度;(2)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
(3)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
4.简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P27-28(05年7月)(13年4月)
答:(1)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2)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处于领导地位;
(3)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4)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很大的民主性和群众基础。
5.简述新时期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任务。(2)P29(09年7月)(11年4月)
答:(1)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卫人民的民主权利。人民民主专政明确地表明了对敌人实行专政和人民实行民主两个方面。
(2)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共产主义的物质基础。这是无产阶级国家的基本职能,也是人民民主专政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主要任务,我国几十年来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重大成绩,离不开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对经济建设的组织和领导。
6.简述中国单一制结构形式的特点。(2)P35-36
简述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P35-36(08年7月)(14年10月)
答:(1)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民族自治机关,实行区域自治;(2)在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3)在一般地方行政区域,设置地方行政机关,在中央统一下领导,依照宪法所赋予的职权,管理本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等事务。
7.简述我国国家机构设置的原则。P43(15年4月)
答:(1)国家的权力一切属于人民;(2)议行合一;(3)民主集中。
8.简述议行合一原则。P44(08年4月)
答:(1)议行合一是我国国家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人民代表既是立法者又是执行者,体现了议行合一原则。
(2)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如制定法律、决定国家重大问题、产生其它国家机关等
(3)各级人民代表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在人大开会期间,人民代表要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变成国家的法律和决定;在人大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带头并监督执行国家的法律和决定。
9.简述我国国家机构设置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P44(16年4月)
答:(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制定法律和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其监督,对其负责,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合理分工,各司其职;(3)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
10.简述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P53(11年7月)
答:(1)年龄限制,必须年满18周岁;
(2)政治条件的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1.简述我国选举制度中的平等原则。(2)P53-54(09年4月)
答:(1)选举的平等原则首先表现在“一人一票制”上。每个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即一人一票”,任何人不享有特权。
(2)选举的平等权还体现在选区的划分上。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3)对每一人大代表所代表的农村人口、城市人口作出了比例上的要求,对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地方人代会中少数民族代表的数量也作出了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的规定。
12.简析我国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因。P54(13年4月)
答:直接选举是民主的更高体现,但民主的发展受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因此直接选举的扩大是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邓小平在1987年指出,现在我们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县级和县级以下的基层才实行直接选举。是因为我们有十亿人口,人民的文化素质也不够,普遍实行直接选举不成熟。
13.简述秘密投票原则及其意义。P55
简述秘密投票的原则。P55(08年4月)(15年4月)
答:(1)秘密投票的原则,也即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它是指选民或代表在投票时匿名填写选票,在选票上只填写自己同意的代表候选人姓名或在代表候选人名字上打上规定的赞成符号、不赞成符号、弃权符号,之后自己投入票箱的投票方法。(3分)
(2)实行无记名投票,可以最充分地保护选民的民主权利,真正尊重选民的意愿,让选民在无顾虑、不拘束的环境中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选择他最满意的人。
14.结合邓小平的有关论述说明我国实现直接选举是个逐步实现的过程。P54-55(08年4月)
答:(1)邓小平在1987年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讲话中指出:大陆在下个世纪(21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现在我们县级以上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县级和县级以下的基层才是直接选举。因为我们有十亿人口,人民的文化素质也不高,普遍实行直接选举的条件不成熟。
(2)直接选举是民主程度更高的体现,但民主的发展是受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因此直接选举的扩大是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
15.简述人民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P65-66(12年4月)
答:(1)这些保障是人民代表执行职务,履行代表职权的需要。
(2)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圈,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3)对代表履行职责给与物质和时间等方便的保证,这是因为我国各级人民代表都是兼职的,不领取任何报酬,因此必须为代表的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时间。
16.简述如何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提出罢免要求。(2)P67
如何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提出罢免要求?P67
答:《选举法》第43条至48条对代表的监督、罢免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规定为:对于县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的人大常委会将罢免要求和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对县、乡级代表提出的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大常委
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17.简述全国人大立法权的内容。(2)P73(09年7月)(12年7月)
答:(1)全国人民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行使国家立法权。
(2)全国人大具有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的权利。
(3)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4)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18.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P76(15年10月)(16年10月)
答:(1)提出议案;(2)审议议案;(3)表决与通过;(4)公布。
19.简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2)P78(08年7月)(13年7月)
答:(1)全国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全国人大的一部分,是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与全国人大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因此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2)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3)既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所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他国
