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为什么说在社会各项制度中,经济制度起根本的决定作用?答:(1)经济制度是社会结构的基础,是社会经济基础的主要成分,它决定社会的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制度就有什么样的政治关系、政治制度和什么样的国家意识形态、文化教育制度。(2)一个社会的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是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二者性质上是一致的,不一致就要产生矛盾和冲突。
1.3.简述思想文化制度对政治制度的作用。答:思想文化制度对政治制度的作用也是很大的,思想文化制度主要体现在居于指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和文化教育方针等方面。(1)思想文化意识对政治制度主要起导向作用,任何政治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思想文化意识指导下建立起来的。(2)意识形态以及传统对政治制度及由政治制度决定的决策活动、实施活动有重要作用。(3)思想文化意识中的核心内容——价值观念和政治制度的关系更紧密,也更直接。
1.4.简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主要 第1页
内容。答:(1)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3)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当代中国行政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也是当代中国重要的政治制度。(4)当代中国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容。
1.5.政治体制改革总的目标是什么?答:(1)巩固社会主义制度;(2)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3)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
2.1.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政治制度可分为哪几个发展时期?答: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政治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时期:(1)1956—1966年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2)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3)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的历史时期。 2.2.简述1956—1966年,中国政治制度发展的主要特点。答:这个时期政治制度发展的主要特点是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的全面加强。当时,一方面是为了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新形势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实施计划经济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受阶级斗争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思想的支配,相继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的组织措施,使共产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变为由共产党直接管理国家政权。
2.3.简述“文化大革命”中,中国政治制度发展的主要特点。答:(1)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遭到破坏,中央文革小组代替了中央政治局。(2)成立“革命委员会”,代替国家政权机构,成为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包揽党务、行政、司法各项工作的权力机构。(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瘫痪。(4)我国的司法制度被“彻底砸烂”。(5)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所有方面都遭到了严重破坏。
2.4.近代中国的社会阶级状况和阶级关系有哪些显著特点?答:近代中国既不是资本主义国家,也不是封建主义国家,而是一个经济文化非常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它在社会阶级状况和阶级关系方面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掌握国家政权的是受帝国主义支持的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2)无产阶级人数很少,但是他们集中,又先于中国资产阶级产生,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俗称三座大山、三大敌人)的剥削和压迫,具有很强的革命性和战斗力。(3)农民占全国人口的80%,个体农业和手工业占整个国民经济的80%多。广大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一样,深受三大敌人的剥削和压迫。(4)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是一个具有两面性的阶级。一方面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压迫和束缚,同它们有矛盾,具有革命性;另一方面,由于它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软弱,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又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缺乏反帝反封建的勇气,具有妥协性。
2.5.简述毛泽东关于人民民主专政思想的主要论述。答:(1)1939年5月4日,毛泽东
在《青年运动的方向》中,提出了“人民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口号;(2)随后在《新民主主义论》和《论联合政府》中进一步提出,新中国应当“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3)1949年3月,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主张。
3.1.政体分为哪几种?主要从哪些方面区分?答:(1)政体一般分为君主制和共和制。(2)君主政体又有专政君主制和君主立宪制之分,君主立宪制又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3)共和制政体有议会共和制和总统共和制之分。(4)区分政体类型最主要的是看其国家元首、议会和政府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看其政府产生的方式,政府和议会之间关系如何,如政府是否对议会负责,政府部长与政府首脑的关系如何等。 3.2.什么是国家结构形式,它分哪几种?答:(1)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区域组织,即国家的整体和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权力关系的形式。(2)主要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①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具有统一的宪法和国籍,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②联邦制国家是指由共和国、州、省、邦等联邦成员组成的国家。 3.3.简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主要职能。答: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而对国家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其主 第2页
要职能是:(1)贯彻法律;(2)发布行政命令、决定;(3)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4)任免行政人员;(5)领导武装力量和负责武装力量建设;(6)对外签订条约、协定等。 3.4.如何认识中国国家军事机关?答:中国国家军事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它是全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投票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4.1.简述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过程。答:(1)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渊源于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的选举制度。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就建立了广泛的选举制度。(2)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选举法,规定了选民资格,选举办法等内容。(3)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建国后的第二部选举法,它对第一部选举法作了重大修订。(4)第二部选举法颁布后,根据选举实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它进行四次修正,通过这些修正,我国选举法在每一个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差额比例、预选、确定当选、罢免等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完善。 4.2.怎样理解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答:我国《宪法》第34条和《选举法》第3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这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是否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一是年龄条件的限制,必须年满18周岁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政治条件的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没有选举权乖被选举权。此外再没有任何有关居住年限、教育程度、财产多寡、宗教信仰、民族、种族等方面的限制。即使是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如果回国期间,正遇县级以下人民代表选举时,也可以在原籍或出国前居住地参加选举。因此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范围十分广泛,比例越来越高。
