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制度是规范、法度的意思。
政治制度指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而采取的统治方式、统治方法的总和,它包括国家政权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以及为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维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维持社会政治实体活动等而制定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从狭义的政治制度政治统治的性质和政治统治的形式的总和,即国体和政体的统一。
政治制度的特点:历史性、稳定性、强制性、合法性。
政治制度与社会经济制度的关系:在社会各项制度中,根本性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制度是社会的经济制度。经济制度是社会结构的基础,是社会经济基础的主要成分,它决定社会的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制度就有什么样的政治关系、政治制度和什么样的国家意识形态、文化教育制度。因此一个社会的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是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二者在性质上是一致的,不一致就要产生矛盾和冲突。
政治制度与文化制度的关系:思想文化制度主要体现在居于指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和文化教育方针等方面。思想文化意识对政治制度主要起导向作用,任何政治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思想文化意识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意识形态以及传统对政治制度及由政治制度决定的决策活动、实施活动有重要作用。思想文化意识中的核心内容——价值观念和政治制度的关系更紧密,也更直接。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当代中国行政制度(中央行政制度、地方一般行政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也是当代中国重要的政治制度。
当代中国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存在的五大弊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
政治体制是关于国家管理形式、机构设置、实际措施等的具体制度,可理解为局部的微观的政治制度,是政治制度的政治生活过程中的具体化,它受政治制度制约,也影响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实施和巩固。
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第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
政治制度、政治体制的区别:政治制度是关于国家权力的性质、组织、分配、运作等方面的规范法度,主要是指国体和政体的统一。政治体制是关于国家管理形式、机构设置、实际措施等的具体制度,可理解为局部的微观的政治制度,是政治制度在政治生活过程中的具体化,它受政治制度制约,也影响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实施和巩固。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以来的主要成果:第一,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建立了干部离退休制度,实现了干部队伍的年轻化、革命化、专业化、知识化,保持了党和国家的活力;第二,实现我党政职能分开,调整了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第三,加强了社会主义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建设;第四,实施公务员制度;第五,转变政府职能,根据高效、精简、统一的原则,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第六,调整和规范中央和地方的政治经济关系,更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第七,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加快人大立法速度,完善人大立法制度;第八,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第九,进一步加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第十,按照依法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点,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度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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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社会稳定。
学习、研究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意义:就是要认识和了解当代中国国家的性质问题,从而自觉坚持和完善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了解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了解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内容;进一步认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立的历史必然性,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自觉坚持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科学地认识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西方政治制度的本质区别;明确中国政治制度完善和发展的根本目标,掌握完善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正确方法和途径。
第二章 当代中国国家制度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据此建立了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 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产生国家最高政务执行机关(政务院)
1949年根据《共同纲领》建立起来的新中国国家政权是建立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综合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四个阶级聪明基础上的。它的任务是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富强而奋斗。其性质是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具有较多过渡性和不完备性,主要表现在:建立在五种经济成分基础上的国家制度;国家政权组织机构的设置、职能、关系、层次不够健全、明确;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成立了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既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机关,又是地方政权的最高机关;具体政治制度方面也存在较多的雏形特征。 当代中国国家制度的发展:
1、1956-1966年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这个时期政治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的全面加强。
主要组织措施有:增设共产党的兼管地方党务和行政的大区领导层次;各级党委对政府工作实行分口领导,改变了关于各级政府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规定;司法工作直接受共产党的领导,改变了与宪法规定的司法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的工作,接受其监督的做法;撤销行政监察部,由党的监察委员会取代国家监察机构,执行行政监察职能;在政府、司法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实行党组和党委领导的行政首长负责制。
2、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主要特点:第一,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遭到破坏,中央文革小组代替了中央政治局;第二,成立“革命委员会”,代替国家政权机构,成为集政军大权于一身,包揽党务、行政、司法各项工作的权力机构;第三,文革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瘫痪;第四,文革中,我国的司法制度被“彻底砸烂”。十年文革中,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所有方面都遭到了严重破坏。
3、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的历史时期。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由此开始了伟大的历史转折时期。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各个方面的建设。首先,党的领导制度得到了完善和加强,主要表现在加强党的领导机构和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全面恢复和加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得到巩固和加强。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取得的成绩:第一,党的领导制度得到了完善和加强;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全面恢复和加强;第三,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得到巩固和加强。第四,国家立法、司法、监督制度也进一步完备,法制建设得到了明显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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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实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阶级的暴力机器。
国家制度:即国体,是划分国家类型的标志,是我国分析国家本质的依据。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具有决定意义的东西,它最集中表现国家的阶级关系,最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是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的主要手段和工具。
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其主要职能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和领导、组织社会主义建设。
人民民主专政是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中国革命过程中所创造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权形式,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的具体形式。
近代中国社会阶级善和阶级关系方面有特点是:第一,掌握国家政权的是受帝国主义支持的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段;第二,无产阶级人数很少,但集中,深受三大主义压迫,具有很强的革命性和战斗力;第三,农民占全国人口的80%,个体农业和手工业占整个国民经济的80%多,广大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一样,深受三大敌人的和压迫;第四,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是一个具有两面性的阶级。
人民民主专政的个体思想是我们党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起来的。
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第一,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第二,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居于领导地位;第三,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把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和社会主义革命任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有机联结起来;第四,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群众基础,能够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发展。
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任务:第一,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卫人民的民主权利;第二,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共产主义的物质基础。
第三章 当代中国国家形式和机构
国家形式:主要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政体,也包括国家结构形式,即国家政权的区域组织形式(单一制、复合制)和国家治理形式(集权制、民主制)。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有君主制和共和制。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区域组织,即国家的整体和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权力关系的形式。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有君主制和共和制之分。
国家结构形式有单一制和复合制。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具有统一宪法和国籍,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联邦制国家是复合制国家的主要形式,是指由共和国、州、省、邦等联邦成员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它在中央政府和区域政府之间划分权力,各自都拥有某些独立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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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选民或代表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选举代表,组成全国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体系即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其他国家机关,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和根本政治制度。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和形式是通过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管理国家,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
中国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是由中国的历史、民族关系、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际环境等因素决定的:第一,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第二,中国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第三,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需要,决定了中国只能采取单一制的结构形式;第四,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中国独立听保证。中国单一制结构形式的特点:第一,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民族自治机关,实行区域自治;第二,在港澳台设立特别行政区;第三,在一般地方行政区域,设置地方国家机关,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所赋予的职权,管理本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事务。
国家机构:是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内部职能和外部职能,进行立法、行政和司法管理等各种活动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包括全部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
国家机构的产生与发展和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有紧密的关系:第一,国家机构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第二,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和国家形态的更替,国家机构作为国家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事务的机关,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要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国家关系的变化、社会危机的产生等因素而不断扩大。 国家机关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他们分别行使国家最高权力或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国家权力机关:指代表统治阶级全面独立地行使统治权的国家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而对国家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国家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和审察机关,是行使国家司法权,代表国家进行审判和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公诉的机关。
军队、警察是国家机器的最主要成分。