家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都要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20.简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基本内容。P79(14年10月)
答:(1)解释宪法和法律;(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
(4)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1.简述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P81(11年4月)
答:(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
(3)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权;
(4)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但不代替“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
22.简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立法权的基本内容。P93(11年7月)
答: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2.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有: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3.简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P98(15年4月)
答:(1)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2)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及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3)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4)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5)进行询问和质询。24.简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P103-104(09年4月)
答:(1)保证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宪法、法律、法规、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决定权。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3)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实施计划。
(4)选举权、任免权。选举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表决决定任免正副乡、镇长;
(5)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6)维护公共利益权。维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务,维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
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25.简述国家主席的法律地位。P116\\117(14年4月)
答:(1)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2)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和罢免;
(3)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职权;
(4)是独立的国家机构,属于全国人大之后,国务院之前。
26.简述国家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和限任制的意义。P121-122(10年4月)
答:(1)可以避免终身制的产生,防止由于终身制而带来的各种弊端。
(2)可以防止因领导职务终身制而可能造成的国家干部队伍老化和缺乏活力,防止出现因长期居于同一领导职位而可能出现的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
(3)可以充分保证国家领导人以健康的身体、充沛的精力,适应繁重的领导工作,也有利于国家领导人注意培养新一代的接班人解决好国家领导人员的顺利接班问题,防止出现领导层的“断裂”而带来的政治、经济、社会的不稳定,保证了国家的长治久安。
(4)实行限任制也是国家政治制度民主化、法制化的要求。
27.简述国家主席对外方面的职权。P124-125(13年4月)
答:(1)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2)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3)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的重要协定。
28.简述中国政府目前着手实现职能转变的主要方面。(2)P137
简述现阶段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主要内容。P137(08年4月)(14年10月)
答:(1)依法界定政府的管理职能;(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3)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29.简述我国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内容。(3)P148-149(09年7月)(12年7月)(14年4月)
答:(1)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并按法定程序决定行政首长的人选。
(2)行政首长全面领导本机关的工作,其他领导成员协助行政首长工作,并对行政首长负责。
(3)行政首长须对本机关的工作负担个人责任。
30.简述总理负责制的具体内容。(2)P149(06年7月)(09年4月)(16年10月)
答:(1)全面领导权。总理对国务院工作拥有全面领导权,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2)最后决定权。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委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总理集中正确意见,并作出最后决定。
(3)人事提名权。总理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名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任免人选。
(4)行政首长负全面责任。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均由国务院总理签署。
31.简述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P150(12年4月)
答:(1)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2)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3)通报国内外形势。
32.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什么?(3)P151
简述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P151(11年7月)(13年4月)
答:(1)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2)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
(3)通报和讨论国务院其他事项。
33.简述《国务院工作规则》的主要内容。P152-155(10年4月)
答:一、国务院工作的指导思想。1、国务院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2、国务院组成人员工作中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事务最大量、最主要的是行政管理事务,主要由行政机关执行。
三、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政务信息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政务信息公开是政府向公众提供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
四、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五、加强行政监督。1、国务院要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行政法规;
2、国务院工作人员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要接受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
3、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34.简述省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P160-161(10年4月)
答:一、执行权。即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执行国务院下达的决议和命令,向其汇报工作,服从其领导。
二、地方行政立法和制令权。即根据法律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以及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三、管理权。即全面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四、领导与监督权。1、即全面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2、依据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五、保障权。1、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2、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