4.3.简述选民要成为县级人大代表必须遵循的主要选举程序。答:(1)建立选举机构;(2)选区划分;(3)选民登记;(4)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与确定;(5)投票选举和当选。
4.4.简述我国选举法关于选区划分的有关规定。答:(1)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2)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3)选举法还对城镇选区和农村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出了规定。 4.5.简述选民登记的主要工作。答:(1)每次
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2)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3)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4)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4.6.主持间接选举的机构有哪些?答:《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4.7.简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的职权。答:(1)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如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2)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4.8.怎样认识人大代表的地位?答: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分别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他们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行使国家权力。 4.9.《代表法》为什么要规定人大代表执行职 第3页
务的保障?答:《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执行
职务时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和其他物质、时间等方面的保障。这是因为:(1)这些保障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履行代表职权的需要;(2)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3)对代表履行职责给予物质和时间等方面的保证,这是因为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不领取任何报酬,因此必须为代表的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时间保障。 4.10.简述人大代表必须履行的义务。答:(1)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如果有的代表违反了法律,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人民有权罢免他们;(3)密切联系群众和原选举单位,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5.1.简述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程序。答:(1)会议准备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准备工作。(2)预备会议。全国人代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每次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由全体代表参加。预备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3)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后随即召开正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会议由主席团主持。(4)代表团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 5.2.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答:(1)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中央和地方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2)提出议案,审议和表决法律草案。(3)如值国家机关领导人换届,全国人代会议将选举和
决定各国家机关的领导人。(4)会议期间,代表可向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3.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有关内容。答:(1)常委会监督的目的是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2)常委会监督的重点是关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通关注的问题。(3)常委会监督的原则。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以宪法为依据,一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三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权;四是监督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但不代替“一府二院”依法行使职权。(4)把人大的监督臵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监督法规定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包括“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且向社会公布。 5.4.简述委员长会议的职权。答:(1)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2)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3)对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4)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5)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的日常工作;(6)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全国
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组长、副组长若干人。决定是否将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并将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以书面形式交法律实施主管机关。
5.5.简述议案的表决。答:法律案经常委会会议三审后,由法律委员会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任免案则需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是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 5.6.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了哪些机构?答:(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2)办公厅。是全面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的机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领导。(3)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如法制工作委员会等等。
6.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答:(1)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即地方立法权。(2)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可行使审议、决定、任免、监督等15项职权。这15项职权具体可以归纳为下列5个方面:①在本行政区域,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②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情。③组织国家机关。④监督权。⑤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权利。 6.2.简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主要内容。答:(1)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2)提出 第4页
和审议、表决议案;(3)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
组成人员,决定和选举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人;(4)向本级人大及常委会提出工作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5)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6)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和询问。 6.3.简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答:(1)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从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2)县级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县级人大常委会不设秘书长。(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人大常委会辞去常委会委员的职务。
6.4.哪些国家机关和组织成员可以向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6.5.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怎样提出质询案并接受答复?答:在常委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6.6.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有哪些?其各自职责是什么?答:(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查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综合办事机构。省级人大常委会与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设办公厅,县级人大常委会设办公室,其职责是负责处理常委会的日常工作。(3)工作机构。现阶段省级人大常委会和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职权的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设法制办公室,从事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调查与法律监督等具体工作。(4)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
