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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来源:一二三四网
碳交易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李挚萍

【摘 要】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的政策催生了碳交易,也诞生了碳交易市场.碳交易市场作为一种特殊的新兴市场,兼具环保市场、能源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特点,这些特性导致各国政府需要对该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管,以防止市场滥用、价格操纵、市场欺骗等现象,保障温室气体减排行为和市场行为健康发展.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若干可从事碳交易的交易所,部分省份正在进行碳交易试点,碳交易市场机制及监管机制必须同时建立及完善.碳交易市场的监管体制和制度是综合的,监管主体包括综合经济管理、环保、能源和金融管理等部门. 【期刊名称】《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2(014)001 【总页数】7页(P56-62)

【关键词】碳交易;碳交易市场;监管;制度 【作 者】李挚萍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2.683

主持人语:发展低碳经济是应对环境危机、气候变化的唯一出路。碳交易作为利用市场机制降低碳减排成本的有效手段,在降低温室气体减排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上有重要作用。碳交易市场为碳交易提供了交易平台,对增

加我国碳交易的议价能力、降低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创造碳交易市场更大的流动性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和完善碳交易市场非常必要。目前我国在碳交易市场的形成方面研究薄弱,关注的重心停留在技术及管理层面,对于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得不多。碳交易制度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碳减排总量设立及指标分配的法律原则,碳减排指标的分配、确认,碳排放的测量、核准和报告制度,碳信息披露制度,碳交易的法律规则,碳交易市场的监管,碳交易的保障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等。本栏目设立的目的在于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整体思考,同时具体探讨一些困扰碳交易立法和实践的法律难题。在欧洲和美国,碳交易已经进行多年,有了一定的经验,特别是在立法和监管等方面,我们希望在此也进行一定的比较研究,借鉴并吸取国外有益的经验和教训。本期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挚萍、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曾文革和中山大学法学院课题组的三篇论文重点探讨了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提出建立碳交易市场及加强碳交易市场的监管的总体设想,对我国构建碳排放交易机制,制订相关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碳交易市场的监管是指监管主体运用法律、经济及行政等手段,对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权利行使、权利交易等行为及其他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问题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碳交易市场作为新型的市场形式,有必要对其进现有效的监管,构建完善的监管制度,这是因为:第一,碳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碳商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交易具有许多特殊性,传统的交易规则及监管制度未能适应碳市场监管的需要。由于碳交易市场的高风险性及碳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等原因,碳交易市场投机性较大。目前欧洲和其他一些国家的碳交易市场已经出现一些波动异常,如指标被盗及交易系统受到破坏等情况①。第二,碳交易市场专业性较强,存在信息不对称。碳交易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主要表现在碳产品的产生、发行、上市,交易、政策变动等方面,在碳交易市场的各个层次、各个环节的信息都存在不对称性。第三,碳交

易市场是一个信用市场,碳信用产生及交易的正当性来源于各个环节严格公正的监管。碳交易市场监管的各项政策,如排放监测、信息公开、指标追踪、违约责任等对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有直接的影响。第四,碳交易市场属性多样,主体多元化,交易环节多,碳产品多样且技术性强。碳交易的主体涉及企业、金融机构、技术服务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等;碳交易包括场外交易和场内交易,而场内市场又兼具金融市场、能源市场和产权市场等性质,这些市场行为在任何社会都需要受到规制。 因此,对碳交易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非常必要,这也是构建碳交易市场的应有之义。碳交易监管与碳减排监管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碳减排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公平分配碳排放指标,准确测定核查排放源排放总量、正确公开排放源信息等。碳市场监管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发布虚假市场信息等行为。碳市场监管以碳减排监管(如测量、核查、报告和登记制度)为前提,碳市场监管有助于公平有效地实现碳减排目标。 (一)欧盟碳交易市场的监管