4、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六、关于乡、民族乡、镇的建置的决定权和区域划分权。根据宪法的规定,此权只授予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35.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角度看,县乡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职能包括哪些方面?P166(13年7月)
答:(1)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基本的公共管理服务,包括为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所提供的管理服务,以确保县域社会经济运行的协调有序。这是县乡政府的基本职能,也是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要条件。
(2)落实中央提出的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的目标,促进县域范围内的公共事业的发展。一方面,为辖区内农民提供教育、卫生、环保等公共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完善农村优抚、救济、救灾等社会保障体系,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医疗失业保障制度,创建和谐有序的社会氛围。
(3)把握辖区的社会经济走向,特别是区域的比较优势及其变化,并通过制订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提供政策指导,为区域比较优势的发挥作出应有的贡献。
36.简述实现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义。P172(16年4月)
答:(1)有利于实现我国政府职能的真正转变;
(2)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
(3)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的行政水平和执政能力;
(4)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和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促进精简、高效、统一的地方行政机构建立。
37.简述政府会议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运作中的地位。P174(11年4月)
答:(1)政府会议是地方政府讨论解决重大事项的会议,是其运作的核心;
(2)由本级行政首长召集和主持;(3)参加的人都是本级政府成员,他们的意见很有代表性;(4)讨论和决定的是本级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
(5)其召开的日期、次数,提前或延后召开的办法,通过决议的有效条件等,都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使其有权威性和严肃性。
38.我国中央和地方关系有哪几种模式?P182(10年7月)
答:我国的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是比较复杂的,在实践中有三种模式:
(1)中央与普通行政区域关系模式;(2)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关系模式;
(3)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模式。
39.简述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大变迁。P184(08年4月)
答:(1)中央对地方的“放权让利”,强化了地方政府的主体意识,调动了其建设地方的积极性。(2)缺乏规范化的放权让利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衍生了地方本位主义,削弱了中央政府的领导权威,导致中央与地方关系新的失衡。
40.简述中央和地方人事关系的内容。(2)P185-186(08年7月)(13年7月)
答:(1)实行党管干部原则;(2)干部人事管理的组织体制;(3)实行统一的公务员制度。
41.简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主要任务。(2)P202-203(08年7月)
答:(1)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4)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5)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6)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2.简述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立法的主要内容。P204-205(09年4月)
答:(1)根据本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对上级国家机关颁布的法律制定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2)根据本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自主决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3.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4)P215(09年7月)(12年7月)(14年10月)(16年10月)
答:(1)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基本保留原有法律,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特别行政区。
(3)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它享有高度自治权,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般地方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区。
44.简述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职权。P218-220(12年4月)
答:(1)制定并执行政策;(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5)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
(6)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
45.简述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职权。P230(14年4月)
答:(1)制定法律方面的职权;(2)财政、税收方面的职权;
(3)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的职权;(4)监督权;
(5)对《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6)行使其他职权。
46.简述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P240-241(07年4月)(09年7月)(12年7月)答:(1)两审终审制。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2)公开审判制度。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3)合议制度。合议制是一种集体审判案件的制度,这个集体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并进行活动的审判组织。
(4)回避制度。所谓回避制度是指司法人员等由于与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不得参加办理该案件的一种制度。
(5)陪审员制度。实行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宪法原则的体现。
(6)审判监督制度。审判监督制度就是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一种特别的审判工作制度。
47.我国的民主审判原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P241(08年7月)
答:(1)各级人民法院及其组成人员都是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由同级人大产生,院长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也是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体现了我国审判制度的民主性;
(2)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群众路线,坚持公开审判、辩护、回避、合议、上诉、申诉等符合民主精神的原则及制度;
(3)审判监督的民主体现在我国人民群众有权对审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
48.简述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3)P241-243(12年4月)(13年7月)
答:(1)两审终审制。只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急告终结的制度。
(2)公开审判制度。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3)合议制度。何以制度是一种集体审判案件的制度,这个集体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并进行活动的审判组织。
(4)回避制度。只司法人员由于与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特殊关系,不得参加办理该案件的一种制度。
(5)陪审制度。由于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我国的陪审制度尚需逐渐完善。
(6)审判监督制度。即对已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一种特别的审判工作制度。
49.简述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主要任务。P246(11年4月)