6.7.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地方各级人大可以设立哪些专门委员会?答:《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第3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可以分别组织专门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内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
6.8.简述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答:(1)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2)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6.9.简述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答:(1)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自觉地维护国家的这一根本制度。(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执法监督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立法权,可以制定全国性法律或地方性法规。(3)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国家监督。(4)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制度建设。(5)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 6.10.如何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答:(1)加强党对人大的政治领导同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是一致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可以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2)党要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党组织不包办代替人大工作。(3)各级党组织,包括人大党组,都要遵守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以及宪法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接受人大的宪法监督。 7.1.什么是国家元首?目前国家元首的法律地位有哪些重要类型?答:国家元首是国家对内 第5页
对外的外表,是整个国家机关的一个组成部
分,它的设立由宪法予以规定。目前世界各国国家元首的法律地位有三种重要类型:(1)总统制国家,国家元首兼任政府首脑,如美国总统,既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又行使最高国家行政权,领导政府。(2)议会制国家,如英国、德国等,既有国家元首,又有政府首脑,国家元首不兼任政府首脑,因此只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不行使国家行政权,因此议会制国家元首的权力是有限的,又称之“虚位元首”。(3)议会制总统制国家,如法国、俄罗斯等,总统是国家元首,不是政府首脑,但行使大部分国家行政权,并有权通过议会任命政府首脑,掌握主要国家权力。 7.2.简述国家元首行使的基本职权。答:(1)公布法律权。(2)发布命令权。(3)召集议会权。(4)外交权。(5)统帅武装力量权。(6)任免权。(7)赦免权。(8)荣典权。
7.3.我国《宪法》对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时的继任和补选作了哪些规定?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的职位。
7.4.简述中国国家主席的法律地位。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是独立的国家机构,它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是: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职权。它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的排列上,排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后,国务院之前。
8.1.简述行政及国家行政的概念。答:广义的“行政”包括了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也就是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狭义的“行政”是指除了国家立法和司法活动之外的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事务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国家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运用国家权力为实现国家目标和统治阶级利益,依照法律对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8.2.简述国务院的法律地位。答:(1)从国务院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来看,按照我国国家机构的分工,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作专题工作报告。(2)从国务院与国家所有其他层级的行政机关的关系来看,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在全国整个国家行政体系中居于最高的领导地位,是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导整个国家的行政工作,是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机关。(3)在国际交往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义出现,代表整个国家。 8.3.简述国务院的主要职权。答: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的职权有18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
和法律的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2)提案权。国务院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它们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这种提案经由立法机关的法律程序,转化为国家的法律、决议。(3)领导权。这方面的职权包括对国务院各部、委、局、办的统一领导,对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统一领导,对不属于各部委的全国性的行政事务进行的统一领导,这是国务院权力的主体部分,也是权力运作最为复杂的部分。(4)监督权。即监督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对国家宪法、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上述方面内容的不适当的命令、决定、规章予以改变或撤销。(5)人事权。即国务院有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6)决定紧急状态权。2004年3月《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89条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7)其他权力。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4.简述国务院的领导权的主要内容。答:(1)经济领域: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和全国性的行政工作,负责具体编制、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城乡建设工作。(2)社会领域:包括领导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民政、公安、司 第6页
法行政、监察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等方面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3)国防领域: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4)行政区划领域: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臵和区域划分。(5)外事领域: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8.5.简述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拥有最高行政权、行政领导权、行政执行监督权。答:(1)作为最高行政决策机关,国务院在很大程度上拥有决策权,当然,国务院在这些方面的决策权力并非最终的,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审批,在批准后才能生效,并且接受来自权力机关的监督。(2)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有整个国家行政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全国范围内的公共事务的管理。(3)国务院还拥有对于行政执行的监督权,监督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对国家宪法、法律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命令、指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上述几方面内容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予以改变或撤销。决策权和执行权的领导必须以相应的执行监督权为配套,这是有效决策和执行领导权的基本条件。
8.6.现阶段政府机构改革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答:(1)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2)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政府组织结构,实行精兵简政;(3)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职能分工,完善行政运行机制;(4)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