1.欧盟碳交易市场监管的机制。碳市场形成后,与任何市场一样,都可能出现市场滥用及违规行为。欧盟碳排放交易计划(ETS)框架下的碳交易市场建立时间不长,发展速度快,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及日益复杂,它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市场滥用、价格操纵、市场欺骗等。加强市场监管、完善市场规则来引导市场的健康发展显得非常重要,特别是发生了一系列指标欺骗和盗窃事件后。2010年,欧盟委员会颁布了一份立法文件《加强欧盟碳交易计划市场监管的框架》,根据该文件,欧盟碳排放权交易计划的碳交易市场监管机构有以下几类:一是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在欧盟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机制指令》(Directive 2003/87/EC,以下简称ETS指令),欧盟委员会负责制定碳市场监管的法规,监督市场的运作,防止市场滥用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扭曲的市场违规行为。委员会每年向欧洲议会及欧洲理事会提交碳交易市场监管年度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拍卖的实施情况,市场交

易的流向及流量。如果委员会发现市场运行不正常,就会向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报告并提出的建议。二是欧盟独立交易日志(CITL)。CITL是记录发行、转让和清除指标的电子系统,对每一笔交易进行自动检查,以确保没有违规行为。三是金融监管机构。在欧盟,碳交易市场属于金融市场及能源市场的一部分,所以也受金融市场和能源市场管理机构的监管。四是成员国的监管机构。通常为各国的环保和金融管制机构。

2.欧盟碳交易监管的法律制度。欧盟碳交易监管的法律包括以下几部分:第一,碳交易相关指令。这些立法明确了碳减排的目标、碳指标的分配方式、受控碳排放源的范围,指标登记、监测、报告、转移、追踪等制度以及碳交易的监管机构等。第二,金融市场相关立法。由于金融机构在碳交易市场开发了一系列金融工具及产品,因此,与此相关的部分金融立法也适用于监管碳市场及市场行为。这些立法包括《市场滥用指令》(Market Abuse Directive)、《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以及有关场外交易的一些规定。这些法律要求被确定为金融产品的排放配额衍生品应该受到相应的管制,如必须在受规制的市场上交易,入场交易需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遵守交易规则、按规定披露信息、禁止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成员国的金融管制机构有责任监督市场运行,防止市场滥用等。第三,拍卖规定。欧盟委员会2010年颁布的《拍卖规定》(Auctioning Regulation)为欧盟碳交易第三期的排放指标拍卖建立了管制框架。该规定有效拓宽了《市场滥用指令》和《金融工具市场指令》适用于碳市场的范围,它要求拍卖平台及金融机构的活动即使是在典型的二级市场之外进行也需要遵守大致相同的规定,一些排放指标即使不具备金融工具的特质(如一些拍卖的产品只是两天的现货合同)也要纳入管制的范围。根据该规定,《反洗钱规定》的若干措施也适用于拍卖的参与者。此外,《拍卖规定》要求拍卖平台在发现或者怀疑存在市场滥用、洗钱、恐怖分子融资及其他犯罪活动时,有义务向监管机构报告。第四,能源市场相

关立法。2010年12月,欧盟委员会采纳了一个立法建议,以跟进《第三次能源市场自由化一揽子计划》及强调欧洲能源批发市场的透明和公正。这个规定明确禁止电力及其相关产品的批发市场和天然气及其相关产品的批发市场上的市场滥用行为。这个规定不直接适用于碳市场,但它适用于与碳市场有重要关联的市场,其引入对于同时参与能源及碳市场的成员有规制作用。

目前,欧盟碳市场的运行良好,由于配额交易绝大部分属于衍生品交易,衍生品市场处于金融市场法律管制框架之下,因此大部分碳市场已经受到市场规制。对于碳现货交易,个别成员国已经有一些规定,但是在欧洲层面上没有相应的规制措施。欧盟碳交易系统多次受到黑客袭击,指标被盗的情况时有出现,暴露出其安全性不足,这是目前最大的一个隐患。 (二)美国碳交易市场的监管