答:审判委员会由人民法院院长主持,其任务余下有三项:
(1)讨论重大或者疑难案件;(2)总结审判经验;(3)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
50.简述我国检察机关的活动原则。P251(11年7月)
答:(1)法制原则,即检察机关的职权由法律规定,无论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都不能超越这些职权,行使职权时要依据相关法律确定的原则与程序;
(2)检察独立原则,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双重领导原则,即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既受同级地方权力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
51.简述我国检察机关的基本职权。(2)P252-254(10年4月)
答:(1)审判监督权。审判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机关特有的职权,包括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的监督和审理结果(判决、裁定)的监督。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就审判活动的违法情况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2)侦查监督权。为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与准确性,有必要对侦查权加以限制和监督。因而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职权。
(3)执行监督权。判决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判决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及执行法院判决的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监督。
(4)立案侦查权。我国检察机关对部分刑事案件有侦查权,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有权进
行补充侦查。
(5)公诉权。公诉就是将刑事案件由公诉机构提交法院,并向法院陈述起诉理由,由法院对犯罪人进行定罪和量刑,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是各国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
(6)民事、行政诉讼参与权。检察机关参加的民事诉讼并非全部民事案件,而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比较重大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如法人之间发生的涉及国家社会公益的重要经济纠纷案,法人与公民之间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赔偿案,公民之间产生的重大民事纠纷案,以及重大的涉外民事、经济纠纷案等。
52.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P263(10年7月)
答:《律师法》第8条规定:“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1)具有律师资格;(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3)品行良好。
53.简述我国现行兵役制度的基本内容。(2)P290-292
简述我国新兵役制度的基本内容。P290-292(05年4月)(11年7月)
答:(1)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2)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3)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4)军事训练。
54.简述军队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P293(13年4月)
答:(1)组织部队学习马克思主义,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抵御消极的不良思潮;
(2)管理军队中基层党组织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核心内容;
(3)进行军事训练和战时政治工作;(4)管理干部工作,按德才兼备原则选拔干部; (5)加强法制和防特保密教育
55.简述中共党组的主要任务。P307(16年4月)
答:(1)负责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
(3)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4)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
(5)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执政能力。
56.简述中共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P310(15年10月)(16年10月)
答:(1)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2)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或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3)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57、简述近些年来中国共产党党内选举的制度创新。P312(14年10月)
答:(1)改善党内选举候选人的提名方式上,把组织提名与党内提名结合起来;
(2)扩大差额选举比例;(3)逐渐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在全国一些地方实行了乡、镇党委成员直接选举。
58.简述中国共产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P312-313(13年7月)
答:(1)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2)推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
(3)完善党委对干部选拔作用的民主决策机制。
59.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具有哪些优势和特点?P317-319(10年7月)
答:中国中产党的多党合作制的优势和特点为:
(1)中国的多党合作制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
(2)各民主党派是与中国共产党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而不是反对党或在野党;
(3)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与各民主党派作为亲密友党和参政党地位,决定了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实质是团结合作;
(4)中国共产党的多党合作制,是以人民政协为主要政治形势和组织形式的。
60.简述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P326(15年4月)
答:(1)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2)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
(3)共产党依法执政及党员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
61.简述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职能的主要形式。P335(15年10月)(16年10月)
答:(1)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座谈会议,各项专门委员会会议;
(2)根据需要召开各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协商座谈会;
(3)通过举办或应邀参加各种情况通报会、意见听取会、听证会等进行协商活动。
62.简述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特点。P335-336(06年7月)(10年4月)
答:一、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它的监督不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因而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而是一种民主监督。
二、在是否行使国家权力这一点上,人民政协与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有根本区别。
三、此外,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还具有以下特点:1、人民政协是一个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全国各级政协委员有 33 万多人,分布于全国各地区、各行业,代表着我国社会的各阶层和各社会集团,形成最广泛的社会联系。
2、人民政协委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热情、民主观念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有对人民负责的使命。
3、人民政协委员中专家、学者占了很大比例,文化素质高、社会阅历丰富,许多政协委员还曾经担任或正在担任党和国家政权各级组织的领导职务,熟悉国家事务管理,所以他们提出的批评建议也较为中肯,符合实际,可行性、可操作性强,能较好地改进党和政府各项工作。
63.简述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主要形式。P336(16年4月)
答:(1)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议案;
(2)各专门委员会提出批评和建议;
(3)参加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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