8.7.简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答:(1)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2)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3)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4)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5)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8.8.简述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含义及基本内容。答: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指在国家各级行政
机关,行政首长在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在集体讨论和充分听取各种意见的基础上,具有个人作出最后决定的权力,同时对行政工作负全面的和最终的责任。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内容有:(1)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并按法定程序决定行政首长的人选。(2)行政首长全面领导本机关的工作,其他领导成员协助行政首长工作,并对行政首长负责。(3)行政首长须对本机关的工作担负个人责任。 8.9.简述2005年国务院新修订《国务院工作规则》的主要内容。答:(1)国务院工作的指导思想。(2)推进依法行政。(3)推行政务公开制度。(4)实行科学民主决:策。(5)加强行政监督。
9.1.简述地方各级政府的权力来源。答:地方政府的职权是其履行职能的合法基础。地方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作为地方政府的权力来源的依据,是地方政府的最高权力来源。(2)《地方组织法》则从更广阔、细致、具体的方向为地方政府的权力内容和范围作出了精辟的描述,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权力来源。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也从有关方面为地方政府授权,这些都是其权力的依据。因此,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需要从不同的层面进行考察。
9.2.简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职权。答:(1)执行权。即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执行国务院下达 第7页
的决议和命令,向其汇报工作,服从其领导。(2)地方行政立法和制令权。即根据法律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以及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3)管理权。即全面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4)领导与监督权。即全面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依据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5)保障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等。(6)关于乡、民族乡、镇的建臵的决定权和区域划分权。根据宪法的规定,此权只授予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9.3.简述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职权。答:(1)执行权。即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执行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议和命令。(2)制令权。即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3)管理权。即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全面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4)领导与监督权。即全面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工作;依据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改变或者撤销它们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决定。(5)保障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 9.4.简述县乡政府职能转变的必要性。答:目前,县乡政府的职能既有“缺位”也有“越位”。“缺位”主要表现为对农村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卫生、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欠账较多,农业税费改革引发的县乡财政紧张有可能使“缺位”现象进一步加剧。“越位”则主要表现在某些地方政府出于追求政绩、屈从于不切合实际的“达标升级”要求,向农民提供超出其有效需求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高标准的公路,过高标准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等。这些超出农民有效需求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是导致农民负担加重,就是形成县乡政府的债务负担。“越位”还表现为部分地方政府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甚至干预企业经营。县乡政府职能的“错位”加深了农村的社会经济矛盾,因此,县乡政府职能的转变就非常必要了。 9.5.简述不同乡级政府机构设臵的不同。答:(1)一类乡镇政府所设机构包括:政府办公室、财政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等综合性办公室4至5个。(2)二类乡镇政府设政府办公室、财政办公室以及民政、文教卫生、乡村建设、计划生育等助理员。(3)三类乡镇政府不设职能工作机构,通常是按照工作需要的原则,设立若干职位来分管各项行政工作,
如民政、生产、财政、文化教育、计划生育、乡村建设等助理或文书。(4)设在乡镇的人民武装、公安(或特派员)、工商行政管理所、税务所、国土管理所、交通管理站等,往往是县级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由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进行双重管理。
9.6.简述我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必要性和意义。答:(1)我国地方政府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政企不分,官僚主义严重,直接阻碍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影响党和群众的关系。因此地方机构改革也已是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2)我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义主要是:①有利于实现我国政府职能的真正的转变;②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③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的行政水平和行政能力;④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和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促进精简、高效、统一的地方行政机构的建立。 9.7.简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会议制度。答:(1)政府会议。是地方政府用来讨论解决重大事项的会议,是地方政府运作的核心。法律将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区分为两种,一种是全体会议,一种是常务会议,对乡一级的政府会议,法律未作这样的区分。(2)政府行政会议。又叫“行政首长办公会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行政首长为处理日常工作,召集本级政府有关成员出席,并邀请有其他人士列席的会议。(3)政府扩大会议。是地方政府为了便于传达政策,贯彻上级有关指示,联系政府内外的干部群众,推动工作起见而召开的会议。 第8页
9.8.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的概念及实质是什么?答:(1)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又称中央和地方关系,是指具有隶属关系或监督指导关系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主体,在行使国家权力和地方权力时,依法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它的实质是建立在一定利益基础之上的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关系,其核心是中央政府代表的国家利益和地方政府代表的地方利益两者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在现实中,往往表现为集权和分权关系。 10.1.简述在帝国主义历史阶段,无产阶级提倡的民族自决权的内涵。答:(1)民族自决权从政治意义上讲,是一种独立权,即被压迫民族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2)民族自决权并不等于鼓励任何分离、分散、成立小国家的要求。(3)不能把民族自决权问题和某个民族实行分离是否适当的问题混为一谈。 10.2.我国解决民族问题为什么采取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答:我国解决民族问题之所以采取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状况所决定的,也是由我国民族关系的特点和各民族人民要求祖国统一的愿望所决定的。(1)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2)在中国,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关系从来不是一种殖民关系。(3)在国际上还存在着民族分裂主义和其他敌对势力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与抵御它们可能的分裂、渗透、颠覆,维护祖国的统一、独立与安全,更需要居住在广大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人民团结、统一于一个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单一制社会主义国家。(4)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实行中央集权制度。