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信集团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集团财务规范运作,促成“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既有利于经营者实现所有者设定的财务目标,也有利于维护企业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财务监督是指企业所有者、负有监督职责的企业内部机构及人员,依照法律规范以及企业内部制度的规定,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内部财务监督制度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投资者、经营者及企业有关内设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以及在财务活动各环节设置的复核、审计、检查等程序,确保企业财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目标的要求。
第二章内部财务监督的手段和方法
第四条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通过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监事会各自的权利与责任,形成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实现投资者对经营者的监督。
第五条建立制度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使财务监督成为企业内部全体成员参与的一种监督形式。
第六条建立预算监督机制。借助预算管理,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的权、责、利,规范企业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建立核算监督机制。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对会计账簿的稽核,对实物、款项的清查,对财务收支的审查,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核对等内容。企业内部财会机构及其人员是核算监督的责任主体。第八条建立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内部审计是在核算监督的基础上,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的再监督,帮助经营者监督企业内部各单位及其下级管理人员的财务活动。第三章财务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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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各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和会计信息的可靠性,防止差错和弊端,从而保护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条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企业的行政领导、内部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之间,在处理业务过程中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职责分工制度,包括会计控制和行政管理控制。
第十一条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原则:
1、权力分隔,每一项经济业务的处理程序,不能由一个人全部包办,以防止差错和弊端。
2、合理分管,实行账物分管、钱账分管、印鉴分管、钥匙分管等。 3、审批稽核,任何经济业务的处理,都要有明确的授权与审批,同时要经过财务部门的审核与稽核。
4、责任明确,各部门和人员职责分明,以便任何情况都能联系到个人责任。
5、凭证控制,建立和健全凭证制度及严格的传递程序,直到会计资料归档。
6、例行核对,对每一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正确性,都要进行例行核对。以保证账证、账物、账账、账表核对一致。
第十二条加强财务收支和产供销业务的相互制约,并有利于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1、所有财务收支必须经过“审批——会计人员编制凭证——出纳办理款项收付”的规定程序。2、所有材料物资的申购、订货、采购、到货、验货,保管和货款结算等业务,不得由一个部门或一个人办,应有明确的分工,各负其责,按制度办事。
3、所有产品的订货、投产、检验、入库、发货、出厂、发运、结算收款等业务,均经过有关负责人审批核准,通过有效凭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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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内部审计
第十三条企业的内部审计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方面、各环节进行监督和评价,以确定其是否遵循了企业的方针、政策和计划,是否符合公司的程序与标准,是否有效和经济地使用了资源,是否正在实现企业的目标。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对有关职能部门、子公司、控股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也可以组织实施总经理委托的内部审计项目。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审计被审计单位的账目、合同、统计报表、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推诿或隐匿,应如实提供各种会计资料。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部署和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经企业领导批准后下发审计通知单,进驻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中收集的资料、问题、证据及查证核实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审计评价,写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实际的范围、内容、发现的问题、评价及结论、处理的意见和要求,并须附必要的说明材料和有关证据资料。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一并向董事长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审计结论执行情况反馈给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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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集团所属公司。 本制度由国信集团审计法律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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