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男,1x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龙潭镇严营村严营184号,务工,系死者陈之父。
原告郭,女,1xx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务农,系死者陈之母。
原告胡,女,1xx年12月10日生,汉族,系河南省唐河县龙潭镇严营村人,住湖北省枣阳市北城宇鑫物流公司,系死者陈之妻。
原告陈,男,20xx年7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北城宇鑫物流公司,系死者陈之子。
原告陈,女,20xx年9月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北城宇鑫物流公司,系死者陈之女。
法定代理人:胡,系未成年子女陈、陈母亲。
五原告诉讼委托代理人:乔方,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1x81。
被告1武汉市三维联运有限责任公司蔡甸分公司
地址: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汉沙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
被告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3闫,男,1xx年2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张家集镇王岗村六组,个体工商户。手机:。
被告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市分公司人民路营业部
地址:襄樊市樊城区 电话:9551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3承担各项损失(详见赔偿明细单)合计783817.5元的40%的赔偿额313527元,被告4在所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承担赔偿责任,被告2在所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等实际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8日,陈受雇于湖北宇鑫物流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严爱枝、彭红光从事汽车运输驾驶工作,月薪3500元。20xx年3月15日,陈驾驶严爱枝、彭红光所有的挂靠武汉市三维联运有限责任公司蔡甸分公司(该公司已收取严爱枝管理费7200元)的鄂AZE96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执行任务时,与张勇驾驶的闫所有的鄂F1X91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鄂FE675号重型厢式半挂车相撞,造成驾驶人张勇、乘坐人彭冲、方小强受伤、陈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损的重大交通事故。陈死亡后,为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无果,因此,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保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特向 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五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二○xx年三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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