(5)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10.3.简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特点。答:(1)实行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在单一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不具有独立或半独立的联邦行政区域性质。(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大法和依据,各民族自治地方必须遵循。(3)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权,都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是以工农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形式。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两重性质。(4)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体现了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的结合,是一定的政治形式同一定的民族形式相结合的地方政权。(5)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适应了我国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状况,能充分满足少数民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要求。 10.4.我国法律对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有哪些规定?答:(1)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2)在聚居区内_同一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的15%以上、不足30%的,每
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是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3)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1/2;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1/2。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袁。(4)散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口数。
11.1.特别行政区享有哪些高度自治权?答:(1)立法权。立法权是指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是指特别行政区享有制定或修改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的权力。(2)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权是指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本行政区行政事务的权力,如政策制定权、人事任免权。(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独立的司法权是指: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对特别行政区所有案件均有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终审权是指诉讼案件以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终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最终的判决和裁定。’ 11.2.特别行政区行使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有何限制?答:(1)特别行政区建立前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已作出的限制。 第9页
(2)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在审理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类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此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11.3.《香港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的条件与资格是如何规定的?怎样理解这一规定?答:(1)立法会由立法会议员组成,香港立法会现由60名议员组成。有资格成为立法会成员的有两部分人,一是80%的立法会成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因为占香港总人口98%以上的“港人”,都是中国籍的香港居民。二是有20%的立法会成员可以由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2)非中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包括那些具有英国籍或其他外国籍或无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及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这是由于具备法定条件的外籍和无国籍人士,有资格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既然是永久性居民,就依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香港基本法》规定外籍人士等可当选为立法会议员,也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但香港立法会主席的任职资格与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相同,同时,《香港基本法》限制外籍人士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中的人数不得超过20%,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
12.1.简述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答:(1)审判监督权。(2)侦查监督权。(3)执行监督权。(4)立案侦查权。(5)公诉权。(6)民事、行政诉讼参与权。 12.2.侦查的程序包括哪些内容?答:(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被害人。(3)勘验、检查。(4)搜查。(5)扣押物证、书证。(6)鉴定。(7)通缉。
12.3.简述我国律师事务所的责任。、答:(1)应当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2)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3)应当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4)应当按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项基金。(5)应当统一接受业务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账。(6)应当依据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7)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依法纳税。(8)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12.4.简述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种类。答:(1)国资律师事务所,即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它是由国家下达编制、拨给经费设立的。(2)合作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的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3)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律师自愿组合,财产归合伙人所有的律师事务所。(4)个人律师事务所,指的是以个人名字命名的个人律师事务所。 12.5.简述我国律师的法律活动范围。答:(1)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13.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职能是什么?答: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职能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国家安全和四化建设,保卫党政领导机关、重要目标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平时主要配合公安部门执行任务,战时也有配合人民解放军执行作战的任务。
13.2.简述担任现役军官的条件。答:(1)军事院校毕业的学员。(2)在中央军委批准开办的培训机构受训后,经考核适合任军官职务的士兵。(3)高等院校、中等学校毕业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4)军队的文职干部和个别接受的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13.3.简述我国兵役制的沿革。答:(1)在长期的革命战争时期和建国后至1955年一直实行志愿兵役制。(2)1955年7月30日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1978年3月7日,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3)1998 第10页
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此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在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3.4.为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而采取的特殊措施有哪些?答:(1)现役军人停止退役,休假和探亲的军人立即归队。(2)预备役人员准备应召服役,得通知准时报到。(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组织本单位被召的预备役人员适时报到。(4)交通运输部门优先运送军人或预备役人员。