国家机构的增减、变革与政府职能变化的关系。国家机构的增减、变革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根据政府职能的变化进行国家机构变革。政府职能变化是国家机构变革的根本依据,而政府职能是由社会需求产生的,因此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精简和合理地组织国家机构,提高国家机构工作效率,吸收广大劳动人民参加国家的管理活动,是社会主义国家机构发展、变革的基本方向和要求。 我国国家机构系统,按其性质和职能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
中国国家机构的设置原则:第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第二,议行合一的原则;第三,民主集中制原则,另外还有职能原则、法制原则、精简统一高效原则。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主要是通过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出来的。
议行合一的原则,体现在:首先,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由它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其次,各级人民代表必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接受群众监督,收集群众意见,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审议和决定重大问题,把广大群从的意见变成国家的法律和决定。 民主集中制原则,表现在:首先,全国人代会和地方各级人代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其次,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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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
选举:意为挑选,是指人们根据公认的规则,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或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的行为。
选举制度:是指由选举法规定的有关选举国家民意代表机关或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其内容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的机构、选举程序、选举方法等。
选举原则:指在选举中有关选举权、选举方法、选举程序的规定中体现的民主原则。 《选举法》颁布的修正:
第一,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答选举法)。第二,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建国后的第二部选举法。第三,第二部选举法颁布后,根据选举实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第二部选举法,分别于1982、1986、1995、2004年进行了四次修正。
社会主义国家选举制度在本质上与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不同: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途径是选举各级人民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管理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也是真正体现平等、普遍原则的选举制度。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第二,选举的平等原则;第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第三,秘密投票的原则。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
《宪法》第34条和《选举法》第3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善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和被选举权受两个条件限制:一是年龄条件的限制;二是政治条件的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的平等原则首先表现在“一人一票制”上。其次表现在告警的划分上。
每个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的公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即一人一票”任何人不享有特权。
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产生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间接选举是指由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投票选举产生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县级(不包括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县级及以下实行直接选举,直辖市所辖区的人大代表也由选民直接选出。 秘密投票原则:即无记名投票的原则,是指选民或代表在投票时秘密填写选票,在选票上只填写自己同意的代表候选人姓名或在代表候选人名字打上规定的赞成符号、不赞成符号、弃权符号,而不注明投票人自己的姓名,以及选票写好后,自己亲自投入票箱的投票方法。 投票的四种类别:赞成票、反对票、可以另先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选举委员会是主持选举的机关。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要求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职权是:
第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的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第三,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第四,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候选人的名单;第五,规定选举日期;第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选区:是选民参加选举活动,投票选举人大代表的区域(基本单位),同时也是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听取选民反映和接受选民监督、开展有关工作与活动的区域。
《选举法》关于选区划分的规定有三个基本要求:第一,选区可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第二,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为120人,人口超过165万的,不得超过450人,不足5万的,可少于120人。乡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为40人,人口超过13万的,不得超过130人,人口不足2000的,可少于40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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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举法还对城镇选区和农村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出了规定。
选民登记:指对符合法律条件规定的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进行登记、编入选民名册。 选民登记的主要工作:第一,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年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第二,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第三,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第四,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直接选举人民代表时,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首先,是按选区推荐候选人。其次,确定代表候选人。最后,是介绍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在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分配: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解放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增加1名代表,直辖市每2.5万人增加1名,但不得超过1000人。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每2.5万人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1000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650名。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36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12人。
台湾省暂时选举全国人大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
主持间接选举的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分别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他们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行使国家权力。
人大代表的职权,《代表法》规定的人大代表的职权,分为人民代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两大部分。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大代表的职权:第一,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第二,有权提出议案,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第三,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第四,向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院长提出罢免案;第五,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的职权:第一,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如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第二,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一,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二,县级以上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第三,对代表参加活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在其执行代表职务时,所有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时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和其他物质、时间等方面的保障,这是由于:第一,这些保障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发行代表职权的需要;第二,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第三,对代表履行职责给予物质和时间等方面的保证。
关于对代表的监督、罢免的规定。1、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2、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3、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有两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署名案。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4、罢免的方法和通过。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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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是在中国人民长期革命斗争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适合中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和根本政治制度: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相适合的政权组织形式。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代表性,从政治上和组织上保证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义。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议行合一的原则设置国家机关,可以有效地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得到迅速执行,人民的意志得到有效实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由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中国人民解放军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法律地位: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它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处于最高地位;第二,中央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监督权分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 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具有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的权力。
决定权:全国人大具有对下列有关国家政洁、经济、社会等重大问题进行审查批准的权力:主要是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等。
任免权:全国人大选举和决定下列国家机关的领导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名单,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监督权: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程序:第一、会议准备工作。第二、预备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一季度举行,每次议会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由全体代表参加。预备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主持。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第三、全体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是临时性机构,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推选主席团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由主席团决定下列事项:副秘书长人选;会议日程;表决议案的办法;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其他需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第四、代表团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 全国人大会的会议议程:
第一、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表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中央帮地方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第二、提出议案,审议和表决法律草案;
第三、如值国家机关领导人换届,全国人代会议将选举和决定各国家机关的领导人;
第四、会议期间,代表可向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110以上的代表可提出对于由全国人大会选举、决定的人员的罢免案,1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及询问。
立法程序:第一、提出议案;第二、审议议案;第三、表决与通过;第四、公布。
选举或决定任命的程序:第一、候选人提名;第二、候选人介绍;第三、选举或者决定任命。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全国人大的一部分,是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与全国人大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因此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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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5年,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一,立法权;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主要包括:解放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二,决定权;第三,任免权;第四,监督权;第五,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
委员长会议是委员长主持常委会工作的一种工作机构,不是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不能代替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 委员长会议的职权:
第一、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第二、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第三、对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第四、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五、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的日常工作;第六、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组长、副组长若干人。 常务委员会会议:两个月举行一次。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的程序
