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经验非常欠缺,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存在诸多法律认定上的困难,尤其是相关市场如何界定争议颇大,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也不同于传统领域,。本文也结合刚刚颁布的反垄断司法解释,对本案的关键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 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二选一,反垄断司法解释 一、引言
360诉腾讯垄断案最初源于2010年的“3Q大战”。该案是我国互联网历史上诉讼标的额最大的垄断案件。涉诉双方均为我国互联网领域中的领军公司,双方之间爆发了多起诉讼,被业界称为“3Q”大战。这一审判结果对于中国《反垄断法》在中国互联网领域内的适用原则,以及对于市场垄断地位的定义将给出一份明确的答案。只有认定腾讯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才有可能认定“二选一”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二、相关市场如何界定
所谓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就特定商品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是360和腾讯激烈争论的第一个焦点。360希望把相关市场界定为即时通讯,而腾讯希望把相关市场界定的更宽,这样QQ所占的市场份额才会降低,才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界定相关市场方面,腾讯至少有如下两个选择:
1.网络终端软件。它的范围非常大,至少包括即时通信、安全、下载、音视频播放、输入法等终端软件,如果能这样界定相关市场,当然对腾讯是最有利的,QQ在其中所占的市场份额将会大大降低,恐怕远远达不到市场支配地位。
2.网络即时社交工具。QQ软件作为一款即时通讯工具软件,由用户使用移动终端或者电脑终端,通过互联网、手机信号等网络实现互动性的即时通讯数据传送,传送数据的形式包括文字、语音、视频或其组合,最大的特点就是信息传递的即时性和信息载体的多样性。 三、腾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给予了规定。简单来讲,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所具有的一定市场范围内的支配力或者控制力。我国
《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市场份额与市场进入难易程度,被视为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两大因素。从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时主要是以市场结构标准来认定的,即把市场份额作为重要的认定标准。在互联网行业中,就算一个企业拥有很多的市场份额,却并不意味着它可利用市场份额来限制竞争,因为互联网行业最大的特点就是以技术创新争夺市场份额,占据垄断地位。所以必须依靠不断地研制开发、技术创新才能维持其市场优势地位,一旦其他企业研制开发的新技术被市场所认可,那么其市场份额很快就会消失殆尽。
在互联网行业中,用来衡量市场支配地位的另一个重要考量标准就是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但对于被告方腾讯公司来说,进入即时通讯市场的门槛很低,并且不存在技术上的壁垒,很容易就进入到相关的即时通讯市场。原因在于,互联网行业的动态创新性使得一些市场竞争者依据自己研制开发的新产品以及新的经营模式而领先于其他的竞争对手。所以说,在这种高度竞争、高度不稳定的网络经济下,就很容易的打破现有市场的垄断行为。
从原告方360和被告方腾讯两种不同的角度出发来分析可以看出,互联网经济下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有别于传统经济。在互联网市场上,任何一种垄断都只是暂时的。如果仅仅凭借一时的市场份额去认定该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不合情合理的。就拿腾讯这样的巨头企业来说,虽然其拥有庞大的用户群,暂时具有优势地位,但随着新技术、新模式的不断推进,其具有的优势地位将很容易被潜在的竞争者所取代。
四、“二选一”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我国现行《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可知,在交易过程中,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得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否则将会被认定为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从案例中我们可知,腾讯公司之所以对在电脑上安装360安全软件的用户拒绝提供服务,其原因主要在于360公司使用“扣扣保镖”外挂软件以及对其商业信誉的侵犯。原告360公司打着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旗号,利用其幵发的“360扣扣保镖”查杀被告腾讯QQ中的广告,使得大量QQ用户对其进行下载安装,严重威胁到了被告腾讯公司的利益。而且我们所享受的腾讯QQ和360安全软件的服务
都是免费的,而腾讯公司和360公司主要是通过增值服务市场来赚取利润的,也就是利用客户端软件向用户投放其他企业的商业广告,从中收取他们的广告费来获取利润的。如果腾讯公司对“360扣扣保镖”不及时的釆取措施加以制止,就会使其因不能及时投放商家的广告而损失大量的广告客户,从而导致腾讯的即时通讯业务受到严重的影响。这对于腾讯公司来说可能是致命的打击。所以,腾讯公司在不能及时地找到有效的措施去制止360公司的此种外挂行为,迫不得已让用户做出二选一的决定,是可以被理解的。从行为的目的要件来说,腾讯的这种做法不存在恶意,算是一种自救。但从行为的后果要件上看,腾讯公司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而撇开消费者于不顾,迫使其做出二选一的决定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一种损害。腾讯公司的这种行为,应当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裁。因此,从合理原则的分析来看,若要认定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欠缺行为目的要件的支持。 结 语
360诉腾讯一案不仅对我国《反垄断法》在网络经济条件的适用是一个挑战,对法院和执法当局如何科学有效的处理网络垄断案也带来了考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与逐步成熟以及反垄断立法的不断改进与完善,相信类似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一定能得到有效的规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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