1.美国碳市场的监管原则。美国的碳交易市场是区域性的,目前主要有东部地区温室气体倡议(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简称RGGI)市场和西部气候倡议(Western Climate Initiative,简称 WCI)市场,正在运行中的是 RGGI市场。随着碳市场的发展,尤其是碳金融市场的逐步扩大,建立高效、透明的碳交易机制则显得十分迫切,美国已经认识到政府适度监管对于碳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性,基于美国在市场监管上的经验,美国碳市场的监管确立了以下目标和原则:第一,碳价格的准确性决定了消费和投资,因此对碳市场的监管应当确保碳价格应该准确地反映预期的减排边际成本。第二,政府对碳市场的监管必须尽可能地使市场能够提供足够的信息,减少交易成本,降低市场的不确定性,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主体和市场参与者的风险。第三,政府对碳市场的监管必须确保碳市场对市场参与者是公平的,没有市场被操纵或扭曲的现象。

2.美国碳市场的监管机构。美国碳市场的监管机构有以下几类:

一是州的监管机构。美国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十款规定“任何州不得缔结条约、同盟

或联盟;……任何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与其他州或外国缔结协议。”根据该“协议条款”(compact clause),在美国州与州之间缔结的条约以获得美国国会同意为前提。在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的背景下,作为RGGI签署州之间达成强制性减排的“协议”难以获得国会的批准,因此RGGI签署州以“倡议”的形式规避了“协议条款”的约束,并通过制定“模范规则(Model Rule)”对各州的监管事项进行指导,事实上“模范规则”之所以被称为“模范”,就是因为模范规则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具体执行事项应当为各州立法机关所吸收并以州的名义颁布实施方能产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RGGI事实上将强制性减排的监管权保留给各签署州自行行使。因此,实质上各州行使市场监管的主体一般都是州环保行政机构及能源监管机构。在各州内,通常由环境保护部门制定与其他RGGI成员州一致的年度预算,能源监管机构(主要是公用事业局)则制定相应的原则,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诚信,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及实现其他目标。

二是区域的监管机构。由于美国宪法中“协议条款”的约束,美国东北部的RGGI碳市场就不可能设立一个超越各州之上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监管机构来行使法定监管权。作为一种权宜之计,2007年9月,RGGI各签署州授权成立一个名为RGGI,Inc.的非营利性公司,其任务是为签署州的碳减排计划提供行政和技术服务的支持。具体而言,RGGI,Inc.的任务包括:(1)开发和系统维护以监测排放源的数据,并跟踪二氧化碳配额;(2)运行一个拍卖二氧化碳配额平台;(3)监测有关二氧化碳配额的拍卖和交易市场;(3)为签署州提供在审查申请排放抵消项目的技术援助;(4)为签署州评估和修改州的RGGI方案提供技术援助①。值得注意的是,如上所述,由于宪法中“协议条款”的约束,RGGI,Inc.并没有监管或执行的权力。所有这些权力是保留给每个签署州的。

三是联邦层面的监管机构。目前,美国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强制性的碳交易市场。但是从美国联邦层面的行政职能配置情况以及第111界国会主要气候立法的

提案看,未来美国有权对全国性碳市场进行监管的机构主要有4个: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证券及交易委员会(SEC)、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以及环境保护署(EPA)。国会可能会选择从上述4个机构中抽取专门的人员组建一个碳市场的混合规制体系,也有可能创建一个全新的监管机构。

四是第三方监管。虽然各州都保留了碳市场监督的权力,但实际监管工作,如核准指标交易,确定是否出现价格操纵,调查守法及违法行为等主要委托给几个第三方机构进行。如世界能源,它是一个拍卖平台,代表RGGI负责组织拍卖活动;又如Potomac Economics,它是一个咨询公司,被授权负责监督RGGI碳交易的一级市场及二级市场,它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以确保一级市场配额的拍卖符合拍卖的程序,拍卖的结果也是公平竞争的结果,此外,它还承担监测二级市场的活动,确保市场不存在价格操纵及串谋的现象。Potomac Economics对世界能源拍卖管理行为进行调查评估,对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不当行为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告给RGGI的成员州①详见 http:∥www.rggi.org/docs/Auction 1 MM Report.pdf。。