第一、提出方案包括法律案。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有: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第二、审议议案。第三、法律草案的审议:要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要听取和征求意见;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草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第四、对议案的表决:法律案经常委会会议三审后,由法律委员会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会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任免案则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合并表决。第五、公布: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其他决议由常委会公报进行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质询案提出和审议程序:
第一,提出者。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第二、质询对象。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审议。委员长会议决定:一,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二,常委会会议审议。第四,答复。委员长会议决定:一,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二,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第一,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第二,办公厅。第三,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机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第一、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第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第三、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第四、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第五、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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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与全国人大一起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体系。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统一行使权力,它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负责,接受其监督。在地方国家机关中处于首要地位,其他地方各级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均由本级人大产生,并对它负责,接受其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有两个方面。 第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即地方立法权。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分布地方性法规。(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可行使审议、决定、任免、监督等15项职权,归纳为五个方面。(1)在本行政区域,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2)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情。(3)组织国家机关。(4)监督权。(5)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要内容是:①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②提出和审议、表决议案;③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决定和选举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人;④向本级人大及常委会提出工作方面原建议、批评和意见;⑤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⑥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和询问。
可以向地方人大提出议案的国家机关、组织和成员:一、本级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二、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决定任免的程序
1、候选人提名。2、候选人名额确定: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3、正式选举和决定任命。
《地方组织法》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名额的规定:
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 35人-65人,人口超过8000万的省不超过85人;第二、设区的市、自治州13人-35人,人口超过800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45人;第三、县、自治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11-23人,人口超过100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29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每届任期五年。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分两个方面。
1、地方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或本市的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但要报上级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批准。2、其他职权:1保证权;2领导、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大会议;3重大事项决定权;4监督权;5人事任免权。
可以向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提议案的国家机关和组织、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下列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2综合办事机构、3工作机构、4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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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大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
县级人大一般不设立专门委员会,而只设立工作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第一、提出议案;第二、审议本级人大主席团或本级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提出报告;第三、审查政府工作报告;第四、审议质询案;第五、审议政府决定、命令、规章和下一级人大的决议案;第六、提出立法意见,起草法规和决议草案;第七、检查监督与本委员会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必要时可提出报告;第八、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听取意见和建议;第九、对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交付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综合上报;第十、办理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乡级人大的地位: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它直接代表各选区选民行使国家权力,并由它产生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是它的执行机关,向它负责,受它监督。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在2004年是每届任期3年。以后每届任期5年。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13项职权,可以归纳为6个方面:
第一、保证权;第二、决定权;第三、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四、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实施计划;选举权、任免权;第五、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第六、维护公共利益权。
乡级人大的工作机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与副主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
第一、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第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议会制的主要区别:
第一、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同:资产阶级议会制产生于封建社会末期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中国的人代表代表大会制度是在中国长期革命斗争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第二、法律地位不同:西方各国议会主要是行使国家立法权,因此它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力低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唯一性和最高性。
第三、与政党的关系不同: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它们都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西方国家政党与议会的关系主要是通过议会选举来确定的。西方政党的主要职能是进行选举,通过选举掌握国家政权 第四、人大代表和议员的区别:(1)在选举方式上,西方国家议员大多通过竞选产生,而我国人大代表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差额选举产生。(2)二级的阶级基础不同。我国的人大代表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代表性。西方议会议员在形式上是代表选民的,但其一议员是专职的不同于人大代表的兼职,除享有高薪外还有其他方面的待遇;其二从议员的代表性上看他们是不同利益集团的代表。
第五、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同:组织形式表现在立法机关体制上;组织形式表现在议会组织机构上。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加强:
第一、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自觉地维护国家的这一根本制度。
第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执法监督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立法权,可以制定全国性法律或地方性法规。 第三、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国家监督。 第四、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制度建设。 第五、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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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
国家元首是国家对内对外的代表,世界各国基本都制定了关于国家元首的制度,设立了国家元首职位。国家元首是整个国家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设立由宪法予以规定。
在君主制国家,国家元首称皇帝、国王、沙皇、苏丹,一般经世袭产生,实行终身制。如英国、泰国、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瑞典等国家的国家元首。少数君主制政体国家的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的任期,如马来西亚。
在共和制国家,国家元首称总统、主席,由选举产生,实行限任制。元首选举的方法有四种:一些国家如新加坡、土耳其、希腊等,国家元首由立法机关选举产生,在另一些国家,国家元首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如法国),或由人民通过选举团选举产生(如美国)。还有些国家的国家元首由混合团体产生(如德国),或由联邦议院和各州议会代表组成的联邦大会选举产生。 目前世界各国国家元首的法律地位的三种类型:
第一、总统制国家,国家元首兼任政府首脑。如美国。
第二、议会制国家,如英国、德国等,既有国家元首,又有政府首脑,国家元首不兼任政府首脑,因此只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不行使国家行政权,因此议会制国家元首的权力是有限的,又称之“虚位元首”。
第三、议会制总统制国家,如法国、俄罗斯等,总统是国家元首,不是政府首脑,但行使大部分国家行政很可能,并有权通过议会任命政府首脑,掌握主要国家权力。
国家元首的职权:①公布法律权;②发布命令权;③召集议会权;④外交;⑤统帅武装力量权;⑥任免权;⑦赦免权;⑦荣典权。
中国的国家元首制度建立较早,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建立国家主席制度,设立国家主席职位。 恢复国家主席制度的重意:
第一、进一步健全了我国的政治体制。 第二、有利于进行国际交流活动。
法律对国家主席候选人资格的规定:第一、政治条件,即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第二、国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三为年龄条件,要年满45周岁。
中国国家主席的产生:1954年和1982年《宪法》都规定中国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方式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决定采用无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国国家主席的任期: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任期四年。1982年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任期五年。
国家主席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是独立的国家机构,它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是: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职权。它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的排列上,排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后,国务院之前。
中国国家主席行使的对内方面职权:
第一、公布法律;第二、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第三、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第四、发布特赦令;第五、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第六、宣布战争状态;第七、发布动员令。 中国国家主席行使的对内方面职权:
第一、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第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第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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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当代中国中央行政制度
国际行政的性质:1、国家行政的主体。国家行政的主体是带有公共权威性质的国家行政机关-------政府。2、国家行政的客体。国家行政的客体是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3、国家行政的目的。国家行政的目的是实现国家目标和统治阶级利益。4、国家行政的依据:是法律规范。
国务院的前身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政务院。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政务院是国家政务的最主执行机关。政务院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法律对国务院法律地位的基本界定: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和第一部宪法颁布后,将政务院改称国务院,当时《宪法》第47条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此后1975年《宪法》第149条、1978年《宪法》第30条、1982年《宪法》第85条都沿用了这一提法。
法律对国务院组成的具体规定:按照1954年《宪法》规定,国务院不现设政务委员。国务院组成人员包括: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1975年和1978年《宪法》,又从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取消了秘书长一职。按照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每届任期为五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十年。 国务院的职权:
第一、立法权;即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全部活动就是为保证宪法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各项法律和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二、提案权;即国务院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它们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三、领导权;主要内容有:1经济领域;2社会领域;3国防领域;4行政区划领域;5外事领域。 第四、监督权;即监督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对国家宪法、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上述方面内容的不适当的命令、决定、规章予以改变或撤销,以保证全国各级行政机关忠实地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等。
