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办理自侦案件外,并不行使刑事诉讼的侦查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侦查阶段的案件不管不问。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提前介入阶段的侦查活动。但是,考虑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适用于监察委办理的监察案件,而且最高权力机关有明确的解释监察委办案阶段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侦查阶段。因此,如果说提前介入侦查阶段,明显有概念上的错误。但是,考虑到监察委办理案件转入后同样是审查起诉阶段,用审查起诉前这一概念就有了包容性,会更加准确,所以我们将的提前介入界定为审查起诉前。
可以提前介入审查起诉前阶段的情况主要有以下3种:
1、经机关商请;机关觉得有必要时商请。
2、人民认为确有必要时;认为确实有必要时也可主动介入。
3、经监察机关商请。监察机关觉得有必要时商请。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前介入机关侦查活动,是在机关觉得有必要,或者是感觉确有必要时,都可以启动这一提前介入侦查阶段的行动。但是,对于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则只有商请时才能派员提前介入,这就是一个很大的差别。这个差别的原因,也许就在于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在法律上并未界定为刑事诉讼的一部分,所以作为行使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机关,对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并无监督权。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Copyright © 2019- howto1234.net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