(三)欧美碳交易市场监管经验的启示

1.建立多层次、多维度的碳交易市场监管体制。碳交易市场在范围上具有跨区域、跨国界的特点,在市场性质上具有金融产品市场、能源产品市场和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特点。由此决定了市场的高度复杂性及多层次性。碳交易市场作为跨区域、跨国境的市场,其监管机构有地区级、国家级和跨区性、跨国性等,这些机构的职能和作用需要多层次的立法来规定及协调;碳交易市场作为具有多种属性的市场,其监管机构的种类也应该包括金融、能源、环保等。因此,建立一个综合性的协调管理机构十分必要。

2.制定严密的监管法律规范体系。碳交易市场的监管必须依赖相应的法律法规。欧美国家的立法经验是首先充分运用已有的相关法规来解决相同性质的法律问题

(如市场操纵,发布虚假信息等),以减少立法成本;其次,及时制定新的立法来应付全新的法律问题(如指标登记、跟踪管理等),在市场启动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基本到位,这是保障碳交易市场规范运行重要前提之一。

3.定期的市场调查及评估。由于碳交易市场是新兴市场,监管总有不到位的地方,法律也会有一定的滞后性,欧美国家都聘请第三方机构定期进行市场跟踪调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为完善法律制度服务。

我国的碳交易目前只处于试点阶段,只有几个可以进行碳交易的交易所② 目 前对外宣布可以进行碳指标交易的交易所包括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深圳亚洲排放权交易所等。和零星的几件碳交易案例③已有的交易都属于自愿减排框架下的交易。,建立碳交易市场监管体制及制度,完善对碳交易市场有效的监管有利于我国碳交易市场稳定和健康的发展,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提高碳交易市场的效率,维护良好的碳交易市场秩序。

(一)建立有效的碳交易监管体系

由于碳交易涉及多元主体,交易环节、交易方式和交易程序都比较复杂,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监管、交易所监管、第三方机构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各自优势,并实现各监管体系的有机结合。

1.政府监管。由于碳市场的多元属性及复杂性,碳交易市场的监管主体必然也会涉及多方,笔者认为理想的碳交易市场监管体制应如图1所示:

中央综合管理部门可以考虑设置专门的碳交易监管机构,直接对国务院负责,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统一监管,而在各省级行政区域设立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及独立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对辖区内的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监管,并通过立法明确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如欧盟委员会依据欧洲议会2003/87/EC号指令第20条规定设置了中央管理机构,对碳排放权的交易和行使进行规制,欧盟中央管理机构

运用自动记录系统保证碳排放权交易和行使的合法合规。如果存在违规行为,中央管理机构可以通知成员国政府并在违规行为消除前禁止(违规者)对碳排放权进行交易,交易的范围包括正在进行的和将要进行的交易。

关于能源监管部门,鉴于发改委是我国目前负责气候变化事务的主管机构,碳交易市场建设初期可以从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出发,建立以发改委为主体,其他政府部门积极参与的监管机制,这样既有利于监管的权力制衡,充分发挥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积极性,消除碳交易市场监管的盲区,又有利于避免权力过于集中造成的监管弊端,从而逐步建立起信息共享、沟通便捷、职责明确的协调配合机制的监管模式。发展改革委员会作为碳交易的主管机构,应建立健全排放权交易的管理和监督体系,负责政策制定、定价和交易条件等。

环保监管部门应负责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虽然目前我国尚未明确二氧化碳及其他温室气体是否属于污染物,但是从全球发展趋势来看,将温室气体纳入污染物的范围是大势所趋,而且温室气体排放只有借助污染控制的各个法律规制手段才能得到有效控制。因此,碳减排和碳交易工作应该有环保部门的参与,其职责主要是负责温室气体防治措施的落实、排放的监测、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等。

关于金融管理机构,碳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碳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主要依靠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应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等政府部门实施对碳金融业务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调控作用。

在加强政府和碳交易主管机构对碳交易市场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监管者的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加强对碳交易监管者的管理,应不断完善对监管者违规行为进行制约和惩罚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监管人员徇私舞弊、内部交易的打击力度,加强政府的引导和规范。监管的重心、范围也要合理,将政府监管严格限制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将政府监管限定在对市场缺陷干预能起积极作用的领域;市场可以做好的就不要随意干预;界定监管者的权力边界,避免随意监管和过度监管。