13.5.军队政治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1)组织部队学习马克思主义,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抵御消极的不良思潮。(2)管理军队中基层党组织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发挥党组织核心作用。(3)进行军事训练和战时政治工作。(4)管理干部工作,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5)加强法制和防特保密教育等。 14.1.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有哪些重要作用?答: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它为本阶级夺取和巩固国家政权两个方面。政党在为本阶级夺取国家政权的斗争中,为本阶级提出斗争的目标和在各个时期的主要任务:教育和组织群众,领导他们按照一定方向统一行动,在有利的时机组织进攻后夺取政权,在不利的情况下,则组织迅速退却,为以后夺取政权保存力量等。在夺取国家政权后,政党在为本阶级巩固政权的过程中,一般起如下作用: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调节本阶级内部及本阶级与非敌对阶级之间的利益和矛盾;维护国家政权稳定;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提出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实现社会安定和经济文化发展等。
14.2.简述上级党组织与下级党组织的关系。答: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更改;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14.3.党的干部人事制度作了哪些改革?答:(1)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2)推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3)完善党委对干部选拔作用的民主决策机制。 14.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有哪些特点和优势?答: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既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符合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1)我国的多党合作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的。(2)各民主党派是与中国共产党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而不是反对党或在野党。(3)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与各民主党派作为亲密友党和参政党地位,决定了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实质是团结合作。(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以人民政协为主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的。
15.1.简述人民政协进行民主监督的主要内
容。答:(1)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2)中共中央与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5)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15.2.简述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特点。答:人民政协的监督不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因而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是一种民主监督。此外,它的民主监督,还具有以下特点:(1)人民政协是一个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2)人民政协委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热情、民主观念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有对人民负责的使命。因此,政协委员们进行民主监督、提出批评建议时,敢于坚持原则,直言不讳。(3)人民政协委员中专家、学者占了很大比例,文化素质高、社会阅历丰富,许多政协委员还曾经担任或正在担任党和国家政权各级组织的领导职务,熟悉国家事务管理,所以他们提出的批评建议也较为中肯,符合实际,可行性、可操作性强,能较好地改进党和政府各项工作。 15.3.简述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主要形式。答: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第11页
15.4.简述人民政协委员具有的权利与义务。答:权利:(1)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2)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4)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5)有声明退出本会的自由。义务:(1)遵守人民政协章程;(2)遵守和履行本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3)委员如果严重违反人民政协章程或决议的,由本会常委会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人民政协各级组织的资格;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15.5.简述政协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委会的职权。答:(1)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2)组织实现人民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3)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4)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5)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6)决定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臵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16.1.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有什么规定?答:(1)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
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2)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3)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的或经常性的专门小组。(4)以班组或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职工代表。(5)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职工代表,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 16.2.职代会闭会期间工会负责哪些日常工作?答:(1)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2)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3)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4)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5)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6)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7)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16.3.简述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答:根据《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民主自治组织,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目前已成为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
16.4.简述村民会议的组成及职权。答: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项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评议村委会工作等。(1)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
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2)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3)听取和评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工作。
16.5.简述城市居民会议及其职权。答: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居民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讨论制定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讨论同意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居民委员会成员适当的生活补助;讨论决定兴办本社区公益事业所需经费的筹集及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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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有关收支账目。
16.6.简述城市新区居民自治.的主要内容。答: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主要内容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是指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均由居民或居民代表选举产生,候选人可以自荐报名,实行差额选举。民主决策是指通过社区居民会议、协商议事会、听证会等形式,对社区内公共事务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是指居民委员会依法办事,按照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规约规范工作,努力增强居民当家做主意识。民主监督是指实行居民委员会事务公开,凡是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涉及全体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务,都及时向居民公开并通过召开居民会议,听取居民意见,接受居民监督。 16.7.简述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答:(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2)资源共享、共驻共建。(3)责权统一、管理有序。(4)扩大民主、居民自治。(5)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名词解释(一)
