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因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一事,在初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意向书,作为双方进一步谈判订立正式合同的依据。
第一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柳州市桂柳路1-2号商铺1-4层,建筑面积共3880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的租赁用途为商务KTV,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作任何补偿。
(一)租赁费用的组成;
租金:
(1)第一年租金按租赁商铺建筑面积35元/㎡/月的标准计算(该租金为税后),从第二年开始每年月租金以上年度同期租金为准上浮6%;
(2)租金应壹个月为一期(租赁月)结算并支付;
(二)支付期限和方式
(1)实行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意向书暂不作为正式合同文本,甲、乙双方在本意向书签定之日起五日内另行协商订立正式合同。若双方在此时间内未能订立正式合同,双方可选择采取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 、任意一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不定立租赁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 、若任意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不定立租赁合同,本意向书作为正式合同生效,其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第五条在本意向书签定之日,由乙方支付甲方订金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若本意向书未能生效或双方未能达成新的租赁合同,由甲方在本意向书约定第五条约定的十五日到期后五日内全额退还所收订金;若本意向书生效或双方达成新的租赁合同,则该笔订金冲抵房屋租金.
第六条本意向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订正式合同生效日起作废。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时间:20--年--月--日
时间: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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