2.第三方机构监管。我们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和发挥第三方独立机构在碳市场中的监管作用。例如,美国RGGI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管可以解决政府内部技术及专业监管力量不足等难题。事实也证明第三方监管可以避免许多体制上的障碍。又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依据2002年的电力供应法修正案(温室气体减排)第97条HA款规定,独立价格监管仲裁庭(Independent Pricing and Regulatory Tribunal,简称IPART)对新南威尔士州电力零售商和其他负有减排义务的参与方履行预先确定的减排义务进行监管。同时IPART对计划享有管理职权。因此,笔者建议省政府授权一些有资质、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如节能中心等,行使部分监管职能。

3.交易所监管。交易所本身虽不参加交易,但为各类市场参与主体提供碳产品的撮合成交、场地、设施、结算等服务,同时履行期货市场一线监管职责,监管会员、投资者及市场其他参与者的碳期货业务,及时发现和处理期货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交易所通过资格审查的方式可以对中介机构或会员企业实施监管。一般而言,会员资格的具体标准由交易所依据有关法规制定。交易所根据标准评估申请者是否有足够的知识、经验、资源和能力来有效地开展其业务活动。另外,交易所还可建议乃至要求会员设计自我管理的制度,落实各项具体的监管措施,严格执行监管制度,发现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上报。

交易所是我国碳市场建设初期碳交易的主要平台,完善交易所的交易制度包括交易规则和交易程序。交易所通过登记系统、追踪系统等对碳交易的各个环节可以形成动态的监管,能够发挥重要的监管职能。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建立了会员注册操作平台(CCX Registry),随时提供注册会员碳金融交换与会员资料记录服务;然后,注册会员可通过交易操作平台(Trading Platform)系统机制买卖温室气体,此交易平台提供会员交易往来资讯并自动更新市场价格行情;最后清算与结账操作平台(Clearing and Settlement Platform)则负责处理交易所内每天的活动信息,

并将当日所有处理与结算的交易资料传达给注册会员,提供市场监督和确定的排放数据,有效达成排放减排目的。

此外,交易所还可设立专门的碳交易安全监控中心,并实施与其他各监管主体联网,以防范交易风险、保证投资者的交易安全。

4.碳交易市场的社会监督。对碳交易市场的社会监管包括媒体、环保组织、投资者、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多方面的监督。社会监督作用的发挥可弥补碳交易市场和政府职能的缺陷。比如,金融行业协会能促进碳金融的发展。金融行业成员为保护和增进共同的利益,在自愿基础上依法组织起来,共同制定章程(规则)与约束会员的行为,并实现金融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金融行业协会主要包括: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等。金融行业协会具有民间性、自律性和非盈利性,并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金融行业协会作为社会自律性组织,介于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承担部分国家职能和市场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缺陷和政府缺陷,通过服务、干预和协调发挥作用,其服务功能主要表现为:为政府的碳金融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碳金融行业组织更接近市场,其组成人员具有间接融资、直接融资、碳权开发与投资、碳金融衍生市场等专业优势,可保证其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协会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委托,对碳金融产品开发、咨询服务、碳权衍生品交易是否依照银监会的指导原则等进行调查。另外,协会对商业银行向社会公布的各种低碳信息、碳权价格、温室气体减排行业指数等进行测算核实,发表客观公正的核查报告,制定道德规范等,由此约束碳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 (二)完善监管制度

1.碳交易信息披露制度。规范的碳交易信息披露作为碳市场监管的前提和基础,是维护碳交易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根本保证。从国家的低碳政策到碳产品形成的各个流程和环节包括:碳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碳排放配额的分配、交