第五、人事权;即国务院有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第六、决定紧急状态权;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第七、其他权力。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的职能:(1)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国际收支平衡。(2)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3)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4)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国务院职能转变的必要性:由于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的影响,当前国务院的职能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变化相比显得有些不适当,从而影响了社会发展。政府职能转变既是经济体制转轨的关键,又是推进政治体制转轨的起点,政府职能转变构成了联结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一环。
国务院职能转变中三个突出的问题:过多地强调弱化政府职能,忽视了相关政府职能的强化;没有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强约束性;没有恰当解决调整后的政府职能社会接管问题。所以,政府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转变职能:依法界定政府的管理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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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我国国务院机构设置的沿革:
1、计划经济时期国务院机构的设置;设立中华人民政府委员会,下设政务院及35个部、委、署、院,实行两级政府体制,这套政权建制,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苏联模式。政务院总理、副总理、秘书长、政务委员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政务院下设政治法律、文化教育、财政经济和人民监察四个委员会。前三个委员会分别指导政务院下属的31个部委的工作,并有权对其所属部门和下属机关分布决议和命令,审查其执行情况;人民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是否履行职责。1952年11月,在地方设六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是建国以来第一次较大规模的机构改革。这种设置随着1954年6月大行政区的撤销而告结束。1953年,政务院工作部门增至42个。1956年达81个,形成了建国以来政府机构设置数量的第一次高峰。1957年,国务院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把中央一部分管理权下放给地方和企业,以进一步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1958年对所属机构进行精简和调整,撤销9个部委、10个直属机构和2个办公室。1960年,全国精简机关人员80万名。1963年又增至77个,为建国后第二次高峰。1970年,国务院只设32个部门,达到最低点。1971-1975年,恢复增设20个部门。1975年,工作部门恢复到52个。1978年共设机构76个。1981年底,机构增至100个,达到建国最高峰。2、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国务院机构的设置;1982年改革,国务院共61个工作部门。1983-1986又增至72个。1988年再次改革为68个工作部门。1992年再次膨胀为86个及85个非常设性机构。1993年改革,设部委40个,直属机构13个,办公机构5个和办公厅1个,共59个工作部门,非常设机构减至26个。
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1、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设立国务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健全金融监管体制,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4、继续推进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组建商务部。5、加强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6、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7、不再保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改革后国务院机构设置情况:
第一、国务院组成机构: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共28个,这些部、委、行、署中,全称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具体如下: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第二、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
第三、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机构,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其业务具有独立性和专门性。国务院直属机构18个;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四、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是国务院要据工作需要设立,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直接向总理负责的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4个;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第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也是国务院序列外机构,它们不直接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但又是与中央政府的工作直接有关的重要单位。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是国务院序列外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子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第六、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是国务院序列外机构,这些局都主管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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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业务,既接受有关部、委的领导,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归口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国家信访局。归口国务院发改委的有: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归口人事部管理的有: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国土资源部管理的有: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归口信息产业部管理的有:国家邮政局。归口文化部管理的有:国家文物局。归口卫生部管理的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归口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有:国家外汇管理局。归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另: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工作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人员分流的基本办法: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企业、优化结构。
政府领导体制是实现政府职能和各项政府管理制度的操作规范和科学程序,是连接政府管理活动的重要环节。
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内容:第一、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并按法定程序决定行政首长的人选;第二、行政首长全面领导本机关的工作,其他领导成员协助行政首长工作,并对其负责;第三、行政首长须对本机关的工作担负个人责任。
总理负责制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前提的一种行政首长负责制,同时,对于国务院需要处理的事务还实行分工负责制,即在总理的领导下,副总理、国务委员都有明确的职责和分工,国务院日常工作由各成员分工负责处理,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各部、委、署及其他部门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总理负责制的内容:全面领导权、最后决定权、人事提名权、行政首长负全面责任。 国务院会议由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构成。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义、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
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通报国内外形势。
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由总理召集和主持。
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通报和讨论国务院其他事项。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国务院的工作规则:2003年3月21日制定的《国务院工作规则》
1、国务院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行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2、推进依法行政。 3、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内容,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效率和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4、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5、加强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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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中国一般地方行政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中央人民政府的对称,具体说来,是指省、县、乡的人民政府,它们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地方性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双重性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作为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属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另一方面,作为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了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外,还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这是我国单一制的国家行政结构决定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分别由乡长、副乡长。镇设镇长、副镇长等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产生:各级地方行政首长和副职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行政首长提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备案。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会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为每届五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职权:
第一、执行权;第二、地方行政立法和制令法;第三、管理权;第四、领导与监督权;第五、保障权;第六、关于乡、民族乡、镇的建置的决定权和区域划分权。 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职权:
第一、执行权。第二、制令权。第三、管理权。第四、领导与监督权。第五、保障权。 县级市人民政府的职权:
第二、执行权。第二、制令权。第三、管理权。第四、领导与监督权。第五、保障权。 乡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第一、执行权。第二、保障权。第三、其他职级。
省级政府职能转变必要性: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发展又很不平衡,因此省级政府必然处于一个承上启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贯彻实施国家政策法规的重要层级,这就决定了其必须转变职能,注重于中观调控,而的微观管理的职能则相对基层政府而言要少得多。
省级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和途径:加强宏观调控职能,放开微观管理职能,从无所不为的万能政府变成“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政府,把工作职能集中到规划制定、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区域协调、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当前重点几个方面的改革:加强法规制定与规划引导,强化宏观经济管理职能;实行有进有退,弱化微观经济管理职能;完善政府社会管理体制,转变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加强宏观指导,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理顺省级政府与市县级政府的关系,提高行政效率。
县乡政府职能转变的必要性:目前,县乡政府的职能既有缺位也有越位,缺位主要表现在对农村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卫生、农田等基础设施建设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农业税费改革引发的县乡财政紧张有可能使缺位加剧。越位主要表现在某地地方政府出于追求政绩、屈从于不切合实际的“达标升级”要求,向农民提供超出其有效需求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这些不是导致农民负担加重,就是形成县乡政府的债务负担。越位还表现在部分地方政府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甚至干预企业经营。县乡政府职能的错位加深了农村的社会经济矛盾,职能转变非常必要。
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角度看,县乡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职能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为新农村提供基本的公共管理服务,包括为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所提供的管理服务,这是县乡政府的基础职能也是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要条件;二是落实中央提出的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的目标,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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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范围内的公共事业的发展;三是把握辖区的社会经济走向,特别是区域的比较优势及其变化,并通过制订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提供政策指导,为区域比较优势的发挥做出应有的贡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必设机构:办公厅、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局)、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贸易厅、文化厅、卫生厅、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厅、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人事厅、劳动厅可合设也可分设。2、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政府机构设置。
自治州党委必设机构为: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员会、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政府必设机构:办公室、计划与经济局、教育局、民族宗教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局、审计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县政府机构:一类县设30个,二、三类设25个;四类县设20个。(县一级政府分为四类:经济发达、人口众多的县;经济比较发达、人口较多的县;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数量居中的县;经济贫困、人口较少的县。)一、二、三类县政府应设机构为:办公室、计划与经济局、农业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局、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四类县党政应设机构更综合一些。
