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受万州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委托,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教育督导评估制度。
第二条 建立学校教育督导评估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教导处中层领导干部任副组长,另聘三名教师为督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三条 由教育督导小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拟订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计划、总结、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
第四条 依法对中心校所辖公办完小、新田镇中心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教育质量及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常规督导,并进行有关专项督导检查。
第五条 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抓好三个环节:做到督前“帮”,督中“导”,督后“促”,重在落实责任,推动工作,提高办学质量。
第六条 督导评估的方式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建立督导评估报告定期公布制度,及时通报督导评估结果。评估结果纳入学校目标考核体系。
第八条 按照上级要求做好教育督导资料的收集、整理,并规范教育督导评估档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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