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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代理词

来源:一二三四网
涉外法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吴方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吴方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向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刚才听取了法庭调查情况,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我就案件事实,对本案理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中国法院对于该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我国有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中国人民法院受理事案件应遵循“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即诉讼与中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实际联系,是指诉讼主体、客体、内容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事实上的联系。本案中,原、被告及被继承人均系中国公民,故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该遗产的继承应适用中国法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所的,按最密切联系原则为当事人确定住所。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的居住地虽然在日本,但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在中国,而且被继承人生前其家人均

在中国,只是独自在日本留学,是在留学完毕准备回国发展的前夕发生意外不幸身亡。被继承人生前与中国有最密切的联系,应按最密切联系原则将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确定为中国。故适用中国法律。 (二)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中国法律。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中被继承人吴某死亡时居住在日本,依此规定应适用日本法,但日本法例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故适用中国法律。

三、财产的分割问题

(一)保险金系吴某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即由周某、女儿、吴某的父母继承。

(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分割应遵循“从遇难者生前抚养、赡养的关系多加考虑”的原则,吴某的女儿及父母应当分配到相对多的数额。

(三)“逸失利益”不含其他人的财产,也不是吴某夫妻的共同财产,同样应当由周某、女儿及吴某父母均分。

(四)吴某的女儿是未成年人,且生活在上海,应根据上海目前的生活水平先提取其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要扣除其母周某应负担的一半,直至其成年,然后再由双方就剩下的财产均分。 此致

×××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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