乡级政府机构分三类。一类乡镇政府应设:政府办公室、财政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等综合性办公室4-5个;二类设政府办公室、财政办公室及民政、文教卫生、乡村建设、计划生育助理员;三类不设职能工作机构,按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位来分管各项行政工作。 第四次机构改革于1999年7月启动。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必要性:地方政府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政企不分,官僚主义严重,直接阻碍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影响党和群众的关系。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任务: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简机构设置、精简人员编制。首先是政府要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做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社政分开”;其次,政府要精简机构设置,精简人员编制。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完成将有利于实现我国政府职能的真正,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的行政水平和行政能力,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和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促进精简、高效、地方行政机构的建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由他们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行政首长“三权一责”:全面领导权、最后决定权、人事提名权、行政首长负全面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的会议制度:政府会议、政府行政会议、政府扩大会议。
1、政府会议:是地方政府用来讨论解决重大事项的会议,是地方政府运作的核心。政府会议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运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主要因为:政府会议的如今人和主持人通常是本级地方政府的行政首长;政府会议的参加人都是本级政府的成员,他们熟悉自己经管部门的情况,掌握一定的实权,发表的意见有很大程度的代表性;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经由政府会议讨论决定,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2、政府行政会议。又叫“行政首长办公会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行政首长为处理日常工作,如今本级政府有关成员出席,并邀请有其他人士列席的会议。每周召开一次。
3、政府扩大会议:是地方政府为了便于传达政策,贯彻上级有关指示,联系政府内外的干部群众,推动工作起见而召开的会议。属于贯彻为主的会议,不是决策为主的会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原则: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及推行政务公开。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又称中央和地方关系,是指具有隶属关系或监督指导关系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主体,在行使国家权力和地方权力时,依法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实质:中央和地方关系是建立在一定利益基础之上的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关系,其核心是中央政府代表的国家利益和地方政府代表的地方利益两者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在现实中,往往表现为集权和分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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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地方关系的三种模式:中央与普通行政区域关系模式;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关系模式;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模式。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的基本原则: 第一、利益原则和法制原则; 第二、发挥两个积极性原则;
第三、应当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和责任原则。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现状 1、中央和地方的政治关系: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执行各自政治职能过程中所表现的各种关系体制。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和地方之间是一种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在主权问题上,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主权,地方各级政府—各省、直辖市、经济特区、少数民族自治区及特别行政区—都不是独立的主权实体。地方政府和为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政权机构,其行使职权,既要遵守法律、法规,又要服从中央统一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中央和地方的人事关系: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国家干部的管理方面所体现出来的,包括干部的选拔、作用、培训、考核、奖惩、工资、福利、退休、退职等内容。实行党管干部原则、干部人事管理的组织体制、统一的公务员制度。
3、中央和地方的法律关系: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关系。立法主体多元化、法治的统一化。
4、中央和地方的经济关系: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财政、金融、税收、投资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关系。财政关系是核心内容。
5、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关系: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
第十章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它既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地方政权形式,具有中国特色。
民族问题:泛指民族关系中存在的各类矛盾。它同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是社会发展进程中总问题的一部分,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变化而变化。 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
第一、历史形成并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尚未完全消除; 第二、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依然存在;
第三、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观念及行为残余的存在; 第四、民族差异的存在;
第五、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阶级斗争。
当代中国民族问题基本上各民族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具体内部矛盾,其主要内容包括:各族之间的关系问题,中央和地方区域之间的关系问题,不同民族成分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问题, 民族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问题,民族发展和共同繁荣的问题,国家对少数民族的一系列具体政策问题,民族文化差异的问题等等。
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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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即民族自决权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制定的客观依据:
第一、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第二、在中国,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关系从来不是一种殖民关系。第三、在国际上还存在着民族分裂主义和其他敌对势力的状态下需要一个各民族团结,统一的民主集中制社会主义国家。第四、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实行中央集权制度。第五、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需要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1、实行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在单一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这内,不具有独立或半独立的联邦行政区域性质。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大法和依据,各民族自治地方必须遵循。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政策,履行应尽的义务。3、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权,都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所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是以工农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形式。4、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体现了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的结合,是一定的政治形式同一定的民族形式相结合的地方政权。5、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适应了我国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状况,能充分满足少数民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要求。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设置是以一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是区域自治和民族自治的统一。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性质:是在中国政府上具有十分突出的地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享的一分部。 民族自治地方的任务:一、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五、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六、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①立法权。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③人事权。④安管理权。⑤经济管理权。⑥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⑥自然资源开发及地方基本建设权。⑦对外贸易权。⑧财政权。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管理权。⑩流动人口及计划生育管理权 第一、环境保护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及常务委员会负责,自治地方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检察院领导。 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国家的统一;第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把钥匙,既保证了祖国的统一,又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既发展了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又促进了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各民族的繁荣昌盛。
国家通过各种措施帮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包括:把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优先合理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投入和金融支持力度,重视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采取特殊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教育和科技事业,加大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事业的投入,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扩大对外开放,组织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对口支援,照顾少数民族特殊的生产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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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中国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国两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合理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和平实现祖国统一而提出的基础战略方针。一国两制是在坚持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前提下,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作为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第一、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地方行政区域;第二、特别行政区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基本保留原有法律,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特别行政区;第三、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享有高度自治权,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般地方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区。
中央人民政府在特殊行政区行使的权力:
第一、负责管理与特殊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第二、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第三、任命特殊行政区行政升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第四、对特殊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备案; 第五、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第六、有权解释和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立法权、司法权、行政管理权。
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具有双重身份,即行政长官兼政府首长,负有领导特别行政区及其政府的双重责任。
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国籍条件:必须是中国公民。
第二、居住年限条件:通常在香港、澳门居住连续满20年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第三、年龄限制:必须年满40周岁。
第四、有无外国居留权的限制:在香港无外国居留权是参选行政长官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外国无居留权的人才能担任行政长官,而在澳门无外国居留权不是行政长官参选的条件,只是行政长官任职的条件,也就是行政长官在任职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就任行政长官还必须:第一、依法宣誓;第二、廉洁奉公、尽忠职守;第三、就任时应向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第四、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从事私人赢利活动。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选举方式: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产生的法律程序:一是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二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任期为5年,可以连任一次。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5、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香港应在6个月内产生新的行政长官,澳门应在120日内产生。
行政长官的职权:①领导权、②执行权、③行使部分立法权、④批准决定权、⑤个事任免权、⑥行使部分司法权、⑦有权解散立法会。
特别行政区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政务司、财务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 特别行政区政府机关的职权:
第一、制定并执行政策;第二、管理各项行政事务;第三、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第四、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第五、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第六、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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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行政官员的任职资格:由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的任职资格与香港的基本相同,但没有规定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廉政公署的主要职责:是调查一切违反各条例起伏不定的贪污舞弊案件,并立案检举或进行处分,其反依法的主要对象是政府部门,还有公共机构和私人公司。
审计署的职责:审核政府帐目,确保政府的财政和会计帐项正确适当。
公务人员的任职资格:担任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原则上必须为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
某些职位也可由非永久性居民和其他人担任,主要是:1、被香港特别行政区留用的原香港政府的公务人员;原在澳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包括警务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2、被香港特别行政区聘请担任顾问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英、葡籍或其他外籍人士。
公务人员晋升的四个条件:行为良好;能力足够;经验丰富;学历相称。
公务人员的薪金是公务人员为政府服务应得的报酬。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并享受津贴及福利。津贴分两大类,一类是与工作或职务有关的津贴,另一类与工作无关,包括预支津贴、家庭器具津贴和子女教育津贴。福利包括公务员宿舍、购屋贷款计划、自行租屋津贴或居所资助计划。 立法会议员的任职资格:香港现由60名议员组成,一部分是80%的立法会成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二是20%的立法会成员由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分三种情况:第一届立法会按全国人大的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中规定的方式产生;二、三届立法会按两个基本法附件二即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的方式产生;从第四届开始可以继续按两个基本法附件二规定的办法产生。第一届任期为2年,以后为4年,澳门从第一届开始均为4年。 立法会的职权:
第一、制定法律方面的职权; 第二、财政、税收方面的职权;
第三、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的职权; 第四、监督权;
第五、对《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 第六、立法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立法会主席的产生:通过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为15年。 立法会主席的职权:
①主持会议、②决定议程和开会日期、③在休会期间召开特别会议、④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⑤立法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立法以会议员的权利:①质询权、②立法提案权、③豁免权。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的主要原则:
第一、独立审判原则。第二、遵循先例原则。第三、陪审制度原则。第四、保留普通法的诉讼原则。 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行使特别行政区审判权和终审权的司法机关。
各级法院的法官,都应根据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或专业资格标准选 用。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士,必须经过由法官、律师及其他方面的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才可以担任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并征得立法会的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法律制度,是有关律师的种类、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从事业务的方式及业务满园、律师的组织及纪律方面规章制度的总称。
香港的执业律师分为两类:大律师、律师。大律师又叫出庭律师,主要是盘问证人和陈词辩证。律师则是处理文件方面工作和开庭之前的筹备工作,有时也可在中下级法院出庭。高级法院以上受理的案子,只能由大律师出庭。但当事人打官司不能直接请大律师,必须先请律师,由律师去请大律师。澳门同上。香港大律师公会管理大律师,香港律师公会管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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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当代中国司法制度
审判制度是关于国家审判机关的性质、组织结构、职能和审判程序等方面制度的总称。 审判制度的性质: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制度的特质。 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一、独立审判原则;由于我国的政体与西方国家的政体不同,所以我国的审判独立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之下的国家机关职能分工上的独立。
第二、依法审判和未经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我国的依法审判原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
第三、平等审判原则;我国的平等审判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在审判制度上的体现,它是指审判机关在处理诉讼案件时,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民主审判原则。 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一、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第二、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是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对社会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第三、合议制度。合议制是一种集体审判案件的制度,这个集体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并进行活动的审判组织。
第四、回避制度。是指司法人员等由于与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不得参加办理该案件的一种制度。
第五、陪审员制度。实行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宪法原则的体现。
第六、审判监督制度。就是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一种特别的审判工作制度。 人民法院的职权:
第一、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二、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有权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令等问题做出解释。这种解释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第三、指导权。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监督权;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职权。
第四、司法行政权。各级法院机构内都设有主管审判行政工作的相应组织,行政有关审判行政方面的职权,但是由于不享有关键的人事任免权,因此我国法院的司法行政权是有限的。
第五、司法建议权。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不法行为时,有权向相应的机关提出建议做出处理。
人民法院的体系:有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分,普通法院包括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组成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形式: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法官制度:又称法官的人身制度,系指关于法官的选任资格、选任方式、任职期限、奖惩、物质待遇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2年1月1日起旅行,将法官分为12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首席大法官,2-12级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法官的职责: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官任职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年满23周岁;③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④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⑤身体健康;⑥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检察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职权及其活动原则的制度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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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性质:由国家性质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机关的活动原则:①法制原则、②检察独立原则、③双重领导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从性质上讲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监督法律、法令、政令的正确、统一实施就成为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能。
检察机关的职权:①审判监督权。审判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机关特有的职权,包括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的监督和审理结果(判决、裁定)的监督。②侦查监督权。揭露犯困是侦查机关的专门工作,为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有必要对侦查权加以限制和监督。因而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③执行监督权。判决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判决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及执行法院判决的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监督。④立案侦查权。侦查是一种诉讼活动,具有严格的法律性质,是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它为刑事诉讼的起诉和审判提供可靠的事实和充分的证据。⑤公诉权。公诉就是将刑事案件由公诉机构提交法院,并向法院陈述起诉理由,由法院对犯罪人进行定罪和量刑,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是各国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
⑥民事及行政诉讼参与权。检察机关参加的民事诉讼并非全部民事案件,而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比较重大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如法人之间发生的涉及国家社会公益的重要经济纠纷案,法人与公民之间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赔偿案,公民之间产生的重大民事纠纷案,以及重大的涉外民事、经济纠纷案等。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划分为两种,一是发挥检察职能的组织,一是发挥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检察组织包括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行政管理机构包括业务部门、综合部门。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检察官的职责: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检察官的任职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年满23周岁;③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④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⑤身体健康;⑥高等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院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检察官职务的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侦查特指刑事侦查,即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特定阶段。
侦查的含义:1、侦查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能行使。2、侦查活动的内容就是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3、侦查是一种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侦查的任务:①搜集证据;②查明案件事实;③查缉案犯;④追缴赃物、赃款,收归国库或归还受损失的单位或个人;④防止和减少犯罪。
侦查的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
侦查的强制措施: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
律师的从业资格:首先必须满足国籍条件和政治条件。国籍条件是指在我国境内获得律师资格的人必须是我国国籍,不允许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取得中国律师资格。政治条件则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我国法律精神。其次必须满足专业要求,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律师的执业资格:1、具有律师资格;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3、品行良好。
律师执业证注册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未经注册,一律无效,不能再执行律师职务。律师执业证每年注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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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执业各类分为:专职、兼职、特邀律师。
专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后,领取律师资格后,领取律师执业证,并在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律师工作人员。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是对我国专职律师数量不足的一种补充。
特邀律师,是指那些具有丰富法律专业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并长期从事经济、科技工作,熟悉本专业有关法律并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应聘到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的离退体人员。
律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在司法部设律师管理司,下设管理管理处、管理科。
律师协会是根据律师鉴定法规的规定成立的,是由律师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的任务: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组织律师进行业务培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组织律师对外交流;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机构,是律师组织形式之一。
律师事务所的责任:1、应当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2、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3、应当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4、应当按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项基金;5、应当统一接受业务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帐;6、应当依据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7、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依法纳税;8、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律师事务所的种类:㈠国资律师事务所:即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它是由国家下达编制、拨给经费设立的。㈡合作律师事务所:指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的律师事务所。㈢合伙律师事务所:指由律师自愿组合,财产归合伙人所有的律师事务所。㈣个人律师事务所:指的是以个人名字命名的个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的法律活动:指律师所能从事的业务活动的范围。 第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强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第二、接受公民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第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刑事法律帮助、刑事辩护、刑事诉讼代理、申诉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法律咨询、代书。