易规则、碳价格信息等等,都应有一整套信息披露和公示制度。对碳产品追踪系统所获得的相关信息也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公开和发布机制,为社会监督创造条件。此外,还应加强环保低碳宣传,提高交易主体的信息披露意识;通过立法明确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明确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范围,对信息披露有重大问题的有关责任人,给予严厉的资格、行政或刑事处罚等,防止虚假的信息披露;加强对信息的汇集,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建立电子化信息系统作为信息披露平台,在碳交易信息的内容、形式、范围等方面统一标准,确保信息能够及时有效地实现共享。 2.防范市场滥用行为。世界各国目前碳市场监管的重点都是防止市场滥用,包括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为此,各国在指标分配、拍卖等方面设置了严格的程序。如美国RGGI指标分配主要通过拍卖进行,为了防止有人操纵市场,一年的指标分4次拍卖,每季度1次,三年共12次,由于每次拍卖的数量有限,即使发现有问题,影响也不会很大。此外,为了防止有人出高价垄断指标,导致真正需要指标的企业无法拍下指标,RGGI的拍卖规定允许出价人将自己需要的指标分成几个小包,分别以不同的价格来竞标,这样他们至少有一部分能达到拍卖价而成功买得。中国的碳交易市场刚刚起步,相当一部分人抱着投机的心理来进行买卖,当然,这些投机商对于活跃市场有帮助,但是对于他们的行为也要有必要的监管及限制。完善市场规则,防止市场滥用非常必要。碳交易市场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各环节相互紧密联系,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出了问题都不是小问题,都会对整个市场甚至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所以就必须加强碳交易市场监管中“事前”的防范而不是依靠“事后”的处理。监管中要遵循“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在监管过程中,主动预防性监管是指减少不利事件、违规行为发生的概率。被动应急性监管是指降低不利事件、违规行为的影响后果。监管实践中人们习惯于被动应急性行动措施。 3.碳排放额核定制度。由于二氧化碳排放权具有其特殊性,如何审定和监管每个项目的实际减排量,以及如何保证碳权指标交易以后及时抵消买方的排放指标等十

分重要,因此,需要利用碳会计、审计工具,对国家、地区、行业、企业、家庭、个人进行准确的碳资源核算。传统成本会计和报表分析不能揭示碳资源含量,由此导致碳金融发展缓慢。需要补充修订我国的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将涉及环境的内容加入会计核算要素当中,并且在报表中得到应有的披露,促使企划时考虑环境和资源成本,增强碳会计可操作性。加大碳排放稽核力度。碳稽核是调节生产与环保、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矛盾的。碳稽核是碳会计的再监督,加强碳稽核,有助于碳会计不断完善。

4.建立碳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一是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碳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将碳金融业务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之中,制定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全面、及时、准确地对碳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二是要加强对项目特有风险监控。CDM项目具有审批时间长、开发周期长的特点,应加强对项目建设风险、运行风险的监测,确保资金及时回流还贷。三是要加强对碳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除最基本的排放权远期和期货交易外,碳排放权的货币化、碳排放权交付保证、套利交易工具、保险(担保)、与碳排放权挂钩的理财产品等,都已成为当今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中的亮点。碳金融产品的多元化及多样化也会带来相应的风险,金融法应作出合理规定,将碳交易纳入金融监管视野,有效防范风险。由监管部门出台相关风险控制标准,开展风险监测和现场检查,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碳金融业务。金融机构要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通过银团贷款、分期投入资金等方式,降低信用风险;实行套期保值,防范汇率风险;完善合同条款,转移政策风险;通过聘请国际化律师,规避法律风险。

5.明确法律责任。明确各碳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是保证碳交易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各国碳减排交易体系对未能履行减排义务的主体会采用一定的惩罚措施。如在新西兰,未能完成减排任务的主体还要同时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对于故意不履行减排义务,即不能提交符合要求的排放单位的主体,一方面要以1∶2的比例提

交高一倍的补偿额和60美元每吨的罚金,且参与主体还要面临被定罪的可能性。新西兰排放交易计划的参与主体如果没有履行除减排之外的其他义务也要受到惩罚,对于过失性违反非核心义务的参与主体的民事惩罚是一次4 000美元,第二次8 000美元,第三次12 000美元;对于故意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参与主体要面临大额的罚金和个人定罪。德国对没有按已核定的排放权排放,超过核定量后又不购买排放权的企业,按照第一年每吨40欧元、第二年每吨100欧元、第三年每吨200欧元的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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