1.制度:制度是由一系列规则构成的体系,是人类社会各种关系的反映和体现。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制度指的是一个社会为确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约束规则,一般包括非正式约束和正式约束两个部分。非正式约束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无意识地形成的,主要包括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因素,
正式约束也称正式规则,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
的一系列带有强制性的规则,包括社会规则、政治规则、经济规则等。狭义的制度指的就是正式约束及其结构化的形式,特别是社会组织机构及其所遵循的规则。
2.政治制度:政治制度指的是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从更为宽泛的角度看,政治制度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政治实体遵行的各类准则或规范。政治制度是随着人类社会政治现象的出现而产生的,是人类出于维护共同体的安全和利益、维持一定的公共秩序和分配方式的目的,对各种政治关系所做的一系列规定。
3.政治体制:政治制度的内层或核心层是国体,它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政治制度,是国家政权的阶级属性,它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首先是政权)由谁来行使;中层是政体(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以及政党和公民的行为准则等基本政治制度;外层则是可供政治实体直接操作的各类具体的规则、程序、方式等。通常把中层和外层的具体政治制度称为“政治体制”。
4.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它居于中国政治制度多层次结构中的内层,是中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决定和制约着其他一切政治制度。它体现在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其他具体政治制度之中,并且贯穿这些制度的全过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
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而发展出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形式。
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直接体现。这是由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决定的。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掌握和行使全部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对全部国家权力的掌握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等权力,这些国家机关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6.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根本法,是其他法律、法规等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核心,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石。
7.宪政: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8.制宪:即宪法制定,也称立宪,是指统治阶级依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创制宪法的活动。制宪的过程实质上就是统治阶级将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并反映到宪法中来的过程。一般说来,制宪指的是新生阶级力量夺 第13页
取政权上升为统治阶级后创造第一部宪法的
活动,此后只要国家政权的性质没有改变,宪法的内容一般也不会发生根本改变,原则上就不存在重新制定宪法的问题,而只是对原来的宪法进行修改。宪法制定问题主要包括制宪权、制宪机关和制宪程序等部分。
9.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一个国家的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划分国家的领土,以及如何规范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限问题。国家结构形式一般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复合制国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根据成员单位独立性的强弱,复合制又可分为联邦制和邦联制等形式。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10.国体:即国家性质,指的就是国家的阶级属性,即一个国家的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它表现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统治阶级内部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13.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指的是一国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它反映着政权组织内部结构的状况以及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也反映着人民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我国的政权
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1.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和管理的职能,按照一定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总称。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
我国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军事机关,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2.国家象征:国家象征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代表和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等。它往往代表一个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反映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精神,体现一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政治思想。 13.公民: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宪法和法律上最基本的权利主体。公民的地位即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位置,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予以
确定和保障的,并体现为公民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各项基本权利、履行各项基本义务。就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来说,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要为公民权利服务,同时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具有制约作用。
14.党组:党的上级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党组的组成不需要经过相应机关、单位内部的党员选举,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委员会指定,设书记、副书记。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成立的党的委员会的领导。党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在本单位实现党的路线和政策,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15.参政议政: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国家层面的政治活动,参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参与国家重大政治问题和国家机构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政议政的实行形式一般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协商。
第一. 什么是国家制度?它表明了什么?
1.国家制度即国体,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方面;是统治阶级依据法律确定其政治领导和政治统治权以及统治与被统治阶级关系的制度,是统治阶级为了保护自己的政治统治而确定的根本制度。
2.国家制度表明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统治与被统治;表明国家政权的性质,反映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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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为什么说新中国的政治制度完全不同于旧制度?
1.它是在摧毁国民党反动统治,在解放区政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真正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政权。 2.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
3.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
4.这表明新中国的政权在领导力量,阶级基础等方面同无产阶级扎是一致的;因此,它不同于旧制度。
第三.为什么说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具有较多的过渡性和不完备性?