律师的权利指律师在执行职务时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有:①阅卷权;②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③调查取证权;④拒绝辩护或代理权;⑤有得到法院适当的开庭通知的权利;⑥在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⑦代行上诉的权利;⑧代理申诉或控告权;⑨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障的权利;⑩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⑾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律师的义务指律师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主要的:①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②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当事人的财物;③必须依法纳税;④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⑤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并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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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⑥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⑦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⑧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⑨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⑩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使得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⑾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⑿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请客送礼、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⒀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实情或威胁、利用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实情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⒁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裁决活动的正常进行。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
公证业务范围: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眉头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纪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法的其他公证事项。
公证员执业资格:公证员是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公证程序: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主的除外。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主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公证效力: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求助,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是,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法律援助是保障困难群体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2003年9月开始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 法律援助机构的四级组织架构:(1)在国家一级,建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对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2)在省级地方,建立省(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所辖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3)在地、市地方,建立地区(市)法律援助中心,行使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双重职能。(4)在具备条件的县、区级地方,建立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本地的组织援助工作。不具备条件的由县(区)司法局具体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申请有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中国法律援助的三个专业实施主体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 中国法律援助的三个基本资金来源:政府出资、社会捐赠、行业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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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当代中国军事制度
中央军事委员会;我国的武装力量由党和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中国共产党设立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两者实际上是同一机构。这一方面继承发扬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政治优势和优良传统,另一方面更有利于运用国家政权来加强军队建设和国防建设,形成合力,保证党和国家对全国武装力量实行全面、有效、高度集中的领导与指挥。中央军委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军事统率机构。
中央军委总部机关:包括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它们既是中央军委的战略意图执行机构,又是掌管全军军事、政治、后勤、技术工作和武器装备的最高领导机关。四总部的基本任务是:保障中央军委关于作战和建军的战略决策和各项方针、政策的实现。中央军委军兵种领导机关:
(1)军种领导机关:陆、海、空领导机关是中央军委领导管理陆、海、空军的业务部门,又是陆海空部队院校等单位的领导机关。基本任务是:遵照中央军委关于陆海空建设和作战的方针原则,领导部队建设和战备工作。
(2)兵种领导机关:炮兵司令部、装甲兵领导机关、工程兵领导机关、防化学兵部机关、通信兵部机关、第二炮兵领导机关。
军区领导机关:大军区领导机关、省军区领导机关、军分区领导机关、人民武装部。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同中国人民解放军一样,均是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之下的国家武装力量。职能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国家安全和四化建设,保卫党政领导机关、重要目标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国防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军事工作部门,隶属于国务院。基本职能是:统一管理全国武装力量的建设工作,如人民武装力量的征集、编制、装备、训练、及军人衔级、薪给等。国防部的工作由解放军四总部分别办理。
军衔:指国家根据军人的职位,军事、政治和专业素质,资历、贡献而授予每个军人的用以表明其身份、地位、荣誉的一种衔称。
军衔制度:指以国家法律条文形式规定的,表明国家武装力量中自最高统帅至最末一级士兵的完整的军事等级的军阶制度。包括军官军衔制度和士兵军衔制度两个组成部分。
军官:指人民军队中排职或相当于排职以上军人。军官素质直接决定并影响整个军队素质。。文职干部是被任命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办事员级以上职务,不授予军衔的现役军人,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实行文职干部制度,对于坚持、完善和改革文职干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增强文职干部的荣誉感、使命感,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 兵役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公民在军队中服役;在军队外服预备役;在校学生接受军事训练。
兵役制的沿革:兵役制随着国家及其军队的形成而产生,并随着国家与社会的经济状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变迁。 新兵役制的基本内容:
①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②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③民兵和预备役相给合;④军事训练。 为保卫祖国,必须有强大的军队,必须有可靠的兵源。现役兵源分平时征集和战时动员。 平时征集的士兵为现役。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
社会主义时期,军队政治工作能保证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维护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从政治、思想、组织上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军队政治工作内容主要包括:①组织部队学习马克思主义、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抵御消极的不良思潮;②管理军队中基层党组织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发挥党组织核心作用;进行军事训练和战时政治工作;④管理干部工作,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⑤加强法制和防特保密教育等。 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贯彻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的三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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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政治工作制度包括:
(1)党委工作制度。在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的单位,设党的委员会,是该部队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2)政治委员制度。这是从行政职务上来保证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制度。基本内容有:在团以上单位设政治委员,营级设政治教导员,连级设政治指导员。
(3)政治机关制度。团或团以上的单位设政治机关,政治机关是中国共产党在部队中管理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的机关。 (4)军内民主制度。
(5)党支部建在连队的制度。连队是我军战斗序列编制的基本单位,是部队政治工作和军事管理的基础。党支部建在连队是实现党对人民军队绝对领导的重要制度,是军队党的组织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则。党支部建在连队,为党联系广大干部战士提供了桥梁和纽带;为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的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在基层形成党的坚强战斗核心提供了组织保证;为军队的思想统一、指挥统一和行动统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我军进行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今天,必须进一步继承和发扬。
第十四章 当代中国政党制度
政党: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政治集团,为实现其政治主张,维护其阶级利益而奋斗的政治组织。 政党制度:是指政党领导或控制国家政权,干预政治的一种制度的通称。
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它为本阶级夺取和巩固国家政权两个方面。
中国共产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保证,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它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取得对中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权,是中国近百年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所决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中国近百年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走向胜利的艰苦卓绝的斗争中确立了在中国人民中的领导地位。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继续前进,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胜利,实现了国家独立和民族团结,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大力发展社会经济。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决定了她在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事业中的核心领导地位。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思想领导
1、政治领导:从根本上说,就是党代表人民的利益,执行人民的意志,组织、引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为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奋斗。
2、思想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共产主义思想领导群众。 3、组织领导:一方面挑选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干部保证党的领导的实现;一方面,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任用;再次,加强对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
党的根本组织制度是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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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集中制包括的主要原则: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民主集中制的意义:充分体现我中国共产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先锋队的性质。这一原则反映了党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党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的关系,党员个人与党的整体的关系,党的中央组织和党的各级地方组织与党员群众的经。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既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又要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要加强组织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要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
中央组织(1)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的党员代表所组成。职权是: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修改党的章程;选举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2)党的全国代表会议。(3)党的中央委员会: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它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4)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5)常的中央书记处。(6)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
地方组织: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
基层组织:是党和党的领导机关联系广大党员与群众的桥梁,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领导党员和带领群众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斗堡垒。基本任务: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组织,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4、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5、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7、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8、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倾向。
党组。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
党组的任务:负责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党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纪检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的申诉。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最重要的是按照执政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的关系。必须做到一方面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另一方面支持人民代表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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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党的干部人事制度:一方面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作用和监督管理机制;二是推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三是完善党委对干部选拔作用的民主决策机制。这不仅有力促进我国政治体改,也必将极大地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多党合作制的形成发展:是在我国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这一制度得到了新的发展。
多党合作制的特点和优势:第一、我国的多党合作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第二、各民主党派是与中国共产党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而不是反对党或在野党。第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与各民主党派作为亲密友党和参政党地位,决定了我国多党保作制度的实质是团结合作。第四、中国共产党的多党合作制,是以以人民政协为主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
多党合作制是我国长期实行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它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措施;第二、它有利于加强执政党的建设;有利于发挥各民主党派的优势和特长;第三、它有利于发挥各民主党派的优势和特长,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四、实行多党合作,可以有力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第五、实行多党合作,有利于维护港澳繁荣稳定和推进社会统一大业。
中国的民主党派:指的是在民主革命时期参加过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大敌人的爱国民主运动,并积极响应中国共产党的号召,筹备并参加为创建中国而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党派和政治团体。它们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主要是由原国民党民主派和国民党其他爱国分子,继承和发扬孙中山先生不断进步的精神,逐步发展联合而组成。 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的前身是1941年在重庆成立的“中国民主政团同盟”,该同盟曾提出“贯彻抗日主张,实践民主精神,加强国内团结”的政治主张。 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民建”),是1945年12月,由一批民族工商业资本家、中华职业教育社的代表人物、川康金融资本家、与工商界有联系的知识分子以及一部分工商业人员的重庆建立的。 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是抗日反蒋斗争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中国农工民主党(简称“农工党”),创建于1927年12月,最初称“中华革命党”,1947年定名为“中国农工民主党”,以“全国同胞及民主党派共同推进团结,实现和平统一,建立独立富强之中国”为该党纲领。
中国致公党,1925年由华侨洪门组织“美洲旧金山致总党”发起,在美国旧金山成立,成立初期的致公党虽然还没有完全摆脱帮会组织和旧民主主义思想的影响,但已积极投入支持祖国人民反帝爱国的民族解放斗争。
九三学社的前身1944年由一批爱国忧时的学术界人士,为发扬民主与科学传统,为坚持团结抗战和争取民主而在重庆组成的“民主科学社”。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简称“台盟”),是1947年台湾人民“二二八”起义后,同部分从事爱国民主运动的台湾籍人士发起,于同年11月在香港成立的。
民主党派的性质:其在民主革命时期和新中国建立后其性质发生了变化。即由具有阶级联盟性质的新民主主义政党,转变为以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为主体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联盟。
民主党派的组织机构:中央、地方、基层组织。中央组织一般有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中央参议。地方组织有省、地、县级。基层组织为支部党员大会和所产生的支部委员会。
各民主党派的参政方式: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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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当代中国政治协商制度
政治协商制度:指的是我国各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无党派人士,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各族人民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问题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制度。
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最初确立和实行于民主革命时期。革命胜利后,于1949年9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这一制度得到了新发展。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49年9月-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前的人民政协,代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第二阶段,1954年9月-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发生前,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后人民政协成为人民民主统一线线的组织;第三阶段,1966年5月-1978年2月,文化大革命发生后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是人民政协陷于瘫痪时期;第四阶段,1978年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人民政协步入历史的新时期至今。 人民政协的性质:《宪法》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建国初期,它是具有党派性的阶级联盟。在社会主义时期是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建设者和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人民政协的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的意义: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议等。
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职能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行,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人民政协监督不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是一种民主监督,其特点是:①人民政协是一个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②人民政协委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热情、民主观念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有对人民负责的使命;③人民政协委员中专家、学者占了很大比例,文化素质高、社会阅历丰富。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义和建议。
参政议政的形式:是政协委员在人民政协进行大会发言,提出提案和建议案,以及在人民政协会议闭会期间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意见。
人民政协的主要任务:第一、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政协工作;第二、要坚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开展工作,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第三、要切实做好各方面的团结工作,不断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第四、要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第五、要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 人民政协的组织原则:
1、人民政协的组织构成: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华侨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2、参加人民政协的条件:凡造成人民政协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可以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成为人民政协的一个组成单位;个人经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也可以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
3、人民的各级组织之间的关系:设全国和地方委员会,两者是指导关系。
4、人民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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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有声明退出本会的自由。义务:遵守人民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本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委员如严重违反章程或决议的,由本会常委会给予处分。
人民政协的组织机构: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协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政协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第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第二、选举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第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第四、讨论人民政协的重大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第五、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九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港澳台侨务委员会、外事委员会
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职权: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六章 当代中国基层民主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中国国有和集体企业建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工会委员会。
职工代表大会的的职权:①审议建设权、①审查同意权、③审议决定权、④评议监督权、⑤民主选举权。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制:职代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须有23的职工代表出席;职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职代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以班组或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以推行职工代表,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实行份制出现公司这一形式后,职代会的职权是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所不能代替的,因此作要继续完善和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职代会监督机制的建设。
中国的村民委员会是在人民公社解体后,由家民自发组织形成的。1987年我国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88年正式制定和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我国的村民委员会得到了健康发展。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民主自治组织,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目前已成为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村委会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的罢免:《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的职权:1、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尊重集体经营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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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股份合作企业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3、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4、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5、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委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村委的工作制度为: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的职权:第一、由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①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②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③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④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⑤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⑥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⑦宅基地的使用方案;⑧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二、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第三、听取和评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工作。
村委与农村基层党组织、乡镇基层政府、驻农村单位、企业关系。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党的农村基层组织起核心领导作用,支持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领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性质:居委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主要任务:宣传教育、办理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协助政府做好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的工作等。
居委的组织、工作原则及方式:居委由本居住区的居民选举产生。工作原则为少数服从多数。 居民会议由本居住区18周岁以上居民或户代表组成。
居民会议的职权: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组成成员;有权撤换和实行居民委员会成员;讨论制定居民公约等;讨论同意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居民委员会成员适当的生活补助;讨论决定兴办本社区公益事业所需经费的筹集及监督有关收支帐目。 社区居民自治的内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城市社会建设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服务居民;资源共享、共驻共建;责权统一、管理有序;扩大民主、居民自治
城市社会建设的主要任务: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救助服务、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文化教育体育服务、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安全服务。
加强领导,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义:城市社区任务繁重,城市居民的经济、文化、社区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与社区服务紧密相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大量“单位人“转为”社会人“,且我国提前进入老年社会。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等使企业剥离出来的社会职能,政府转移出来的服务职能大部分由城市社区来承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等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入,城市居民与所在社区的关系愈来愈密切,因此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已成为城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加强领导,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社区服务工作队伍建设;加强社区服务的统筹规划和政策指导;加强对社区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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