1.它建立在五种经济成分的基础之上; 2.具体的政治制度方面也存在较多的雏形特征。
3.国家政权组织机构的设置、职能、关系、层次也不够健全、明确。
4.在1954年宪法制定之前,以《共同纲领》代替国家根本大法,全国政协代全国人大。 5.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成立行政区人民政府,它既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机关,又是地方政权的最高机关。
第四.中国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是怎样建立的?
1.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取得新民主民主革命胜利后建立了新民主主义社会;它在领导力量,阶级基础等方面同无产阶级专政相一致。 2.在1954年宪法的制定,它对国家的性质,根本政治制度,国家机关的设置,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划分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3.在1956年,我国对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本确立,在上层建筑领域,我国社会政治制度和一系列具体制度也建立明确;标志着国家政权性质也由新民主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性质。
第一. 全面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国的政治制度建设没有走上健康之路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1.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全面加强,使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变为由党直接管理国家政权。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受到严重影响。 3.监察制度和监察机构也被削弱。 4.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受到损害。 总之,在全面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国政治制度的建设,未能走上法律化、制度化的道路;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第二. 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中,我国的政治制度遭受哪些破坏?
1.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遭到破坏,中央文革小组代替了中央政治局。
2.所谓“革命委员会”代替国家政权机构,成为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包揽党务、行政、司法各项工作的权力机构。 3.人民代表大会全面瘫痪; 4.司法制度被“彻底砸烂”。 总之,十年“文化大革命”中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所有方面都遭到严重破坏;脱离了民
主与法制的轨道,脱离了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人民民主权利,为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的轨道,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第三. 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与其他国家无产阶级专政相比有什么特点?
1.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2.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居于领导地位。
3.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把新民主义革命任务和社会主义革命任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起来。
4.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群众基础,能够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发展。
第四. 人民民主专政为什么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1.工人阶级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是通过共产党来实现的;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国家政权的核心领导力量。
2.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工人阶级先锋队,它的领导能保证其正确的方向。 3.只有中国共产党领导,才能团结、教育和组织无产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才能抵制各种错误思想,才能在政治上领导无产阶级,并通过无产阶级领导全体群众,实现无产阶级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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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和现实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建立人民民主专政。
第五. 在1956-1966年开始的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党的一元化领导主要组织措施有哪些?
1.增设党的兼管地方党务和行政的大区领导层次;
2.各级党委对政府工作实行直接领导,改变了宪法关于各级政府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规定。
3.司法工作直接受党的领导,改变了它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的作法。
4.撤销行政监察部,由党的监察委员会取代国家监察机构,执行行政监察职能。
5.在政府、司法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党组和党委的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一. 论述“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逐步完善体现哪些方面? 答: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党和国家认识到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各方面的建设;主要表现在:
1.党的领导制度得到了完善和加强。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中央形成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三个层次的领导体制。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全面恢复了和加强。
3.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得到了巩固和加强。
4.国家立法、司法、监督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得到了明显加强。 5.进入90年代以后,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一个稳定又积极的发展新阶段。
第二.论述中国的国家制度是什么?为什么说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当代的国家制度;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国家政权。
2.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中国革命过程所创造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权形式,是无产阶级在中国的具体形式。
3.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在革命后建立的政权必然带有自己的历史特点; 4.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符合中国国情,带有中国历史特点,反映中国革命过程中阶级关系和政治关系的一种政权形式。
5.人民民主专政思想是我国党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逐步形成的。
第三.论述结合实际谈谈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任务?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任务是:
1.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卫人民的民主权利 1)人民民主专政表明了对敌人实行专政和对人民实行民主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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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现阶段,还存在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的分子;还存在着剥削阶级在经济、文化、思想方面的遗毒。
2.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创造实现共产主义的物质基础,也是无产阶级国家的基本任务。
1)我国几十年来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重大成绩,离不开人民民主专政对经济建设的领导; 2)人民民主专政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主要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
第四.论述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是什么?
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这同无产阶级专政在领导力量、阶级基础、历史任务、政权性质等基本点上都是相同的,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国家政权;它的显著特点有: 1.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2.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属于领导地位。
3.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把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和社会主义革命任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任务有机连接起来。
4.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群众基础,能够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发展。
5.在当前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人民民主专政负有特殊的历史任务;即要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卫人民的民主权利,又要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创造共产主义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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